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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减免企业所得税,助力农、林、牧、渔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4-11-16 23:01:19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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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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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公司+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和疫苗。 (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民将畜禽饲养成成品,然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并不直接从事畜禽养殖,而是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营销、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责任,以及大部分的企业管理风险。公司与农户之间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享受减免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 7 月 9 日

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2号文件的规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享受减免税的条件是:

(一)企业与农户之间存在劳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务雇佣关系;

(2)负责公司的营销、管理、采购、销售等运营职责;

(三)农民负责具体的农业生产活动;

(四)主要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家宝总理

2007 年 12 月 6 日

第八十六条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收入,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下列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粮食、薯类、油料作物、​​豆类、棉麻、糖类、水果、坚果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中药材种植;

4、林木培育、种植;

5、畜禽饲养;

6.林产品收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操作与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远洋捕鱼。

(二)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叶等饮料、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禁止项目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4、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饲养猪、兔按照“畜禽饲养”项办理;

(二)畜禽饲养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照“畜禽饲养”项处理;

(三)观赏作物种植按“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种植”项目办理; 

(四)“畜禽养殖”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洋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

五、农产品初加工有关事项的税收处理

(三)企业从事适用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减按50%企业所得税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直接进行初加工,属于初加工范围的农产品目录中,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各类成本费用与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收入分开核算,并按适用政策分别享受税收优惠。 

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相关事宜具体办理方式请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_农产品初加工免征所得税_农产品加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 (VAT)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_农产品初加工免征所得税_农产品加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及部分项目征收和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规定[(94)财税财税第4号],自1994年5月1日起,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现将《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动植物的种植、收获。养殖、捕捞组织和个体销售标注标注所列自产农产品;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收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生产加工后的农产品,仍属于注释所列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价值计算。 - 增值税按规定税率征收。

2.农业生产者采用自产茶青,经过筛分、风选、分选、破碎、干燥、甚至堆放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按销售自产农产品的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农业生产者。为执行本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地方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

附录:

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农产品征税范围包括:

1. 植物

植物包括人工和自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 食品

谷物是指各种主食植物的果实的总称。本产品征税范围包括小麦、大米、玉米、高粱、小米等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过磨粉、脱壳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谷物(如:面粉、大米、玉米粉、矿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仿品也属于本产品征税范围。

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及以谷物加工的各种熟食,不征税。

(2) 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为副食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的总称。该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可作为副食品的木本植物。

经过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艺加工的蔬菜,如泡菜、泡菜、泡菜、咸菜等,也属于该产品征税范围。

各类蔬菜罐头(罐头食品是指用金属罐、玻璃瓶等材料包装并采用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本产品不征税。

(2)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和简单加工的烟叶。本产品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干燥烟叶和初烤烟叶。

1、烘干烟叶。它是指利用太阳能在露天干燥的烟叶。

2. 干燥烟叶。指在烘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烟叶初检。是指由烟农直接烘烤的烟叶。不包括由专业再生工厂腌制的再生烟叶。

(4) 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的鲜叶、芽(即茶叶),以及最初经过干燥、揉捻、发酵、干燥等工序制成的茶叶。本产品征税范围包括各类茶叶(如红茶、绿茶、乌龙茶、白茶、红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掺入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征税。

(5) 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食用的水果,如水果、干果(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坚果、果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如辣椒、辣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过冷冻、冷藏、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园艺植物也属于该产品的征税范围。

各种罐头水果、蜜饯、蜜饯、油炸果仁和坚果、磨碎的园艺植物(如辣椒、胡椒粉等)均不征税。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料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由上述药用植物加工而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产品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产品征税范围。

(7) 油料厂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于提取油料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油菜籽(含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亚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厂也属于本产品征税范围。

(8) 纤维厂

纤维植物是指以纤维为纺织、造纸或绳索原料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皮棉)、大麻、黄麻、红麻、苎麻、苎麻、亚麻、罗布麻、蕉麻等。剑麻。等待。

经过脱胶和干燥(水洗)的棉短绒和亚麻纤维也需纳税。

(9) 糖厂

糖厂是指主要用于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树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和天然橡胶。林产品征税范围包括:

1. 日志。是指砍伐树木、灌木,除去枝、芽、尖或树皮,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竹类植物砍伐,除去枝、尖或叶,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指木本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香、桃胶、樱桃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

4、其他林业产品。指除上列林产品以外的各种其他林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衣、枝、叶、树皮、藤等。

咸水竹笋也属于本产品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征税。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植物外的各种人工栽培和野生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秆、豆类、薯类、藻类等。

干花、干草、干土豆、干藻类植物、农产品下脚料等也属于该产品的征税范围。

2. 动物

动物包括各种人工饲养和自然生长的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人工捕捞的鱼、虾、蟹、甲鱼、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动物等。本产品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动物、鱼苗(卵)、虾苗、蟹苗、蛤苗(苗)以及经济冷冻、冷藏、盐腌和其他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鱼、虾、蟹、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如干鱼、干虾、干贝、扇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征税范围。

各类熟制水产品和罐头水产品不属于本产品征税范围。

(二)畜产品

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饲养、捕获的各种畜禽。该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禽、爬行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哺乳动物、家禽、爬行动物的肉制品,包括哺乳动物、家禽、爬行动物的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腌肉、内脏、头、尾、蹄以及其他组织。

各种哺乳动物、家禽和爬行动物的生肉制品,如熏肉、腌肉、培根等,也属于该产品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和熟肉制品不对该产品征税。

3、蛋制品。指各种家禽、爬行动物的蛋,包括新鲜蛋和冷藏蛋。

加工咸蛋、皮蛋、腌蛋等也属于本产品征税范围。

各类罐装鸡蛋不属于本产品征税范围。

4.鲜牛奶。是指各种哺乳动物的乳汁以及经过净化、灭菌等加工程序而产生的乳汁。

由鲜奶加工而成的各种乳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该产品不征税。

(三)动物皮毛

兽皮是指直接从各种动物(兽、禽、爬行类)身上剥下的未经鞣制的生皮和毛皮。

未经鞣制而浸泡在水、盐水或防腐剂溶液中、刮擦、脱毛、日晒或烟干的生皮也需纳税。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各种动物未经清洗的毛发、绒毛和羽毛。

清洗过的羊毛、水洗过的天鹅绒等不属于本产品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昆虫等的其他组织。

1.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指采集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新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生产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现将种子生产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下列生产经营模式生产、销售种子的种子生产企业,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关于增值税”。

1.种子生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聘请农民或工人培育种子,然后将种子经过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出售。

2、种子生产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培育,并向农户收取。种子经过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出售。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 10 月 25 日

分布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农产品加工免征增值税_农产品初加工免征所得税_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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