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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一消费者因购买无中文标签车厘子,向商家索赔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4-11-21 10:01:1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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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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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消费者因进口车厘子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1月11日,朱某从南宁市某水果销售部购买了10箱樱桃,总价5500元。随后,朱某声称,所购买的樱桃外包装上全是外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由,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者对某水果南宁市工商部门与经营者黄某共同承担货款损失5500元,并承担损失。十倍赔偿5.5万元。

初级农产品标签条例_初级农产品标签规定_初级农产品标贴

判断

我国法律不限制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购买的,就应该被认定为消费者。因此,原告是消费者。经查清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产品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而非预包装食品。虽然中国法律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使用中文标签,但对于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当使用中文标签并无强制性规定。因此,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不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500元的请求缺乏充分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对其购买的产品上印有外文等事项有清楚的认识。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不足以误导他。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原告请求十倍惩罚性赔偿(即5.5万元)也缺乏充分依据,未获法院支持。综上,兴宁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陈述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坚决打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必须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必须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附有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须有指令的,还应当有中文指令。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不得进口。

但上述法律规定是针对预包装食品的,显然不适用于本案。樱桃是供消费的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它们的定量包装和外包装标签更多的是为了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保护和便于处理。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签,但对于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当标注中文标签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中文标签,不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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