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发展农业生产需要特别关心和支持。为体现我国支农基本国策,国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税收文件,规定了农产品征税和免税范围。相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文件中,给充分掌握相关文件的要求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对相关文件进行了重新汇总,希望能够帮助财务人员充分了解农产品增值税征免范围。
1. 哪些产品属于增值税政策定义的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和水产养殖。动物初级产品。
2、哪些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汇总表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本条所列免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畜牧、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标注所列自产农产品;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收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生产加工后的农产品,仍属于注释所列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并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生产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生产、销售下列种子的种子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种子。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规定,合成牛胚胎属于《关于合成牛胚胎征税范围的说明》 《农产品》(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项中动物类别“其他动物组织”,其生产人造牛胚胎加工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造牛胚胎的,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销售收入,视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的增值税问题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疫苗(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农户将畜禽种苗饲养成成品交给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畜禽成品进行销售。上述业务模式下,纳税人回收畜禽转售,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销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增值税”。
(二)收购农产品直销免征增值税政策汇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关于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税收》(财税[2014]38号)规定:
1.负责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办理免税业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外,均征收增值税:
(一)军用食品:是指凭军用粮票、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供应的食品。
(二)救灾食品: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食品(证)和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需要救助的灾民的食品。
(三)库区移民口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库区移民口粮券(证)按规定销售价格向库区移民供应的粮食。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蔬菜销售的蔬菜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生鲜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部分生鲜肉蛋制品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蛋类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切块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和其他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及其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蛋制品。
3. 哪些农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 、水产养殖、动物初级产品征税范围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税的通知》执行。发布《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有关规定,包括按照规定生产的粉丝、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头、巴氏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 (GB19645-2010)按照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海关总署2019年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增值额的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如果按原16%的税率征收税率调整为13%;原税率为10%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农产品销售适用现行9%的增值税税率。产品。
资料来源:中国税务问答新媒体智库、北京税务微信、税务大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