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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及适用风险点分析
    发布时间:2024-09-08 23:03:14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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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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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及其应用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国浩海关税务业务委员会和法律研究中心梳理了当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疫情期间部分省市的优惠政策,分析了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点以供参考。

1.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 增值税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按 3% 的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暂停预征税率为 3% 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资格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需缴纳 3% 的征税率或征前税率。

处理方法:涂抹和享用。

2.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的税率扣除。

对象主体:生产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终身服务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公告》《行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对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继续分别按10%和15%的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3.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 航空、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5.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技园区、创客空间的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纪录创纪录空间。

优惠内容: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向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1.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好处: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小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低利润企业。

优惠内容: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小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2021 年第四季度和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制造业中小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好处: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在申报后缓缴2021年10月、11月、12月期间(按月缴纳)或2021年第四季(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依法纳税申报,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款和费用。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递延缴纳上述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递延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期期限为 9 个月。递延期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递延税款。

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7日期间已在仓库缴纳且属于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度缴纳)的上述税费,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申请退税(缴费),享受延期缴纳政策。

(2) 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缓缴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和 6 月(按月缴纳)或 2022 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和附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 不包括预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支付的税款和费用。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递延缴纳上述税费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期缴纳上述全部税费,期限为 6 个月。缓缴期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季度的税费。

对于2022年2月28日前已缴纳且属于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申请退税(费),享受延期缴费政策。

4. 中小企业设备器具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

好处: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应当自愿选择按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期最短为3年的设备和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如果最短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或 10 年,则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的 50%,剩余 50% 可按规定在剩余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因加计扣除不足造成的亏损选择适用上述政策的,可结转补足未来五个纳税年度,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期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5. 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费用允许税前扣除所得税。

享受主体:发生过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或个人。

好处:

企业通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益性社会组织或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用于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部分,准许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总利润 12% 的部分允许在未来三年内结转和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教育、扶贫、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 将制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享受主体: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作为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金额的10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税前摊销。

(3) 个人所得税

1. 年度一次性奖金税务优惠。

享受对象:全年获得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

好处:居民

个人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取得的年度一次性奖金,不得计入当年的综合所得,以年度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取得的金额,按按月转换的综合所得税税率表确定,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单独计算税款。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 = 年度一次性奖金收入 × 适用税率 - 速扣

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进行纳税计算。

2.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对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人员。

好处: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制定的标准包括各级政府制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提供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比照执行。

3.取得本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防护用品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受益人:已获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单位发放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和其他实物(不含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单位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向个人发放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 新增照顾 3 岁以下婴幼儿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对象:居民个人。

好处: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料3岁以下婴幼儿有关的费用,在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按每名婴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固定金额扣除。

您可以选择让配偶一方扣除扣除标准的 100%,也可以选择让丈夫和妻子都扣除扣除标准的 50%。一旦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就无法更改。

(4) 其他税费

1.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好处:

(一)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税额 50% 的范围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合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客空间免征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

娱乐主体: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技园区和国家纪录创造者空间。

优惠内容: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技园区和国家纪录创纪录者空间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器免费或租赁使用的房地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向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物流企业拥有(包括自用和租赁)或租赁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按土地层面适用税标准 50% 的减征税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 城市公交站和其他运营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单位。

优惠内容: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城市公交站、道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5.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专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地产和土地(包括自有和租赁、 下同)。对于批发市场使用的房地产和农贸市场从事其他产品,免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 大学生公寓免征相关租赁合同的财产税和印花税。

享受科目: 符合条件的学院和大学。

优惠: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大学生公寓将免征房产税。与大学生签订的大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 上海疫情期间的优惠政策

引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抗击疫情帮助企业促进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胡办规 [2022] 5号).

