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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1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监察室通报收集转发国务院第七次重大督察部分意见建议,建议明确豆芽等产品的分类标准和产品属性,进一步统一监管方式。
2020年10月,按照国务院第七次大巡视统一部署,14个国务院巡视组赴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现场巡视。为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改进政府工作,巡视组坚持“公开巡视”,向企业和群众征求意见,走进基层1300多个单位,访谈干部群众、企业负责人、企业家等近5000人次,收集有关方面意见建议1200余条。
其中,黑龙江省有关单位反映,由于相关部门对豆芽的分类不一致,原卫生部、原质检总局认为豆芽属于初级农产品,原农业部则认为豆芽属于食品,导致地方监管方式不完全统一。如果按食品管理,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如果按食用农产品管理,则不需要许可证就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因此,国务院办公厅督察办公室建议进一步明确豆芽等产品分类,拟转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豆芽到底是不是食品、食用农产品?”记者注意到,这一问题长期没有答案。
今年10月23日,微信公众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也发文称,一小盘豆芽的来源令人疑惑,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
其中,原卫生部于2004年发文明确,豆芽生产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所规范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通知指出:食品是指可供食用的粮谷类、豆类和薯类的统称,包括黄豆芽、绿豆芽等。
2009年,原国家质检总局表示,根据卫生部《关于豆芽生产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问题的批复》(卫检发[2004]212号)规定,“豆芽生产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豆芽应归类为初级农产品,建议由农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但2014年,原农业部办公厅在讨论豆芽生产过程属性时表示,豆芽属于豆制品,其生产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生产经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毒豆芽”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曾概括指出,目前,各相关职能部门都认为,“毒豆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惩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如: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豆芽加工是食品加工还是农业种植;豆芽及豆芽加工是否受《食品安全法》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监管,“6-苄基”是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还是“禁用农药”、“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等。正因为如此,“毒豆芽”问题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统一认识和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