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者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函[1995]52号)的规定,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和动物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和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
植物包括各种人工栽培和自然生长的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食物
粮食,是指各类主粮植物的果实的总称。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米、玉米、高粱、谷子等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制粉、脱壳等工序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面、玉米面、糟粕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食品仿制品也属于该产品的征税对象。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不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供配菜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的总称。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类蔬菜、菌类及少量可供配菜的木本植物。
经过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以及腌制蔬菜、盐渍蔬菜、盐渍蔬菜也属于本商品征税范围。
各类蔬菜罐头(罐头食品是指用金属罐、玻璃瓶等材质包装并经过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该产品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烟叶。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晒干烟叶、风干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干烟叶。指利用太阳能在露天条件下干燥的烟叶。
②风干烟叶。指在风干室中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指由烟农直接烘烤的烟叶。不包括经专业复烤厂烘烤的复烤烟叶。
(4)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的鲜叶、嫩芽(即绿茶叶)以及经过干燥、揉捻、发酵、烘干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茶叶。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生茶(如红生茶、绿生茶、乌龙生茶、白生茶、黑生茶等)。
精制茶、边境销售茶、掺药茶、茶饮料不属于本商品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干果(如荔枝干、龙眼干、葡萄干等)、干果、仁、果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过冷冻、冷藏、包装等加工的园艺植物也需征税。
各类水果罐头、蜜饯、蜜饯、油炸果仁及坚果类食品,地上园艺植物(如花椒粉、花椒粉等),不征税。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料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用上述药用植物制成的片、丝、块、片等中药材也应征税。
该产品不属于中成药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是指各类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等主要用于提取油料的初级产品,例如油菜籽(含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亚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用于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植物也属于此类商品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以纤维作为纺织、造纸或制绳原料的植物,例如棉花(包括籽棉、皮棉和絮棉)、大麻、黄麻、洋麻、苎麻、亚麻、麻蕉、剑麻等。
棉短绒及脱胶后干燥(洗涤)的亚麻也属于此类商品的征税范围。
(9)糖厂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于生产糖的各种植物,例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产品是指树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和天然橡胶。林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原木。原木是指砍伐的树木、灌木及木段,锯成一定长度,除去枝条、树尖或树皮后所得的木材。
该产品的锯材不征税。
②原竹。指砍伐后除去枝、梢、叶的竹子和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③天然树脂。指木本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树胶,如松香、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以及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干胶)等。
④其他林产品。指上述林产品以外的各种林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衣、枝、叶、树皮、藤等。
腌制竹笋也需征税。
竹笋罐头不征税。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所列植物以外的各种人工栽培和野生的植物,如幼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等。
干花、干草、干土豆、干藻类、农业废弃物等也需征税。
2.动物
动物包括人工饲养或者自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饲养或者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哺乳动物等。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哺乳动物、鱼苗(卵)、虾苗、蟹苗、贝类苗(苗)以及经过冷冻、冷藏、盐渍等处理、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鱼、虾、蟹、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例如鱼干、虾米、虾仁、干贝等,以及未经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等,也应征税。
各类熟制水产品和罐装水产品不征税。
(2)畜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育或者捕获的各种牲畜、家禽。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哺乳动物、鸟类和爬行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②哺乳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肉制品,包括整只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腌制肉、哺乳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及其他组织。
各种动物、家禽和爬行动物的生肉产品,如培根、腌制肉、熏肉等,也需征税。
各类肉类罐头及熟肉制品不需征税。
③蛋制品,是指各种禽、爬虫类的蛋,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皮蛋、腌蛋等也属于该产品的征税对象。
各类罐装鸡蛋均不征税。
④鲜乳,是指各类哺乳动物的乳汁以及经过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以鲜奶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种乳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该产品征税范围。
(3)动物皮
动物皮是指未经鞣制的生皮及直接从各类动物(哺乳动物、鸟类和爬行动物)剥下的皮。
用水、盐水或防腐剂浸泡、刮除、脱毛、晒干或熏制,但未经鞣制的生皮也应征税。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各种动物未洗过的毛发、绒毛、羽毛。
洗过的羊毛、洗过的羽绒等不征税。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除上述组织以外的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和昆虫的其他组织。
①蚕茧。包括鲜茧、干茧、蚕蛹。
②天然蜂蜜。指采收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③动物树脂,如虫胶。
④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卵等。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或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购置的农产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制品除外),以及单位和个人购置用于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所列的农产品,不予免税,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种子苗流通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种子种苗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配菜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及少数可作配菜的木本植物。主要品种按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主要蔬菜品种目录》执行,包括根菜类、薯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瓜茄果类、豆类、水生蔬菜类、多年生杂菜类、食用菌类、芽菜类等。
经过挑选、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均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各类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范围,蔬菜罐头是指以蔬菜为原料,经过加工、罐装、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五、流通领域部分生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类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它的整只或分割的鲜肉、冷却肉、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以及其他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和已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免税政策
从2008年7月1日起,农民合作组织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的农用薄膜、种子、种苗、农药、农业机械等免征增值税。
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增值税免税政策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委托农户向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和疫苗等(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农户将畜禽种苗饲养至成品后交由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销售。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并转售畜禽的行为,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8.种子生产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自2010年12月1日起,种子生产企业按下列生产经营模式生产、销售种子,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种子生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雇用农户或工人进行种子繁育,经过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出售。
2、种子生产企业向农户提供亲本种子,供农户育种,并从农户处回收,经过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出售。
九、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自1999年8月1日起,下列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军粮:指凭军粮票、军粮供应证,按军队供应价格供应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②救灾粮食:指凭救灾粮票(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需要救助的受灾群众的粮食; ③水库移民口粮:指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食,比照“救灾粮食”免征增值税。
10.动物胚胎产业增值税免征政策
人工合成的牛胚胎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财税函[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的牛胚胎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人工合成的牛胚胎,免征增值税。
十一、农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2017年7月1日前: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0%
2019年4月1日后: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税率:3%
12.农产品扣除率
自2017年起连续三年将农产品适用税率由13%降至9%,每次降低税率,农产品抵扣率也相应调整。与之前一样,本次财税公告39号也明确了两个方面:一是一般规定。随着税率的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抵扣率由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允许纳税人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而购进的农产品,按照1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下面就10%抵扣率做几点解释:
1.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
按照规定,10%的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根据《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适用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的扣除率是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 纳税人申请10%抵扣需取得哪些证明?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类: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须为农业生产者销售享受免税政策的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进口;
三是向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批发零售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一般发票,不能用于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纳税人应何时补缴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应当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接收农产品时,如果该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则需加计1%的进项税额。例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采购时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接收时,认定该批农产品用于生产税率为13%的货物,6月份需加计1%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鲜活肉蛋制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纳税人销售畜禽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生产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食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成牛胚胎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