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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免征范围及具体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5 09:01:17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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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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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生产并销售的农产品

政策依据:第15条

二、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免税项目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购进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并销售的,仍属于自产农产品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农产品法》明确规定,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类是植物,主要​​包括人工和自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分为十一类,如下图所示。

经营范围农副产品包括什么_农产品经营范围_农产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怎么写

第二类是动物,包括人工饲养或自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分为五类:

农产品经营范围_经营范围农副产品包括什么_农产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怎么写

上述两个类别中,都有具体的分类范围说明,确认的原则是,都是对应类别的初级产品,例如,如果初级农产品经过深加工、熟食制作,或者制成罐头制品,就不应该纳入初级农产品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植物或果实经过加工,其产品按照注释仍然属于初级农产品,如经过碾磨、脱壳等加工的谷物(如面粉、大米、玉米面、糟粕等)。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经过碾磨加工后的产品都应该归为初级农产品。例如注释规定,经过碾磨的园艺植物(如花椒粉、花椒粉等)不在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内。原创编撰,转载请注明出处

确定初级农产品范围的目的是为适用自产农产品政策奠定基础。如适用自产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首先对应的产品应为初级农产品,第二要点是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应为自产。购入初级农产品后再销售,或者购入农产品后生产加工后再销售的,仍属于附注所列农产品,不予免税,应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

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和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

植物包括各种人工栽培和自然生长的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 食物

粮食,是指各类主粮植物的果实的总称,本商品的应税范围包括小麦、稻米、玉米、高粱、谷子等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过磨粉、脱壳等加工后的粮食加工食品(如面粉、大米、玉米面、残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食品仿制品也属于该产品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不属于该商品征税的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供配菜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的总称。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类蔬菜、菌类及少量可供配菜的木本植物。

经过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以及腌制蔬菜、盐渍蔬菜、盐渍蔬菜也属于本商品征税范围。

各类蔬菜罐头(罐头食品是指用金属罐、玻璃瓶等材质包装并经过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该产品征税范围。

(三)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烟叶。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晒干烟叶、风干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干烟叶。指利用太阳能在露天条件下干燥烟叶。

2.风干烟叶。指在风干室中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烤烟叶。指烟农直接烘烤的烟叶。不包括经专业复烤厂烘烤的复烤烟叶。

4.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的鲜叶、嫩芽(即绿茶),以及经过干燥、揉捻、发酵、烘干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茶叶,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生茶(如红茶、绿茶、乌龙茶、白茶、黑茶等)。

精制茶、边境销售茶、掺药茶、茶饮料不属于本商品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干果(如荔枝干、龙眼干、葡萄干等)、干果、坚果、果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辣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过冷冻、冷藏、包装等加工的园艺植物也需征税。

各类水果罐头、蜜饯、蜜饯、油炸果仁及坚果类食品,地上园艺植物(如花椒粉、花椒粉等),不征税。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料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用上述药用植物制成的片、丝、块、片等中药材也应征税。

该产品不属于中成药征税范围。

7. 油料植物

油料是指各类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等主要用于提取油料的初级产品,例如油菜籽(含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芝麻仁、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用于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植物也属于此类商品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以纤维作为纺织、造纸或制绳原料的植物,例如棉花(包括籽棉、皮棉和絮棉)、大麻、黄麻、洋麻、苎麻、亚麻、苎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及脱胶后干燥(洗涤)的亚麻也属于此类商品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于生产糖的各种植物,例如甘蔗、甜菜等。

10. 林业产品

林产品是指树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和天然橡胶。林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 原木。原木是指砍伐的树木、灌木和木段,锯成一定长度,去掉树枝、树尖或树皮。

该产品的锯材不征税。

2.原竹。指砍伐后除去枝、梢、叶的竹子和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三)天然树脂。指木本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树胶,如松香、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干胶)等。

4、其他林产品。指上述林产品以外的各种林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衣、枝、叶、树皮、藤等。

腌制竹笋也需征税。

竹笋罐头不征税。

11. 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所列植物以外的各种人工栽培和野生的植物,如幼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等。

