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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屠宰企业受托宰杀生猪收取加工费能否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11-17 00:01:3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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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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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的咨询工作中,一些会员企业进行了询问。该公司是一家屠宰企业,属一般纳税人资格。其部分业务委托其他企业提供生猪屠宰,并收取加工费。收取的加工费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形资产、房地产和进口货物 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修改决定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款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货物委托加工,即受托方提供原材料、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接受委托屠宰生猪的,视为提供加工服务,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总统令第63号,经总统令第23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项目的收入可以免税,减少企业所得税。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一)项第七点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产品初加工(试行)》(2008年版)第二条“畜禽初加工”第(一)项“肉类初加工”第一项是指畜禽动物(包括各类畜、禽及人工驯养、饲养的动物)加工。野生动物和其他经济动物)经屠宰、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割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切肉、腊肉、冷藏肉、冷冻肉、肉末、肉丁、肉片、肉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委托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收取的加工费可作为免税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委托屠宰生猪的,可享受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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