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在2024年12月25日举行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完善有助于经济持续增长的高效增值税体系,确保增值税的征收与支付流程合规,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法律。
增值税税收工作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具体决策部署,致力于为我国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简称境内)进行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为应税交易)销售,以及从事进口业务的个人和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均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交易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涉及的是以有偿方式转移商品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以有偿形式提供劳务,以及以有偿方式转移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销售或租赁非动产、以及转让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时,相关的不动产或自然资源必须位于我国境内。
销售金融产品的情况,涉及金融产品在我国的境内发行,亦或是销售者属于我国境内的个人或企业单位。
除了本条的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之外,涉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情况,若服务或无形资产是在我国境内被消费的,亦或是销售方是我国境内的个人或单位。
第五条,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均等同于应税交易,需依照本法律规定缴纳增值税:,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和个人商户若将自行生产或委托他人加工的物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用途。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规定,增值税属于附加税种,其税额不应计入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之中。在交易凭证上,增值税的税额需依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独立列出。
第八条 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应税交易时,需遵循常规的计税程序,即通过销项税额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以此来确定应纳税额并缴纳增值税。然而,若法律有特别规定,则不适用此计算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可依据其销售额与适用的税率,采用简化的计税方式来确定应缴纳税款,并据此进行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
在我国,对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和天然气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需依照国务院制定的相应规定来进行操作。
第九条 中所指的小规模纳税人,系指年度内应缴纳的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主体。
对于会计核算完备的小规模纳税人,若能提供精确的税务信息,便有权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依照本法律所规定的一般计税程序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经济与社会进步的需求,我国国务院有权对小额纳税人的界定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需将此调整方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
第二章 税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进行商品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出租有形动产以及进口商品时,适用的税率是百分之十三,除非本条款中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另有规定。
(二)对于纳税人所提供的交通运输、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租赁服务,以及不动产的销售,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销售或进口的某些货物,除了本条第四项和第五项所规定的情形,适用的税率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供暖设施、空调系统、热水供应、煤气供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以及居民使用的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对于纳税人所售之服务以及无形资产,若非本条款中第一、第二、第五项所列情形,其适用的税率应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及单位在跨境销售国务院明文规定的服务及无形资产时,适用的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时,其征收比率固定为3%。
若纳税人涉及两项或两项以上应税交易,且这些交易所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各不相同,则必须对各自适用的销售额进行独立核算;若未进行分别核算,则应按照最高的税率进行征收。
若纳税人进行的一笔应税交易同时涉及两个或更多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则该交易应依据其主要业务活动所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来确定。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规定,采用常规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系指当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应缴纳的税款,在扣除当期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税款后所剩余的金额。
依照简化税收计算方式,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等于本期销售总额与适用税率相乘的结果。
进口商品需依照本法律规定的构成税价与相应税率相乘,以此确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该构成税价系指关税计税价格与关税、消费税之和;若国务院有其他具体规定,则应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应税交易,购买方需承担扣缴税款的职责;但若依据国务院的相应规定,通过境内代理人代为申报并缴纳的,则不在此列。
扣缴义务人需遵照本法律规定,对所代扣代缴的税款进行计算,其计算方式为以销售额为基数,再乘以相应的税率,从而得出应扣缴的税款金额。
第十六条所述的销项税额,系指纳税人在进行应税交易时,依据销售额与本法所规定的税率相乘得出的增值税金额。
进项税额,即纳税人所购买的商品、提供的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交易中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金额。
纳税人需依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使用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售环节的税额中扣除购买环节的税额。
第十七条所述的销售额,系指纳税人在进行应税交易过程中所获得的、与交易直接相关的各种报酬,这包括但不限于货币以及非货币形态的经济利益,且涵盖了这些利益的全部价值。然而,这一概念并不包含依照常规计税方式计算出的销项税额,亦不包括依照简化计税方式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规定销售额需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若纳税人使用非人民币货币进行销售额结算,则需将其转换成人民币进行计算。
第十九条 如遇本法第五条所述情形,即视为应税交易,且交易额不以货币形式呈现时,纳税人需依据市场行情来核定其销售额。
第二十条 若销售额显著低于或超出正常范围,且缺乏合理解释,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对销售额进行核定。
