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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与免税证明的作用及局限性
    发布时间:2024-09-09 00:04:2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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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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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以往的做法,农产品销售商要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必须在销售前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免税备案,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申请登记批准表,销售企业可以正常享受免税政策。作为采购农产品的企业,为了使所购的免税农产品也能享受到增改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计算,卖方在采购过程中往往需要提供这份由税务背书担保和出具的免税证明。

其实懂财的人都知道,登记表上记载的内容也是可怜的,没有太多严谨分析的参考价值,购买者无法判断对方销售的农产品是否属于登记登记范围内的标的物,无非是拉起税收抵免互相安慰。

农产品免税备案证明_免税农产品如何税务备案_农产品免税备案手续

如图所示,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免税登记表,最有价值的内容是右下角税务部门受理的业务专用章,但此表格从 2020 年起不再由税务部门签发,纳税人也不必办理免税备案登记。一方面,在税务“放、放、服”的背景下,也算是给企业一种温暖,另一方面,估计税务也是在感觉之前的信用背书其实不合理,除了在登记表上重述了相关政策之外, 就是免税期的定义,真正自产自销的核心内容不是一个字,这样的背书其实是非常大的。

新年伊始,项目部的采购方遇到了这个问题,原本是卖方必须提供的材料之一的免税证明无法提供。供应商、项目部和后端内控管理部门争吵成一锅粥,还有一些小伙伴自以为是地拿出一堆所谓的变通办法,总之就是绞尽脑汁让供应商承诺,他开具的免征增值税发票一定能安心抵扣进项税额, 作为公司的 CFO,我接到过好几个类似的咨询电话,我也理解这次突如其来的换人给小伙伴们带来的困惑。

毫无疑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税已经明确规定,小伙伴们之所以担心,就是他们买的产品是不是卖家生产的,如果是自产自销,那完全没有问题,凭着对方开具的免税普通增值税发票,还能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 但如果对方将采购、分销的农产品混入自产自销的免税发票中,那么这种行为就涉嫌虚开票,也会给采购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一些合作伙伴想出了一个办法,说不如让农产品供应商给买方出具承诺书,单方面承诺保证他提供的农产品必须是自产自销的,否则他将承担所有责任。我想说的是,有这个想法,比起双方在采购合同中就相应的控制条款做特别约定要好,如果我们担心发生风险事项,也可以按照合同起诉,从来没有人见过单方承诺书上法庭, 而这样的承诺书给人一种奇异的感觉,总有一点“这里无影无影”的味道。

有的朋友也想出了对方不能提供免税证明的主意,让他提供一份土地租赁协议,证明自己有地方生产这些农产品,虽然听起来很合理,但我觉得也很不合适。政府释放不出一点权力和空间,我们自己人为地给别人下了紧咒,让彼此的生意很不开心。最关键的问题是,土地租赁协议根本没有说明什么,农产品生产企业既可以生产销售自己的产品,也可以购买分销,那么购买方又如何定义你这次购买的必须是在租赁土地上种植的农产品,而不是购买和分销给你呢?

相反,我认为我们应该直击问题的核心,将风险控制的关键点转移到业务本身。对于农产品的购买者,无论对方出售给您的农产品是自产还是经销的,他都必须向您提供符合商业事实的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有效发票,即使对方打算为购买和分销的农产品开具发票,这些农产品与自产免税农产品混合, 最终,因缴纳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的应该是卖方而非买方,反之,买方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相应条款,作为善意受害者要求对方开具有效发票。但是,如果这是没有商业事实的事件,供需双方只是以这种形式洗钱,那么一旦东窗事件发生,再多的正式举证都没用,买卖双方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从卖家的角度来看,问题的关键是享受免税,并能够证明产品是自己生产的。事实上,证明自产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是在你的业务链中到处都有生产痕迹。比如,在你的资金流和商流中,有非常明确的农产品生产投资和步骤,还有播种、育苗、施肥等活动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资记录。如果你既有自产又自销和采购分销,那么你的财务核算应该能够清楚地区分、区分不同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原则。

我大胆推测,或许税务取消免税备案登记的原因,是因为现在在大数据的覆盖和区块链技术的进步下,区块链上的记录是不是自产自销的调用是很清楚的。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放松监管似乎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要大大提高自律能力,否则,总有一天可能会被自己的挖坑埋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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