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d_419727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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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交通运输方面的服务,销售邮政服务,销售基础电信服务,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进入“正列举”范围的农产品等相关货物(见附件1所提及),其税率设定为9%;
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亦或是进口货物,其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为9% ) 的税率为6%;出口货物的税率为0 。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其税率为9%,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税率9%,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9%,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税率同样是9%(以下简称四项业务);
其二,销售货物 ,其税率为百分之十三,销售服务 ,其税率是百分之六 ,二者为不同类型情况 ,进口货物 ,其税率同样为百分之十三 。
序号
[id_1859616823]
[id_580770219]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9-12项外)
1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id_[id_2055989319]10109828]
9%
销售不动产
9%
建筑服务
9%
运输服务
9%
转让土地使用权
9%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9%
10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9%
11
能够用于居民日常生活的,有自来水,有暖气,有冷气,有热水,有煤气,有石油液化气,有天然气,有二甲醚,有沼气,还有居民用煤炭制品。
9%
12
[id_1402952454]
9%
13
邮政服务
9%
14
基础电信服务
9%
15
增值电信服务
6%
16
金融服务
6%
17
现代服务(除租赁服务外)
6%
18
生活服务
6%
19
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
6%
20
出口货物
0%
21
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0%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存在两档,一档是3%,另一档是5%,通常情况为3%,但除开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另外规定的情况。
1.5% ,主要涵盖销售不动产所述情形 ,还包括不动产租赁现象 ,也有转让土地使用权情况 ,并且包含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以及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相关内容 。
2.征收率绝大多数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
存在这种情况,即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还有小规模纳税人。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劳务派遣服务,并且还提供了安全保护服务,且未选择差额纳税 。
3.两个减按:
个人将住房进行出租,按照百分之五的征收率,减去一定比例后按百分之一点五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依据这样的征收率及减按比例进行的。
售卖自身曾动用过的固定资产,售卖旧货,依照3%的征收率减少至按2%进行征收。
适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还有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税款之时把征收率加以运用。
序号
税目
征收率
销售货物
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销售服务(除另有规定外)
3%
销售无形资产
3%
销售不动产
5%
其中四项业务征收率:
序号
税目
征收率
建筑服务
3%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3%
不动产经营租赁
5%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5%
销售不动产
5%
小规律:
1.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简易计税之时,四项业务当中,除去房地产销售之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是一致的 。(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达成的增值税,实际上业已在预缴地,也就是建筑服务发生地以及不动产所在地入库了 。)
3.在进行申报这个行为的时候:应该缴纳的税款的数量等于,含税销售的金额减去可以要扣除的部分,然后除以一加税率(或者征收率也算是另一种可参照的情形),将得出的结果再去乘以税率(或者征收率,又或者是1.5%这个特别的数值)。
4.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对于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转让,且该不动产并非自建情况,可在转让时将减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在取得不动产时所对应的作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而无论是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自建不动产,还是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非自建不动产在转让时,于销售额计算方面都不可以扣除,这里要理解为一般计税是凭借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为方式来进行抵扣操作的 。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的情况下能够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不过,一般计税时是不可以扣除的,此理解为,将原来营业税适用的差额征税规定进行了继续沿袭,另外,一般计税凭借专用发票来进行抵扣。
(3)房地产进行销售时,若采用一般计税,是可以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要是采用简易计税,那就是不得扣除价款,的。
三、预征率
预征率共有3档,2%,3%和5%。
序号
税目
预征率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销售建筑服务
2%
3%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3%
3%
不动产开展经营租赁,其中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进行计算,在此基础上减按1.5% 。
3%
5%
销售不动产
5%
5%
小规律:
预征率存在着2%、3%、5%这三档,并且还有个人出租住房这种情况,其应减按1.5%进行计算,(这里的征收率依旧是5%,要理解为:营业税政策的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极其相近似(除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情况下,是依照预收款进行计算,按照百分之三)(理解为:确保原本的地方财政收入不会遭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其简易计税的预征率,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的预征率相同,且销售不动产一般计税的预征率,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一般计税的预征率,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因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还有2%,理解是建筑服务设的 low,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
一般情况下,存在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办法,其为,含税销售额减去可扣除的部分,所得差值除以一加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和,结果再乘以预征率,此即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例外情况:
销售不动产时,不管是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均依照5%征收率予以换算,也就是预缴之时都如下(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 + 5%)×5% ,要理解转让不动产因当时是原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掌握,所以无法区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
