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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的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有权获得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然而,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在辅导税收政策时,发现有些涉农企业因对增值税下的初级农产品与企业所得税下的农产品初加工定义理解不清,错误地享受了税收优惠,从而产生了税务风险。
案例
A公司专注于肉类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在2022年,该公司对一批生牛进行了屠宰处理,其中一部分牛肉被直接加工成冷鲜肉推向市场,而另一部分牛肉则被用作原料,经过加盐、味精等调味品的腌制,并切割成片状,最终制成生牛排进行销售。公司财务部门认为,无论是冷鲜肉还是生牛排,均属于生鲜类产品,满足初级农产品的标准,因此可以享受9%的增值税税率优惠。A公司的财务团队不仅对销售冷鲜肉所获得的收益,而且对销售加工腌制生牛排所得的收入,都进行了申报,并据此享受了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在为A公司提供税收政策常规指导时,主管税务机关察觉到了该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上存在疑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执行细则,若企业从事的是农产品的初级加工业务,其所得是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待遇的。《关于试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2008年版)》中规定,肉类初级加工涉及对牲畜、家禽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其他经济动物进行屠宰、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等步骤,随后进行分割、切块或切片,再进行冷藏或冷冻处理,最后分级、包装,形成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产品。《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指出肉类初级加工涵盖了包括火腿在内的各种风干肉类产品,以及猪、牛、羊等动物的杂骨。
依据相关法规,A公司若将屠宰后的生牛直接销售为冷鲜肉,这属于农产品的初级加工范畴,相应的收入可以申请免除企业所得税。然而,若A公司将鲜牛肉腌制后制成生牛排进行销售,由于该产品经过了调味和浸渍等加工步骤,并未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所明确列出,因此相应的收入无法获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待遇。也就是说,销售冷藏肉类所得与销售加工腌制牛肉排所得需各自独立计算,并各自独立进行税务处理。在主管税务部门的指导下,A公司迅速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正,将销售加工腌制牛肉排的收入从农产品初级加工免税收入中分离出来,并按规定补交了相应的税费。
分析
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的划分上存在误差,这主要是因为它未能清晰地区分农产品初级加工与初级农产品的两个不同概念。
农产品初级加工,即对农产品进行一次性的处理,这一过程不涉及改变农产品的内在成分;对于符合规定标准的初级加工所得,企业可享受免除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初级农产品一般是指那些未经加工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亦或是农业活动中直接产出,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和包装等初步加工,然而并未改变其本质的自然属性和化学特性的产品。依据我国的税收政策,对于销售符合标准的农业初级产品,纳税人将享受9%的增值税税率优惠。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农产品初级加工与初级农产品在名称上颇为相近,实则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以及增值税相关法规,都对农产品初级加工和初级农产品的定义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以肉类产品为参照,依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印发),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初级农业产品涵盖了兽类、禽类以及爬行类动物的肉制品,这些制品包括整块或分割的新鲜肉类、冷藏或冷冻的肉类、以及盐渍肉类。此外,还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部、尾部、蹄子等部位,以及各种肉类生制品,例如腊肉、腌肉、熏肉等。然而,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条款,那些能够获得免税待遇的肉类初级加工品并不涵盖盐腌肉、风干肉、腌制肉以及熏烤肉等。据此,A公司若销售的是经过腌制的生牛排,则其增值税税率可适用9%,然而,该公司并不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资格。
思考
在实际操作中,肉制品的加工与销售企业通常实行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流程,它们有可能同时满足多个税种税收优惠的资格。鉴于此,我建议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工作人员应深入掌握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规定,然后结合政策规定与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实际状况,细致地区分不同类型的收入,并对那些有资格享受税收减免的项目进行独立核算。若对税收优惠措施的相关定义感到困惑,建议在执行税务操作之前,主动与负责的税务机关进行交流,以清晰理解政策的具体要求,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
农产品加工是农业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食品加工业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众多预制食品种类繁多,新型加工技术层出不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等政策文件发布时间较早,部分食品加工企业在应用这些政策时,常常面临一些不确定性的问题。鉴于此,作者提出,相关部门应依据食品加工业的当前发展状况,及时对税收减免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化税收政策的规定,以降低企业所遭遇的税收方面的不确定性,并对食品加工企业的税务操作进行规范化管理,从而促进该行业的持续与和谐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