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使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经营行为得以规范。维护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现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广大销售者(涵盖市场内销售商户、商场、超市、门店、网店等经营主体)进行提醒告知。内容如下:
一、市场开办者应做到“六严格”
1.严格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2.严格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严格落实快检制度。对于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对于无法提供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配备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严格执行不合格产品处置规定。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要依照法律法规马上停止销售。对其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且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公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公布抽样检验情况。公布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二、广大销售者应做到“六严格”
1.严格亮证经营,在销售区域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照。
严格把控进货环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加以落实。索取进货凭证。留存质量合格凭证。以此确保来源能够追溯。
严格把控场所环境。销售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其布局应合理。销售设备工具等需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以此防止交叉污染。
严格进行标识公示。包装销售或附加标签标识的,要标明必要信息。散装产品应在摊位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产地要具体到县(区)级,鼓励标注到乡镇。
严格把控过程。维持储藏储存的必备条件。定期开展检查清理工作。及时将感观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下架
严格处置问题。发现不合格产品后,立刻停止销售。要配合调查处理。按照规定,对问题产品做无害化处理。
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应做到“六严禁”
1.严禁销售无进货凭证、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
2.严禁使用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感观认知的“生鲜灯”。
严禁销售食用农产品。这些食用农产品存在农药残留超标情况。严禁销售存在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严禁销售存在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
4.严禁在销售环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
严禁销售假冒他人品牌的食用农产品。严禁销售假冒他人产地的食用农产品。严禁销售假冒他人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严禁销售掺杂使假的食用农产品。
严禁提供虚假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严禁篡改伪造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
欢迎市民群众参与监督。要是发现有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去投诉举报。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