(2)房地产销售之中应预缴税款,等于预收款除以一加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和,再乘以百分之三,理解为延续营业税的操作办法,于预收款项收取之后,直截乘以百分之三来计算应当预缴的税款,只是现今能够换算为不含税价,从而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个人将住房出租,应纳税额通过按 5%的征收率且减按 1.5%进行计算得出:用含税销售额减去可扣除的部分,所得差值除以 1 加 5%后的结果,再乘以 1.5% 。
除其他个人之外,应朝着不动产所在地,抑或是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去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理解为其他个人要是提供建筑服务,又或者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甚至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那就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以及不动产所在地,还有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5)对于纳税人而言若提供道路通行服务,那么在机构所在地直接进行税收申报缴纳就行,并不需要预先缴纳税款。(理解:公路具备很长的长度,有可能横跨好许几个县(市、区)甚至跨越省份。)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转让不动产方面,对于并非自建的不动产转让而言,存在这样的情况,其销售额是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之时的作价后的余额,并且,只要不是自建,不管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在预缴的时候都是可以进行扣除的。
(2)就个人转让住房而言,在中国,在北京市,在上海市,在广州,在深圳市等地区,当销售购买时长达到2年以上(含2年)时的非普通住房情况发生时,可扣除购买住房所付价款,而在其他地区,这种情况下免征增值税。
跨县市进行建筑活动,存在可扣除支付分包款的情况,并且一般计税方式在预缴时能够扣除,简易计税方式在预缴的阶段同样可以扣除 。
四、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的情形: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值税专用发票,该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算缴纳增值税,以发票注明金额及9%扣除率计进项税额;
于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情形下,以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于取得(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形下,同样以该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买用于生产售卖,或交付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的纳税人,依据10%的扣除率展开计算,得出进项税率。
4.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其用途存在两种情况,既被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货物,又被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分别核算,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若未分别核算,那么统一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进项税额,即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或者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5.农产品核定扣除时:
(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这里说的不构成货物实体所指的是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当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当最终货物税率为13%时,扣除率为10%。
(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序号
税目
扣除率
购进农产品(除以上第2项外)
9%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0%
五、退税率(5档,下表加0%)
序号
税率
退税率
13%
13%
10%
6%
9%
9%
6%
6%
6%
附件1:
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将粮食作为原料来进行加工的速冻食品,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方便面,粮食当作原料加工而成的副食品,以及各类用粮食加工的熟食品,还有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也被称作喷浆玉米皮),另外还有玉米蛋白粉 。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茶青,经筛分工序,再经风选工序,又经拣剔工序,随后经碎块工序,接着经干燥工序,再经匀堆工序,精制而成精制茶,边销茶,还有掺对各种药物的茶,以及茶饮料。
5,有各类的水果罐头,还有果脯、蜜饯,以及炒制过的果仁、坚果,另外还有被碾磨之后的园艺植物,像胡椒粉、花椒粉等 。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14. 存在着,能被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各样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像含有卫生杀虫剂的,含有驱虫剂的,含有驱蚊剂的,还有蚊香等等 。
机械指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那种,还有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
附件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对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所获取的不动产,存在销售方面交易行为,也存在出租方面交易行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的情况,同时也存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的情况,(财税〔2016〕68号)
指3.2016年4月30日之前所签署的,关于不动产方面的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针对以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所获取的不动产来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的相关情况 这一规定出自财税〔2016〕47号 。
5.转让土地使用权,此土地使用权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财税〔2016〕47号 )
选择差额纳税的,是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是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7.收取,试点此前就已开工的道路包括一级公路以及二级公路,还有桥、闸的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8.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3%征收率
销售自己生产的,由微生物制成的生物制品,由微生物代谢产物制成的生物制品,由动物毒素制成的生物制品,由人或动物的血液制成的生物制品,由人或动物的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其中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 存在典当业,其进行销售死当物品的行为。(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由自产得来的,源自县级乃至县级以下位置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所生产出来的电力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销售,其为自产的,是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己生产的构成建筑之时以及用于生产建筑材料之际所用到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己生产的,那是用自身采掘的砂、土、石料或者其他矿物,持续生产出来的砖、瓦、石灰,这里面不包括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己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这种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作为原料来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售卖并非用于临床的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生物制品的售卖。(总局公告〔2012〕20号)
