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拟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法制规划室主任杨和清表示,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聚焦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链条。安全监管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农产品全过程的监管,包括产地、生产过程、销售流通过程,包括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并与食品安全法良好衔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密切相关。农产品是农业衍生的初级产品,很多农产品是直接食用的,也有一些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因此,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防范体系。” ——突出重点、风险管控、源头控制、全程控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对于确保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群众餐桌的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杨和清说。
据介绍,修订草案强化了农产品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提高生产水平。农产品状况;在生产环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农产品生产场地和生产过程的管理措施,确保农产品生产过程安全。对销售的农产品,完善农产品包装、标签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进一步夯实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公司、冷链物流公司等相关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网络运营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认证制度,主要目的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流程监督协调机制。结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特别是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违法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还增加了一项新制度,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明制度。
“总体来说,推行这一制度是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重要举措。”杨鹤庆表示,本次修法是在农业农村部此前试点的基础上进行的。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收购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对销售的农产品加贴承诺书等标签。通过承诺证书,可以查看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承诺等。内容、承诺基础和其他信息。
据介绍,该制度具体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出具承诺证明。 ,承诺内容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化合物,所用常规农药、兽药残留量不超标等。确定为出具合格证明书的法定义务符合承诺的标准。同时,由于普通农民可能不具备这方面的条件,鼓励和支持农民出具承诺标准合格证明,引导农民加强农产品质量把关,提高质量意识。和农产品安全。二是在销售过程中,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并保存承诺的合格证明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证明。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合格证明的检验检验制度,明确流通环节的交易管理措施。三是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达标承诺相关指导和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达标承诺证书制度有效。四是规定了未按规定出具和领取承诺合格证书的法律责任。
“作为本次修法建立的新制度,标准认证制度的承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因此,该法还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杨鹤庆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