社会保障

“减免”是指失业保险继续实行1%的缴费比例,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继续降低1类至8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20%。

在补贴方面

(1) 将向抗击疫情的一线人员发放临时补贴和补贴。

(二)对零售、餐饮行业关键岗位员工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提供全额补贴支持;为零售及餐饮企业防疫及消毒支出提供补贴支持。对机场、港口、冷链相关企业人员核酸检测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3) 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就业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职工给予培训补贴,每人2022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补贴。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就业的,可继续享受相应的就业补贴支持。

减少税费

(一)实施增值税留抵金大规模退缴政策。优先考虑小微企业,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已有留存留缴税款,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存留缴税款抵免。 2022. 重点配套制造业,对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供应、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邮政服务等企业,在2022年底前将已有的留存税收抵免全额退还,增量留额抵免按月全额退还从 2022 年 4 月 1 日起。

(2) 小规模纳税人分阶段免征增值税。2022年暂停航空、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免征渡轮、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服务的增值税。

(3)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的比例提高到 100%。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至100%,提高中小企业设备器具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五)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扩大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范围内的最高水平实施。

(6) 延长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对于按月报税的纳税人,2022 年 3 月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将从 2022 年 3 月 15 日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最长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未按时申报的纳税人,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租金减免对出租

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征3个月租金,2022年对因实施防疫要求而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或者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另免收租金3个月, 以及全年总共 6 个月的租金。

财务支持

(1)降低各类企业的融资担保率。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2022年新增申请的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利率为0.5%,再担保率减半,继续免除开办担保贷款担保费。

(二)落实困难企业贴息政策。利用现有的专项支持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零售、交通等行业困难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经审核后,给予其2022年新增贷款贴息,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我们将继续实施新基建贴息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贴息支持。

3. 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容易出现风险点及相关建议

(1) 免税所得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未分开核算时适用优惠政策的法律风险

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 11 号的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所得,以及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取得的所得,免征增值税。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经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应当分别计算;销售金额未单独计算的,不得免税或减税。”

如果纳税人在1月份同时有销售食品收入1万元和提供住宿服务收入80万元的,纳税人可享受住宿服务80万元的优惠免税,销售食品收入1万元的,按销售货物情况征收增值税。若纳税人未将食品销售和提供住宿服务的会计核算分开,则其无权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议

如果纳税人有并存项目,且部分项目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则应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单独处理,否则在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被税务局要求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

(二)对免税项目所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风险,适用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 第 4 号的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税销售符合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金额为 10000 元,消费者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为此,纳税人向消费者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不仅无法享受 10000 元收入的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而且还会导致纳税人无法享受此类项目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建议在

防疫政策实施期间,纳税人取得按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并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受到优惠政策的法律风险

法律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各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一)......免增值税商品 ......

“.

酒店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并选择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向消费者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免税),酒店在优惠政策期内购买毛巾、洗漱用品和用电用于住宿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扣除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酒店要么不享受增值税豁免政策,要么扣减的增值税将被转出。

建议

纳税人选择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时,应当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筛选,梳理从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进行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不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则可以正常扣除。

(4) 申报免税收入时填错栏的法律风险

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按照防疫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豁免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可以自行申请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申报表》的相应栏目;提交消费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申报书和“期间减税(免税)明细表”的相应列。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税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如实申报纳税申报; 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完税资料。”

纳税人选择增值税免税政策后,免税收入金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申报流程的应税栏中。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将无法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如果您强行不缴纳按照纳税申报计算的税款,您将面临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建议

纳税人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后,将在财务会计中严格区分免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应相应的列位;如果发现任何错误,应及时更正纳税申报表。

(五)未按规定保管相关减免税凭证、资料的,适用优惠政策的法律风险

税务规范性法律文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资料备查,或者提供备存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不一致的, 对行业、目录、资质证书等,不能证明符合优惠项目规定条件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回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疫情期间,企业对外捐赠时,受赠人应在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受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受赠人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付款》收据复印件, 从而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同时捐赠人可以不需提前申报进行税前扣除,但应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否则捐赠人面临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究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法律风险。

建议

纳税人在选择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时,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留存相关凭证和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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