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从事农产品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很多,虽然农业不属于大家关心的行业,但与农产品相关的企业仍然占据很大的比重。那么我们来探讨一下农产品的免税,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1. 自产初级农产品的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确定。
2. 专业农民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种子生产企业按照特定的生产经营模式生产和销售种子
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种子生产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按照下列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和销售种子的种子生产企业,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增值税。
1、种子生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雇佣农民或雇佣工人进行种子繁育,种子经干燥、脱粒、空气筛分等深加工后出售。
2、种子生产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民进行育种,从农民那里恢复,然后经过干燥、脱粒、空气筛分等深加工后出售种子。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以作为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可以作为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5. 一些新鲜的肉类和蛋制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鲜肉、蛋类产品流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肉、蛋类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肉制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只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蛋,以及与壳分开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6、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经营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 即公司与养殖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养殖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和疫苗(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养殖户将畜禽种苗饲养至成品,送公司回收利用。该公司使用回收的成品畜禽进行销售。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某些农产品的免税申报流程
根据财税〔2012〕75号和财税[2011]137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肉、蛋类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增值税,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在发票系统中,普通增值税发票按 0% 的税率开具。因为部分农产品在流通中免征增值税,是备案制而非审批制,很多企业忽略了备案环节,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以福建省公司农产品免税备案为例,具体流程如下:
1、持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到报税窗口办理部分鲜肉蛋制品免于流通的增值税申报手续。农产品免税登记表如下图所示:
2. 备案完成后,您可以在申请系统上查询备案信息,如下图所示:
财税〔2017〕37号文发布后,农产品扣除的这些事情你需要知道
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简化增值税税率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对所购农产品适用税率和进项税额扣除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从好的方面来看,结合新旧政策的变化,我们将梳理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相关政策,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1.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三种方式
根据财税〔2012〕38号、财税[2013]57号《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直接加计、计算、核定,具体概括如下
2. 新政策变化分析
财税〔2017〕37号文以简化税率为契机,对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和扣除进行了修改,其中对企业影响较大的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1. 将农产品适用税率从 13% 简化为 11%。
2.将计算和扣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
财
税〔2017〕37号文件颁布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肉、蛋类产品流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农产品购进、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计算扣除法扣除的, 由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限于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农产品按简化办法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但是,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并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其中农业生产者只能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则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
但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六)项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调整,即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扣除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为销售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自产农产品出具的普通发票。因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和抵扣范围扩大到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的农业生产者。同时,财税〔2012〕75号文第三条予以废止。
小编在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吧~
例如,如果A公司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业生产者(非核准扣除试点纳税人),向B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B公司用于生产和销售其他货物,B公司向A公司购进农产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办理:
1. 2017 年 7 月 1 日之前
A 公司向 B 销售免税农产品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由于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财税〔2012〕75号第三条的规定,B公司不能计算和抵扣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2. 2017 年 7 月 1 日之后
A 公司向 B 销售免税农产品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财税[2017]37号文的规定,B可以按照发票上标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乘以1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 新政策下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办法概述
要确定如何抵扣进项税,需要根据所购农产品的用途、农产品的种类和获得的票据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如下:
扣款方式
用于生产和销售其他商品服务
用于生产、销售或寄售加工商品,税率为 17%
直接扣款
1、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凭证
进项税额 = 海关在进口增值税专用付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2.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增值税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增值税金额
1、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凭证
进项税额 = 海关在进口增值税专用付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2.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增值税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增值税金额
计算扣减额
1.税务机关委托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不含税金额的 1×1%
2. 农产品销售或购买发票
进项税额 = 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购买价格的 11%×
1.税务机关委托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的 13% ×不含税)
2. 农产品销售或购买发票
进项税额 = 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购买价格的 13%×
批准的扣除额
购买农产品作为生产商品的原料
(1) 输入输出方式:
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消费量×农产品平均购进价格×扣除率/(1+扣除率)。
(2) 成本法:
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消费率×扣除率/(1+扣除率)。
(3) 参考方法
注意: 扣除率是商品销售的适用税率。
1. 购买农产品直销
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销售数量/(1-亏损率)×农产品平均购进单价×11%/(1+11%)
2、为生产经营而购进农产品不构成实体商品(包括包装、辅料、燃料、低值消耗品等)。
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消费量×农产品平均购进单价×11%/(1+11%)
为生产经营而购进农产品,不构成实体商品(包括包装、辅料、燃料、低值消耗品等)。
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消费量×农产品平均购进价格×13%/(1+13%)
除了上述内容外,以下策略也很重要:
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适用17%税率的商品以及生产、销售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农产品的,对用于生产的农产品征收进项税额。 销售或委托加工适用 17% 税率的商品和其他商品和服务应单独计算。未另行计算的,以海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增值税专用付款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进项税额,或者以农产品购进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11%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2017 年 7 月 10 日,A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非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向 C 公司购进农产品,分别用于生产、销售适用 17% 税率的商品和生产、销售其他商品和服务,C 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 3%。
如果 A 公司按照用途对所购农产品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适用 17% 税率的商品的农产品,可以按 13% 的抵扣率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用于生产和销售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农产品,适用 11% 的增值税抵扣税率,以抵扣进项税。
如果 A 公司没有单独核算,则进项税将按购买的农产品的 3% 的税率扣除。
所以,要注意不同用途的农产品单独核算,这样才能实现企业进项税额的足额抵扣,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