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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县猕猴桃:政策法规、产业资讯、科技知识全知晓
    发布时间:2024-09-17 00:02:29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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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猕猴桃——梅县农业局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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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梅县猕猴桃的品质和特色,不断提升梅县猕猴桃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产品评价通则》、《原产地标志管理条例》、《原产地标志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是指产自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区(梅县全境),严格遵循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等要求,符合良好生态梅县猕猴桃标准,由合作社或企业生产、销售,并经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猕猴桃。

第三条 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受法律保护,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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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管理由县农业局负责。县农业局具有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管理权,依法开展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管理工作。

凡印有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识的包装,必须由县农业局统一管理。

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严格执行“双商标”管理制度,即使用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必须同时使用企业商标并符合包装标签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管理责任单位职责:

1.负责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请者的资格审查。

2.负责管理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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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识使用者的权利:

1.经授权使用标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企业、家庭农场(以下简称专用标志授权使用人),可以在其生产的猕猴桃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2、专用标识授权使用人可以使用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识进行宣传推广和参加展览、展示、销售。

第七条 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识使用者的义务:

1、专用标识授权使用人必须建设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实行订单生产,建立农户生产经营档案,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2.专用标识授权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3.专用标志授权使用人必须每年进行果实质量自检,确保符合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标准,保证销售果实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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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适用范围

第八条 保护范围。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范围为东经107°39′~108°00′、北纬33°59′~34°19′之间。即梅县现辖行政区域,包括首山镇、齐镇、长兴镇、营头镇、金衢镇、怀崖镇、横衢镇、汤峪镇。保护区面积29.8万亩。

第九条 适用对象: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适用于上述保护范围内生产的具有良好生态特性的鲜食猕猴桃。

第十条 准予使用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条件如下:

1.申请者须为法人,有专用包装和注册企业商标,具有一定的产销规模和良好的信誉。

2、生产基地须位于梅县现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适宜种植梅县猕猴桃的生产条件,并具备一定的规模。

3、生产的猕猴桃具有眉县猕猴桃的品质和外观,符合DB61/T221-2014《猕猴桃鲜果标准》(陕西省地方标准)。

4、生产过程严格执行《梅县猕猴桃农产品标签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梅县猕猴桃标准化生产关键技术》,建立梅县猕猴桃生产质量技术档案,确保梅县猕猴桃品质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 产品使用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使用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方式和规格,使用人须准确、严格按规格在外包装上使用品牌标志,不得改变标志的字体、比例、颜色;

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识的申请方式有五种:

1、高级防伪标签(ATT加密防伪);2、专用防伪标签(普通二维码和产品唯一码防伪);3、发放产品追溯码,申请者自行印制;4、普通防伪(普通防伪技术);5、只使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第五种普通标志由县农业局提供,加有防伪技术的标志由企业联系相关公司定制)

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规范共五种类型:

1号(60毫米);2号(45毫米);3号(30毫米);4号(20毫米);5号(1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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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时间及要求。申请使用梅县猕猴桃标志的申请人,应于每年年初向梅县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生产经营者的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 ②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生产经营方案、生产基地、质量控制措施。 ③规范使用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的承诺书。 ④其他证明材料:企业(合作社)简介、生产订单、购销协议、认证证书等。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与公示。县农业局应当于每年6月1日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现场考察,作出是否准予使用商标的决定;6月20日前在梅县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上公示;并于公示后的6月底前确定当年取得该商标使用资格的申请人。

第十四条 签订使用协议。申请者确认后,县农业局及时与申请者签订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协议。

第十五条 申请人获得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后,应当依据《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许可协议》印制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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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梅县猕猴桃包装样品或者包装设计图纸供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凡经批准使用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必须建立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印制和使用制度,登记所用包装的规格、数量、型号、使用日期等信息,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标志管理者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未取得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无权印制或者委托印刷企业生产带有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猕猴桃产品包装。未经许可,在猕猴桃产品包装上印制、使用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或者类似标志或者标注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视为侵权,将依法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在流通过程中,发现带有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相关企业要及时了解、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对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造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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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侵犯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影响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并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生产、销售猕猴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梅县猕猴桃品牌形象。对擅自印制、销售梅县猕猴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通用包装的行为,经举报,一经查实,标志管理人将给予必要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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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梅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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