干花、干草、干土豆、干藻类、农业废弃物等也需征税。

2.动物

动物包括人工饲养或者自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 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饲养或者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哺乳动物等。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哺乳动物、鱼苗(卵)、虾苗、蟹苗、贝类苗(苗)以及经过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例如鱼干、虾米、虾仁、干贝等,以及未经加工制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该产品的征税范围。

各类熟制水产品和罐装水产品不征税。

2. 畜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育或者捕获的各种牲畜、家禽。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哺乳类、鸟类及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动物、家禽、爬行类肉制品,包括整只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腌制肉、动物、家禽、爬行类内脏、头、尾、蹄及其他组织。

各种动物、家禽和爬行动物的生肉产品,如培根、腌制肉、熏肉等,也需征税。

各类肉类罐头及熟肉制品不需征税。

3.蛋制品:指各种禽蛋、爬行类蛋,包括鲜蛋、冷冻蛋。

经加工的咸蛋、皮蛋、腌蛋等也属于该产品的征税对象。

各类罐装鸡蛋均不征税。

4、鲜乳。指各类哺乳动物的乳汁以及经过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以鲜奶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种乳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该产品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毛

动物皮是指未经鞣制的生皮及直接从各类动物(哺乳动物、鸟类和爬行动物)剥下的皮。

用水、盐水或防腐剂浸泡、刮除、脱毛、晒干或熏制,但未经鞣制的生皮也应征税。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各种动物未洗过的毛发、绒毛、羽毛等。

洗过的羊毛、洗过的羽绒等不征税。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除上述组织以外的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和昆虫的其他组织。

1.蚕茧。包括鲜茧、干茧、蚕蛹。

2、天然蜂蜜。指采收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卵等。

三、《条例》单列的农产品范围

除《税法》外,国家税务总局还陆续发布多份文件,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明确具体产品是否属于农产品范围及适用增值税税率。(注:以下内容对应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即引用的政策原文,目前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已多次简化、下调,为9%)

1. 干姜和姜黄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产品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适用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低增值税税率和简化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干姜是以鲜生姜经过清洗、去皮、切片、烘烤、干燥、硫磺熏蒸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以生姜黄为原料,经脱泥、洗净、蒸制、干燥、烘烤、研碎等工艺制成的制品。

政策依据:

2.面条

面条作为食品复制品需缴纳 13% 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

3. 茴香油、椰子油

茴香油是八角枝叶、果实经简单加工制成的农产品,椰子毛油是椰子经初加工制成的农产品,均属于初级农产品,可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4.动物骨颗粒

动物骨颗粒属于第二条第(5)款定义的“其他动物组织”,增值税税率为 13%。

动物骨颗粒是指动物骨经过筛选、破碎、清洗、干燥等工序加工制成的产品。

政策依据:

5. 巴氏杀菌奶和灭菌奶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规定,鲜乳可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6. 合成牛胚胎

人工合成的牛胚胎属于《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财税[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的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人工牛胚胎,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7. 玉米胚芽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玉米胚芽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初级农产品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四、不征收农产品税的产品

水洗猪鬃是将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清洗、分拣等工序生产的产品,不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应按照“水洗毛、水洗绒”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2. 皂脚

皂脚是动植物油脂经碱炼后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工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财税函[1995]52号)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3.淀粉

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和动物的初级产品。从生产过程看,淀粉不属于农产品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4. 人类头发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财税函[1995]52号)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应征收17%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

5.调制牛奶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配方乳》(GB25191-2010)生产的配方乳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应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6.复合胶

复合橡胶是以新鲜胶液经压片、造粒、干燥等工序制成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橡胶不属于《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政策依据:

7. 肉桂油、桉树油、香茅油

肉桂油、桉叶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产品范围,这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政策依据:

8.麦芽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通知>的通知》(财税函[1995]52号)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应征收17%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

9. 玉米糖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洒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玉米糖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商品,税率为17%。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10.豆腐皮

从生产工艺上看,豆腐皮要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皮、捞皮、剥皮、包装等工序,不属于农产品应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44号)(注:该文件已作废)

11.亚麻籽油

亚麻油是以亚麻籽为原料,通过压榨或溶剂萃取等方法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界定的“农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胡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74号)

12.血液制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血,不构成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能按照购进免税农产品相同的方式按照购进价格和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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