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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政策下农产品的定义及农民销售自种玉米小麦的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05 09:01:0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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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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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根据增值税政策的定义,哪些产品属于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生产的各类产品。 、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植物和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及现行相关规定,包括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巴氏杀菌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25190-2010)的灭菌乳。

02

农民出售自产的玉米、小麦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和生产的农产品。收获植物和饲养动物。注中所列自产农产品由渔业单位和个人销售。

03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有农户生产的农产品,是否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有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视为农业生产者的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04

一家种子生产公司使用自己的土地,雇用工人培育种子,并销售深加工的种子。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生产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种子生产企业使用自有土地,雇用农民或工人进行种子育种。种子经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05

如果种子生产企业委托农民育种然后收回种子,将深加工后的种子对外销售,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生产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种子生产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民繁殖并从农民手中夺回。销售经过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的种子,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

06

我公司与农户签订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种苗(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农户将畜禽种苗饲养到成品后,公司将产品收回进行销售。我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出售畜禽。 “农户”的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和疫苗(所有权属于公司) ),农户将畜禽种苗饲养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该公司回收成品牲畜和家禽进行销售。上述业务模式下,纳税人回收畜禽转售,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附加税”。

本公告所称畜禽,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产品。 。

07

我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为农户提供中药材种苗、化肥、农药等(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并提供技术指导。农户种植中药材并收获后,公司向农户支付种植管理费,药材由农户移交。回收给公司,公司将回收的中药材进行销售。在上述商业模式下,如果我公司回收并转售中药材,是否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的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回收畜禽转售的经营模式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公告明确规定,免税农产品范围仅限于“畜禽”。

因此,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回收中药材的,不能遵循2013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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