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和疫苗(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成品再运至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进行销售。上述业务模式下,纳税人回收畜禽转售,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附加税”。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生鲜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同时销售上述生鲜肉蛋制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的,应按上述生鲜肉蛋制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的销售额计算。分别计算;如果单独计算,部分生鲜肉蛋制品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注:纳税人同时销售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计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蔬菜与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销售量不分开计算的,不享受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
农产品收购加计扣除政策
(经批准的扣除项目除外)
1.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6%税率的货物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须向海关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简化计税方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货发票等抵扣凭证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税率》(财税[2018]32号)《纳税人购进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6%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12%的扣除率计算”。
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2018年6月,采购一批菠萝用于生产菠萝罐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由于菠萝罐头的生产属于16%税率商品的生产,按照12%的抵扣税率,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12%=12000元。
2.纳税人购买用于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农产品,销售税率分别为10%和6%

纳税人购买用于生产商品和服务的农产品,销售税率为10%和6%,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纳税人收购农产品进项税款扣除,按照下列规定扣除: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并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应当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纳税单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
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2018年6月,采购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由于餐饮服务属于营业税税率为6%的服务,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
▶按简易计税方法、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除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进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扣除率为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如果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原适用11%的扣除率,扣除率调整为10%。”即扣除率调整为10%。进项税额按照进项税额计算。发票和 10% 的扣除率。
例3: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2018年6月,A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B采购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3000元。那么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10%=10000元。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采购发票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除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11%的扣除率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扣除率调整为10%,即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记载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10%的扣除率计算。
例4: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2018年6月,其采购了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并取得了10万元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那么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10%=10000元。
3.纳税人购入的农产品除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外,还用于生产、销售其他不单独核算的货物和劳务。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统一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收购的农产品纳税人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或者按照17%税率委托加工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和劳务,不单独核算的,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金额为进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为农产品收购价款和进货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记载的11%扣除率农产品按进项税额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缴纳税款。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税率调整为10%。”
例5: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2018年6月,A公司采购了一批菠萝,用于菠萝罐头生产和餐饮服务,未单独核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那么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
同时小编也提醒大家一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买免征增值税的蔬菜和部分生鲜肉类批发、零售环节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因此,购买农产品时要特别注意所取得的凭证是否符合抵税条件。优惠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