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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7〕37 号文: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及扣除率调整举例说明
    发布时间:2024-09-16 23:01:2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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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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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购货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购货价格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宣布,将所得税前扣除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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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例子说明了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

示例1:A公司从事餐饮服务,从一般纳税人B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税金额10000元,应纳税额900元,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00元。

例2:A公司从事餐饮服务,从小规模纳税人C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元,应纳税额100元,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10000元金额乘以9%的扣除率,计算出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00元。

例3:A公司从事餐饮服务,经常向农户直接采购农产品。A公司已向税务局申请开具反开发票资格,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本月,其向农户直接采购了3万元农产品,开具了3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按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计算的可抵扣税额为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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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户农产品时仍可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既减轻了农户税负,又不增加其他企业税负,让农户真正享受到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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