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服务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来自企业所得税。那么,如何理解这项税收优惠,才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呢?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目前,农产品初加工采用四种操作方式。
一是委托初加工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第(1)第五条规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企业接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加工范围的通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农产品政策(试行)(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号)提供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收取的加工费可作为农产品初加工免税项目。 。该规定明确,委托农产品初加工收取的加工费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相比免税。
二是委托初加工方式。公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现行税法规定的免税农林牧渔业项目包括初级农产品加工服务项目。因此,企业委托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项目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自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从事种植、养殖项目,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50%优惠,并直接进行初级加工的企业,在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内,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分别计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收入,并按适用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由此可见,如果企业采取自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方式,生产过程中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将免征或减半征收,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收入将减少。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是外协、初加工、销售一体化方式。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按照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列出了原材料、加工工序、产品。没有规定原材料来源是自产还是外购。因此,只要是农产品初加工收入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此外,农产品初加工申请免税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项目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二、享受免税的农产品初加工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及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企业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收入并不等于企业的全部收入,而只是企业总收入的一部分。
四是企业收购茶叶筛选、包装、销售所得收入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优惠政策。
五、享受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税优惠的企业,必须遵守会计规定: 1、企业同时从事实行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应当分别计算其优惠项目收入,合理分配企业的期间费用;不单独计算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的企业。 2.企业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和优惠金额。分账核算不明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比例分摊法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实。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同时从事不同个人收入优惠项目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