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核定扣除方法的实质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再抵扣。凭增值税抵扣凭证缴纳进项税额。而是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农产品增值税额。农产品是指《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财税字[1995]52号)所列的初级农产品。
试点纳税人采购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进项增值税。
二、适用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态奶及乳制品、酒类、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评估扣除试点范围。农产品进项税额。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抵扣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抵扣进项增值税。 “液态奶及乳制品”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品制造业”类(代码C1440)执行; “酒及酒精”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酒类制造”类(代码C151)执行; “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省局规定的范围。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商同级财政部门。 《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办法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规定,根据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财政部门制定的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文件须报财政部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时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液态奶及乳制品、酒类、植物油等委托加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态奶及乳制品、酒酒、植物油时,其采购的农产品,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办法。
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购买农产品,仍应当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3、验证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进项增值税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核定办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办法。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消耗值)确定单位销售收入消耗的农产品收购量(以下简称农产品单耗量) )。
农产品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单位消费数量、当期销售商品数量、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含税、下同)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公式为: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消费量×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是适用于销售货物的税率。
当期消耗的农产品数量=当期销售的商品数量(不包括为生产非农产品半成品而采购的商品数量)×单位消耗的农产品数量
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商品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商品的,在计算当期农产品消费数量和平均收购单价时,应当进行汇总分配按照合理的方法。
平均收购单价是指期末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不包括除收购价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分拣费用。期末平均进货价格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采购价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收购价格+本期收购农产品数量×本期收购价格)÷(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农产品收购数量+本期收购农产品数量)
期初无农产品库存且本期未收购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收购价”按照当年农产品平均收购价计算。上期末农产品;上期末尚无农产品收购价格的,依此类推。
政策分析:
1、投入产出法以当期消耗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确定当期进项税额抵扣金额。属于“实际销售抵扣法”,与“外包抵扣法”有本质区别。
2.农产品单耗数量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确定,不按纳税人个人标准确定。
例子:
宜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2018年1月,发放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原奶2500吨,收购价1000万元。原奶收购均价4000元/吨;年销售乳制品1万吨,不含税销售收入4200万元。据了解,原奶单耗为1.06吨。请问: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确定。本期应交税费是多少?
分析: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消费量×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扣除率/(1+扣除率)
=10000×1.06×4000×11%/(1+11%)
=10000×1.06×4000×0.099
=4197600.00(元)
销项税额=4200万×11%=462万(元)
应纳税金=4620000-4197600=422400(元)
账户处理:
(一)购买原奶时:
借用:原材料 - 原料奶 10 000 000
贷款:银行存款 10 000 000
(二)销售乳制品时:
借款:银行存款 46 620 0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42 000 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 620 000
(三)当月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4 197 6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 197 600
(其他会计分录略)。
2.成本法:根据试点纳税人年度核算数据,计算确定消耗的农产品收购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农产品消耗率)。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消耗率和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消耗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消费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收购量/上年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和“生产成本”不包括不消耗农产品的产品成本。扣除率是适用于销售货物的税率。
收购农产品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实物商品的农产品(包括包装、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以及除收购农产品外单独支付的运费,以及储存前的准备工作。成本。
使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商品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商品的,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确定农产品消耗率时,应当按照规定征缴。以合理的方法。
农产品消费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终,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当年实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农产品消费率,作为消费额。明年的农产品价格。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消费率,并按程序报省税务机关批准。
政策分析:
成本法注重对农产品消耗量的控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会计数据,确定农产品收购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即农产品消耗率,因为它是根据上一年的指标计算的。 ,所以年终时,应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例子:
宜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2018年1月销售乳制品1万吨,主营业务成本6000万元,农产品消耗率70%,原奶收购均价4000元/吨。请问:按成本法计算,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多少?
分析: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消费率×扣除率/(1+扣除率)
=60 000 000×70%×11%/(1+11%)
=60 000 000×70%×0.099
=415800(元)
会计处理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15 8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15 800
(其他会计分录略)。
3.参考方法:新增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参考同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位消费数量或者消费率。试点纳税人次年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农产品单耗或农产品消耗率,并计算确定准予征收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年以此为基础扣除。同时计算上一年度的进项增值税。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其差额可以结转下一期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其差额按现行增值税税率计算。相关规定要求进项税额转出。
(二)试点纳税人收购直销农产品的,农产品进项增值税按照下列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销售数量/(1-损失率)×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11%/(1+11%)
丢失率=丢失数量/购买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采购用于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不构成实物商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消费量×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11%/(1+11%)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应当合并计算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扣除标准
农产品单位消费数量、农产品消耗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时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本地区适用的扣除标准。 。
(三)省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的申请,按照扣除标准核定程序确定仅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五、审批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和程序:
1.申请批准。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7月15日前)或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
2. 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逐级报省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以商品及服务税司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司等有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查小组。核定结果由省级税务机关出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报刊及时向社会提供信息。核查结果的公告。未公布的扣除标准无效。
在省级税务机关出具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以按照上一年度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申报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直销采购的农产品或者生产经营采购的农产品不构成实物的扣除标准核定采用备案制度。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申报纳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六、争议处理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异议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自核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重新评估申请并提供生产经营真实情况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时,还应当按程序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七、会计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完税凭证,按照注明金额和增值税税额计入成本科目;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记载的收购价格直接计入成本。
(二)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从相关账户划入“税款”账户。应交——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不准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8. 馆藏管理
(一)申报期间,试点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规定》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报送《计算表》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抵扣进项税额核定额》(汇总表)》《按投入产出法核定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按成本法计税的农产品》《直接销售收购农产品计税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经批准生产经营且不构成商品主体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二)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核定进项计算表》中“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总额《农产品增值税抵扣额(汇总表)》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中,“税额”栏第6栏请勿填写“份数”和“金额”数据在列信息的第6列中(表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表2)》第1、2、3、5栏相关数据未反映农产品进项增值税。试点实施之日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制成品用农产品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报“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信息(表2)》第17栏“简易征收办法”的征税货物,使用“税额”栏。
九、防止逃税的措施
(一)试点纳税人收购农产品价格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价格。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抵税款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纳税申报问题。
10. 过渡措施
试点纳税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期初消费的农产品以及存货半成品、产成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结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