若当期进项税额超出当期销项税额,纳税人可根据国务院相关条例,决定将超出的部分结转至下期继续进行抵扣,或者提出申请,要求退还相应税款。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对于采购并应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用途的各类商品、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所涉及的进项税额。
(五)对于购入并直接应用于餐饮消费、居民日常生活以及娱乐活动的服务项目,相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应税交易时,若其销售额未触及起征点标准,则可享受增值税的免税待遇;若销售额达到了起征点,则需按照本法的具体规定,对增值税进行全额的计算并缴纳。
该规定的起始征税额度由国务院制定,并需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存档。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提供的农业机械耕作、灌溉排水、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服务,农牧保险服务,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服务及疾病防治工作。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引进的,专为残疾人使用的商品,以及残疾人个人所提供的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以及残疾人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养育照料服务,婚姻匹配服务,以及丧葬处理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以及美术馆和展览馆等机构所举办的文化活动的门票所得,还有宗教场所进行的文化和宗教活动门票的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针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国务院有权出台针对小微企业成长、关键产业培育、创新创业与就业推动、公益捐赠等方面的增值税特别优惠政策,并需将相关方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同时经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必须对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进行独立核算;若未进行独立核算,相关项目将无法获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规定,纳税人有权选择放弃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一旦作出放弃决定,需在接下来的三十六个月内放弃享受该税收优惠的权利,除非是规模较小的纳税人。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旦发生应税交易,纳税的义务便随之产生,具体时间点为实际收到销售款项或获取销售款项的收据之日;若先于交易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即为开具发票的那一天。
若发生等同于应税交易的情况,则纳税责任产生的具体时间点即为此类交易完成的当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拥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员,需向其所在机构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若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则各自应向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在省级及以上财政、税务部门的批准下,总机构有权汇总其所属分支机构的情况,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
对于没有固定经营地点的纳税人来说,他们需要在交易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果他们没有进行申报纳税,那么其所在机构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将负责补缴相应的税款。
自然人若进行不动产的买卖或出租,或者转让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以及提供建筑服务,都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的、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建筑服务实施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需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所扣税款;若机构或居住地位于境外,则需向应税交易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第三十条 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限设定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具体到每位纳税人的计税期限,则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该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具体数额进行个别确定。对于那些不常进行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他们可以选择按每次交易进行纳税。
纳税人若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作为纳税周期,需在周期届满后的十五天内完成申报和纳税手续;若以十天或十五天为纳税周期,则应在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十五天内进行申报纳税。
税务扣缴主体在缴纳应缴税款时,其计算税款的期间以及申报缴税的时间节点,均需遵循前述两款所设定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规定,若纳税人选择以十日或十五日作为计税周期,则需在周期届满后的五天内完成税款的预缴。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规定,增值税的征收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执行,而对于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则由海关代为征收。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国务院负责确立个人携带或通过邮寄方式入境物品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征收细则,并需将相关办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存档。
第三十三条 对于出口货物以及跨境销售的服务和无形资产,若符合零税率条件,纳税人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办理相应的退税或免税手续。至于出口退税和免税的具体操作流程,则由国务院负责制定。
第三十四条 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税务活动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出具并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涵盖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这两种发票在法律上享有相同的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五条 规定,税务机关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构、海关、市场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并形成协同合作的工作模式。
相关部门需依据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在其职能权限内,对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征管工作中的支持和协作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在进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时,应严格依照本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十七条 对于任何违反本法律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法律责任进行追究。
第六章 附则
自2026年1月1日起,本法律正式生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亦将同时停止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