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和我部深化行政审批职能改革的要求,农业部决定对《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 7号文)已修订,增加了检测机构人员资质要求、证书有效期、监督抽查等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内容
附件1。
农业部关于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我部深化行政审批职能改革的要求,农业部决定实施以下《办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配备与所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并经检测机构考核合格。”
二、第八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当能力的人员比例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鉴定证书》有效期6年。证书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必须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有效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考核机构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评估机构将吊销其《评估资格证书》;
五、第三十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中华民国,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三年内不予受理。安全检测机构评估申请。”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考核办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考核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