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基层税务部门查阅有关政策答复口径,税务总局对2019年1月至2024年7月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即问即答展开全面梳理确认,编制形成了涵盖8大类、34个专题、294个现行有效答复口径的内容,也就是今天要了解购进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的相关问答。
【问题1】,深化增值税改革,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本适用10%扣除率的,是不是有调整呢?
答:存在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公告作出规定,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这种情况,原本适用10%扣除率的,其扣除率被调整为9%。
面对【问题2】,对于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那些纳税人而言,在2019年4月1日往后的这段时间里,他们所适用的扣除率是不是得进行调整呢?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乃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若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从16%调整成13%,那么其扣除率同样要从16%调整成13%,若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问题3】,在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的纳税人,此前已采用10%扣除率进行扣除,到了2019年4月领用时,这些农产品被用于生产,或者被用于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那么这种情况下能否进行加计抵扣呢,如果可以进行加计抵扣,那么可加计扣除的比例是2%,还是1%呢?
答:在2019年4月1日之后,若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是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那么将统一按照1%进行加计抵扣,并且不会再去区分所购进的农产品究竟是在4月1日之前,还是在4月1日之后。
【问题4】税收政策作出规定,对于纳税人而言,其购进那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是要按照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的。A公司并未被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它主要从事生产13%税率货物的业务,在2019年4月1日之后购进的农产品,能不能在农产品购入这个环节直接抵扣10%的进项税额呢?
答:在购入环节是不可以直接去抵扣那10%的进项税额的。依据现行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纳税人要是购进农产品,在购入的当期,是应当去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的,是要按照9%来对进项税额进行计算抵扣的。要是购进的农产品是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情况,那么在生产领用的当期,则要再加计来抵扣1个百分点。
针对【问题5】,A公司并非处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之内,其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农产品,所获取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农产品被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的货物,那么是否能够按照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呢?
答:能够。《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也就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其中第二条规定,那些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的纳税人,要按照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农产品,所取得的是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是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依据规定程序,能够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去计算进项税额呢?
答: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购进农产品时,若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种情况下,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的。
【问题7】,B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在2019年4月1日之后以,于购进农产品时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呢?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有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是销售货物有着用的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时,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成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成为9%。上述规定从2019年4月1日开始执行,所以,在2019年4月1日之后,要是B公司所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是13%,那么与之相对应的扣除率就是13%,要是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那么扣除率就是9%。
【问题8】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大豆,其税率为9%,该公司将大豆加工生产出大豆油,大豆油税率为9%,然而该公司加工出来的产品中还有其他副产品,像皂脚、磷脂、脂肪酸,这些副产品的销售税率为13%,这部分产品的销售额大概占总销售额的1%左右,那么,税率为13%的副产品,是否符合农产品加计抵扣的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也就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用来生产或者进行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要按照10%的扣除率去计算进项税额。所以,当纳税人借助农产品生产13%税率的产品时,不管那是主产品还是副产品,只要能够达成分开核算,便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9所涉及的C公司,它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存在这样的情况:既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方面使用,又在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方面,用到的农产品,目前还没有分别进行核算,那么这种状况下,是否能够按照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呢?
答:不行。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以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要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用途,既有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情况,又存在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状况,那就需要分别进行核算。如果没有进行分别核算,那么就统一把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当作进项税额,或者凭借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按照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10】是不是能够加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力度,然后下放到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去核准,这样能不能去降低税收风险?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自2013年9月1日起,税务部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需要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商议,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身特点,挑选部分行业来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这般内容的文件,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所指定的,这些文件需要报经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之后才得以公布。眼下核定扣除试点已经经由省级财税部门审批核准。这个建议已经切实被采纳了。
【问题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该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用于委托加工,加工的货物适用百分之十三的税率,这种情况下,能否按照百分之十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呢?
答:行。针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用在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依照10%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12】充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主体,在购进农产品之时(并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这种方式),能够凭借哪几种被称作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文件用来抵扣进项税额呢?
答: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购进农产品这件事上,能够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亦或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又或者销售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13】,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获取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能不能用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呢?
答: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购进农产品时,若取得的是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是不可以进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问题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排除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发票,或者开具农产品发票,按何种方式计算进项税额呢?
答: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购进农产品时,若取得(开具)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那么是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所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以及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进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呢?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进而取得那种普通发票,此普通发票不能当作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