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此来维护公众健康,同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法所称农产品为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也就是在农业活动中所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味着农产品的质量达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且符合保障人的健康以及安全的要求。
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第三条内容,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方面作出了规定,对于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作出了规定,对于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作出了规定,并且对于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都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国家构建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以及所规定的职责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予以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高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依照本法以及有关规定,明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本级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其自身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需要依照法律以及法规,并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要做到诚信自律,同时也得接受社会的监督,并且承担起社会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同时,把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之内。并且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
国家会引导农产品进行标准化生产,也会推广这一生产方式。同时,国家鼓励并支持生产绿色优质的农产品。另外,国家禁止生产和销售那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在国际上的交流与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要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与作用。要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以此来保障农产品的消费安全。
新闻媒体要开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和法规的公益宣传,也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同时,新闻媒体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必须真实且公正。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要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国家层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要针对重点区域以及重点农产品品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把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制定出来,并且要将其报给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得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刻进行核实,并且把情况通报给同级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接到通报之后,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部门,需要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在必要的时候还要对计划和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影响的潜在危害展开风险分析与评估。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若发现有需要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况,就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包含化工方面的专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及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与之相应的管理措施。同时,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地通报给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以及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时,能够依据需要进入农产品产地。能够依据需要进入储存场所。能够依据需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致力于建立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以确保该体系能够被严格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其包含了以下这些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要求:
农业投入品的质量要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范围;农业投入品的用法;农业投入品的用量;农业投入品的安全间隔期规定;农业投入品的休药期规定。
(二)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
(三)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等要求;
(四)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
(五)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质量安全标准有规定的话,就按照这些规定来执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发布工作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同时,要听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意见,也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还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行业协会等的意见,以此来保障农产品的消费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需要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来进行修订,同时也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实际需求来进行修订,并且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来推进实施,并且会与有关部门进行商议。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与同级的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一起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并且要强化对农产品产地的安全调查工作、监测工作以及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的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去做。需根据农产品的品种特性以及产地的安全调查、监测、评价结果来行动。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将此建议报给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任何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任何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倾倒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需符合要求,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也应当符合要求,且都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农药,合理地使用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以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农用薄膜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
并且还要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还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指导。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需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关于质量安全知识以及技能方面的培训。同时,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展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培训。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要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如果企业不具备配备条件,那么就应当委托那些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指导。
国家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该体系;国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和实施该体系;国家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该体系。国家鼓励和支持上述各类组织实施良好农业规范,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相关事项。
使用农业投入品时,要明确其名称、来源;使用时要知晓用法、用量;还要清楚使用和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需要至少保存两年时间。不可以对农产品生产记录进行伪造和变造。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那些有可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影响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以及兽医器械,按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也要不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抽查,这些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并且要公布抽查结果。
并且无论是农药还是兽药经营者,都要记录药品施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他们要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并且,不得超出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以免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流程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性的物质。
以防止这些物品污染农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指导工作。他们需要建立并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大力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的技术,让安全、环保的农业投入品得到广泛普及和使用。
国家鼓励并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打造农产品品牌。
从而扩大高品质的市场供给。
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他们需要加强冷链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做好质量安全控制工作。同时,要执行对冷链物流农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作业环境等的检验检测检疫要求,以此来保证冷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
第三十四条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检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如果经检测发现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就应当立刻采取管控措施,同时不能将其进行销售。
农业技术推广等相关机构应当给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方面的技术服务。
农产品在运输中所使用的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防止农产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存在残留,或者其中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中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中含有的致病性微生物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中含有的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未按照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来使用保鲜剂等物品,或者使用的保鲜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未按照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来使用防腐剂等物品,或者使用的防腐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未按照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来使用添加剂等物品,或者使用的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未按照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来使用包装材料等物品,或者使用的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对于前款规定中不得销售的农产品,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农产品批发市场需按照规定设立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若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况,应当要求销售者即刻停止销售,同时要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于自己所销售的农产品,需要建立起完备且良好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经过查验后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时,就不可以进行销售。
食品生产者在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去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如果无法提供合格证明,就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若应当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那么就必须先经过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之后才可以进行销售。包装物或标识上需按规定标明产品的相关内容,包括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若使用了添加剂,还得按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来制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以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同时,它们要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并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此外,鼓励和支持农户在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那么就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需按规定收取并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若对所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分装后再销售,就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要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
网络平台经营者则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国家对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进行追溯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与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一起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以及追溯目录是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制定的。
国家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留存购销记录等信息。
农产品质量若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那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便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同时,禁止出现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
国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
农产品如果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标识。
依法需要进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带有检疫标志,并且应当具备检疫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构建起完善且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以此来保障农产品从生产这个环节一直到消费这个环节的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结果,以及风险评估的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状况等。然后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是什么,采用何种方式,以及抽查的频次是多少。并且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他们要按照监督抽查计划来行动。通过这样的方式,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需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来进行。监督抽查不能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要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且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可以再次进行重复的抽查。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是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能另行对其进行重复抽查。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再去重复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把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充分利用起来。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需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且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进行考核且合格。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制定具体的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责任。检测报告需做到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允许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能够运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当抽查检测结果表明有关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时,这些结果可以当作行政处罚的证据。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若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存在异议,那么在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能够向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的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复检。并且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能是同一个机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被抽查人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且复检不能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样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等情况。
国家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支持其这样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协助开展有关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是其中之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该制度。
第五十三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此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情况。
查阅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如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复制这些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像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
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抽样检测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抽样检测其他有关产品。
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查封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这些农业投入品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扣押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这些农业投入品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义务协助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并且要配合其工作。他们不能对监督检查进行拒绝,也不可以进行阻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他们需要建立起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在记录中记载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同时,还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以及管理。
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能够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任约谈。同时,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即刻采取措施,展开整改工作,以消除隐患。
国家鼓励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活动,并且可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权利,能够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也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并且要将投诉举报渠道予以公开。一旦收到投诉举报,就应当立刻进行处理。倘若该投诉举报不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那么就应当把它移交至有权处理的部门,同时还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举报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且组织考核。如果执法人员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就不能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有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的责任。如果某个地方人民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方面做得不好,问题还很突出,那么上级人民政府就可以找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而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马上采取整改措施。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来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且这个应急预案要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需采取控制措施,并且要及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理,同时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要按照规定上报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不得隐瞒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谎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任何个人不得隐瞒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谎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任何单位不得隐匿有关证据,不得伪造有关证据,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任何个人不得隐匿有关证据,不得伪造有关证据,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产品进入到批发、零售市场或者进入生产加工企业之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展开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一旦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就应当立刻将相关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对于移送过来的案件,公安机关需要及时进行审查;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应当立案展开侦查。
公安机关若遇到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立刻将案件移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而这些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请求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检验结论等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公安机关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认定意见等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公安机关请求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涉案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并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