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风] 增值税
1.优惠政策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仅指初级农产品,具体是指《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所列的自产农产品,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和动物养殖、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单位和个人购进用于销售的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购进用于生产、加工、销售的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农产品,不按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和动物的初级产品。
【送自己一朵花】以肉制品为例
根据《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初级农产品是动物、禽、爬行类肉类产品,包括整只或分割的鲜肉、冷却肉、冷冻肉、腌制肉、动物、禽、爬行类内脏、头、尾、蹄及其他组织,各种动物、禽、爬行类原料肉制品,如熏肉、酱腌肉、熏制肉等。
二、农业生产资料优惠政策
1、农用薄膜;批发、零售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3. 部分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部分鲜活肉、蛋制品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受益对象:从事部分鲜活肉类、蛋类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政策:从事部分鲜活肉、蛋制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
福利条件:
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它的整只或分割的鲜肉、冷却肉、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以及其他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和已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以上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蛋制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2.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受益对象: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条件: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福利条件:
蔬菜是指可供配菜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少数可供配菜的木本植物以及经过挑选、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加工后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见《主要蔬菜品种目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微风] 企业所得税
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进行的一次加工,不改变农产品内在成分。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送自己一朵花】以肉制品为例
《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试行)》(2008年本)明确规定,肉类初加工是指将畜禽(包括各类牲畜、家禽、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其他经济动物)经屠宰、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生产肉块、鲜肉、冷却肉、冷冻肉、碎肉、块状肉、片状肉、肉丁的活动。
《关于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明确,肉类初加工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内脏等。
在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中,可享受免税的初级加工肉制品不包括腌制肉、腊肉、酱腌肉、熏制肉等。也就是说,鲜牛肉腌制成生牛排出售,由于经过了调味、浸泡等加工工序,所以不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级加工范围(试行)》的范围,相应的收入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
[微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送自己一朵花】《关于继续执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
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包括自有和租赁)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于经营其他产品的,按照经营其他产品面积与农产品面积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体动物、食用林产品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其他食用农产品。
本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