发电户所从事的光伏发电项目,面向售电市场进行电力产品营销行为;该项规定被收录于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文件之中。 。
在12之中,存在着兽用药品之经营企业售卖兽用生物制品呢,(总局所作之公告乃是2016年第8号)。
销售自己用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百分之三征收率减按百分之二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能够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百分之三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二零一五年第九十号)
14. 公共交通运输方面的服务,这其中涵盖了轮客渡,还有公交客运,以及地铁,再者为城市轻轨,另外有出租车,当然也包括长途客运,还有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供服务,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出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
电影放映服务,以及仓储服务,还有装卸搬运服务,另外收派服务,加上文化体育服务,这里面包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和经营摆渡车取得的收入,以及经营电瓶车取得的收入,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指经营租赁服务,其是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作为标的物来提供的,它出自(财税〔2016〕36号附件2) 。
18.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是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以前就已经签订好了的,一直到现在都还没有执行完的那种。(财税〔2016〕36号附件2)
从事公路经营的企业,收取在试点之前就已经开工的、有关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其各分支机构亦如此。(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收入,村镇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金融服务收入,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收入,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给予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省分行下辖县域支行,给予该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自治区分行下辖县域支行,给予其直辖市分行下辖县域支行,给予那家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县域支行,给予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县域支行也就是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还给予农村企业贷款所获取的利息收入,也给予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所得到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非企业性机构里的一般纳税人所给予的研发与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还有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其依据为财税〔2016〕140号文件 。
一般纳税人,属于非企业性单位,提供与之相关联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针对的是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财税〔2016〕140号)
对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其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金额方面,是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当作来进行销售额计算的,在计税方法上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并且是依3%的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这种情况。还要注意这是(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所明确指出 的内容,。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纳税人销售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与此同时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应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30. 建筑工程之中,总承包单位针对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部分提供工程服务,同时针对主体结构也提供工程服务,于这种情况下呢,如果建设单位自行去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并且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混凝土,同时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砌体材料,另外还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预制构件,那么这种情形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对于资管产品管理人,在其运营资管产品的那一个过程里,产生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情况,暂时去适用简易计税这样的方法,也就是要依照百分之三的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56 号)
销售自己生产出来的、从外部购买进来的机器设备,并且同步提供安装服务,这里面已对机器设备、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进行了核算,这种情况下,安装服务能够依据甲供工程这项规定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
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抗癌药品,生产销售批发抗癌药品,生产销售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3%征收率的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那样的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之后,36个月内不得进行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 ,存在这样一些纳税人 ,他们未被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之后这些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而这些固定资产是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 。 (财税〔2008〕170号 ,财税〔2014〕57号)
已有纳税人,在2008年以前被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类固定资产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 财税〔2009〕9号规定所涉及的,纳税人进行旧货销售的行为。,再加上财税〔2014〕57号规定对其的相关事宜。
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
6.出现按照简易办法来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售卖其依据规定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销售自身曾使用过的,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以前获取的固定资产,依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来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关于个体工商户,其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其他个人,同样是出租住房,也是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完—
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中税答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