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领用农产品时,需再加计 1%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若税率为 9%,则可加计 1%;若税率为 11%或 13%,则不再加计。
在领用农产品时,要再额外加计 1%的进项税额。
领用农产品时,要再加计 1%的进项税额。
而在领用农产品时,同样不能再进行加计扣除。

二、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以外的农产品
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并且是以 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那么以该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征收率为 1%:可以按 1%来计算进行抵扣,但是不可以按 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购进的农产品,一方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13%税率的货物,另一方面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
分别核算

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用于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还要分别核算用于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
未分别进行核算的话,就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当作进项税额;也可以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以及 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汇总一下嘛
注意事项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蔬菜、部分鲜活肉蛋时,这些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此时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这种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非农业生产者所开具的应税普通发票,不可以当作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那些被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依然要依据核定扣除管理办法来计算进项税。
税收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9 号)的第二条有特定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