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税务局税务服务宣传中心供稿
10月16日是世界粮食日,恰逢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整理咨询数据发现,不少纳税人询问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特别是农产品发票如何抵扣。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较为复杂的情况之一,相关政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使用发票抵扣的纳税人来说,购买农产品的发票一般有四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凭票扣款通常有两种方式:凭票直接扣款和凭票计算扣款。同时,企业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适用税率为13%的货物的,可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场景一: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实践中,纳税人可以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扣除的计算略有不同。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销售者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下简称公告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减免率将调整为9%。纳税人购买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即可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具体区分所购农产品是用于初级加工还是进一步加工成适用13%税率的货物。例如,食品厂A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玉米,经过分级、包装后成为鲜玉米(适用税率为9%),属于农产品的初加工。据了解,A食品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面值1000元,税率9%,增值税税额90元,价税合计1090元,当月所有这些都已使用。那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A食品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90元税款可以全额抵扣。
又如,食品A厂也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收购玉米,深加工成玉米汁(适用税率13%),并取得面值为1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 %,增值税金额90元。总价含税1090元,当月均可使用。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A食品厂收购玉米用于生产农产品,税率为13%。进项税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即可加计扣除1%。实际抵扣进项税额为90+1000×1%=1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税率开具),在计算可抵扣税额时,以票面金额和抵扣率作为计算依据,且税率与税率相同。这是无关紧要的;取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的,只能抵扣1%的进项税额。
例如,B公司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了大豆,并于本月全部使用。他们将精选的大豆浸泡、晒干(适用税率为9%),开具面值1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大豆收走。税率3%,税金30元,价税合计103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39号公告,B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9%=90(元)。假设B公司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大豆,本月全部使用,并进一步加工成豆浆(适用税率为13%)。取得面值为1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税额为30元。总价含税1030元。那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39号公告,B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9%+1000×1%=100(元)。
场景二:向农业生产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实践中,纳税人可以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也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应当按照农产品收购价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加11%的进项税额按照扣除率计算,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扣除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按原11%的扣除税率适用的,扣除率调整为10%。根据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买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
例如,C公司向农民购买了一批小麦。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收购价为10万元。当月全部用完,磨成小麦粉(适用税率9%)出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第39号公告的规定,C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的小麦,按照发票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9%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也就是说,C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9%=9000(元)。
C企业将收购的小麦进一步加工成燕麦片(适用税率为13%)销售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第39号公告的规定,农产品收购价加按9%扣除计算时应使用发票上注明的费率。进项税,小麦生产、使用过程中可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那么,C公司本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9%+10万×1%=1万(元)。
场景三:获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部分纳税人进口原材料向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完税凭证,可按税款税款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必须已缴纳进口增值税的,无论是否已缴纳,取得的海关税款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例如,鼎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其进口一批黄桃,取得海关9%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9000元。当月,鼎企业将进口黄桃一半用于生产黄桃罐头(适用税率为13%),一半用于餐饮服务。根据国税发[2004]148号第一条和3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丁企业进口黄桃时,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进项同时,生产用的50%为进口黄桃,可加扣1%的进项税。那么D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00×50%×9%+100000×50%×(9%+1%)=4500+5000=9500(元)。
场景四:门票抵扣特殊处理
实践中,对部分农产品凭券抵扣进项税也有特殊处理。例如,纳税人没有单独核算生产不同税率商品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和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既可以用于生产、销售,也可以用于委托代理。加工13%税率货物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和服务的,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及其他货物的进项税额货物和服务应当分别计算。不单独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例如,E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了一批桃子,取得了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0万元,税额为1.8万元。当月,E企业将部分桃子深加工成水果罐头(适用税率为13%),其余桃子直接用于餐饮服务,两部分消耗量未单独核算。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必须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即E企业本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取得增值税发票时注明的税额18000元。
此外,现行政策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肉、蛋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买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蔬菜和部分生鲜肉蛋类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计算凭证。扣除。 。例如,某企业从农贸批发市场采购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蔬菜,获得的普通发票显示金额为1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当月从农贸批发市场采购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