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孔某在一家干鲜果专卖店购买了10份葡萄干,折后支付546.6元。孔某购买葡萄干后,认为自己购买的葡萄干没有标注营养信息和成分表,也没有产品标准和储存方法。它们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食品,因此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原告退货,被告退还原告货款546.6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十倍赔偿金5466元。
被告认为,原告购买的葡萄干属于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应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不是《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销售的葡萄干属于食用农产品,其包装、许可应当适用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规定。因被告销售的葡萄干在包装上标有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且符合食用农产品相关规定,故原告起诉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退货。诉讼还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孔某的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中,两当事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葡萄干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以及本案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含义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是指供人类食用、饮用的各种制成品、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治疗用的物品。目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用农产品,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规定,是指各种食用植物、畜产品、渔业产品。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二)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区别与联系
食品与食用农产品既相关又不同。两者的联系在于,从制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发布产品安全信息的角度来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均受食品安全法管辖,可以视为同类产品。不同之处在于:第一,适用的法律不同。从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食品受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食用农产品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监管。二是制定目的不完全相同。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虽然两部法律都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而制定的,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是为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
(三)食用农产品的法律定义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直接从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类食用的未加工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为了使用和销售的方便,经过分析后对产品进行采摘、去皮、脱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但不改变其基本性质的产品。自然属性和化学属性;三、需要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四是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指出,食用农产品范围包括植物和畜产品。植物类包括粮食、园艺植物、茶叶、油料植物、药用植物、糖料植物、热带及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其他植物等八个类别。园艺植物包括蔬菜、水果和坚果、花卉和观赏植物三大类。水果和坚果包括:(1)新鲜水果; (2)鲜果(包括各种野果)经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干燥、油炸加工而成的各类水果、干果(如荔枝干、龙眼干、葡萄干等)、坚果、坚果等; (三)经冷冻、冷藏等工艺加工的水果。
(四)食用农产品法律适用
如上所述,食用农产品应属于特殊类别的食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制定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公布相关安全信息和农业投入品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粘贴标签的食用农产品,经包装或者粘贴后,方可销售。标签。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可食用”字样。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有保质期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储存条件有关的,应注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注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依法取得许可证。但销售食用农产品且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证。可见,食用农产品生产许可和销售包装应适用上述相关规定。
本案涉案葡萄干仅是对新鲜葡萄进行清洗、分级、包装、储藏、干燥加工而成,应属于食用农产品。被告销售的葡萄干的包装上标注有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虽然不符合食品相关规定,但确实符合食用农产品相关规定。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起诉要求退货,并要求被告退回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不被支持。
【典型含义】
食品安全是关系世界各国民生的“民生工程”。它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它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它还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如何更好地运用司法资源保障食品安全,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是本案的关键。
案例撰写人:魏亚男、刘爱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