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4月1日之后,纳税人在购买农产品时,能够依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标明的农产品价格,并乘以9%的扣除比例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这些农产品是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货物的,则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标明的农产品价格,并乘以10%的扣除比例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时,进项税额已经实施核定抵扣办法,需依照核定抵扣办法的相关条款来操作。
本公司为餐饮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本月获得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1%税率农产品专用凭证,询问能否按照9%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要求,对于购买农产品的情况,若不采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那么小规模纳税人若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是以发票上标明的金额为基础,再乘以9%的扣除率进行计算。
所以,如果开具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凭证,不能按照9%来抵扣进项税额,而需要依据1%凭证的数额进行抵扣。
三、公司从流转过程中买入的农业产品,若用于制造或委外加工13%税率商品,并且获得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普通票据,那么能否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呢?
购买农业产品时,若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由流通环节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那么这部分进项税额是不能用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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