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免税农产品有哪些?虚开发票刑事案例警示,千万注意这些风险
    发布时间:2026-08-23 00:06:00 次浏览
    • 电话联系TA

      -佚名

  • 信息详情

虚开农产品免税发票的刑事认定

——以(2024)冀0306刑初194号为例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3年期间, 武某彬单独或者伙同郑某强, 把抚宁县榆关镇兴彬苗圃等多家种植基地当作开票单位, 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形下, 按照1%至2.5%收取费用, 给王某伟、乔某利、张某等人虚开农产品种植类苗木销售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当中, 武某彬独自开具发票三百零五份, 其金额为两千四百五十三万七千九百一十三元, 获得利益为二十一万四千五百四十元;武某彬跟郑某强一同开具发票三百九十二份, 金额是三千零三十万八千零四十七元五角九分, 获取利益为二十四万零一百八十九元五角九分。

2016年到2021年, 王某伟致使让武某彬为其所在公司虚开240份发票, 发票金额为22775400元;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 乔某利使得武某彬为其控制的多家公司虚开, 全部虚开或者部分虚开共计190份发票, 金额为1799万元, 并且在公司暂停歇停止种植苗木之后仍旧存在虚开行为, 虚开了81份发票, 金额为7356400元;2022年至2023年, 张某让武某彬为其相关公司虚开23份发票, 发票金额是2064786元。在案件发生之后, 武某彬、郑某强将部分违法所获取的钱财退缴回去, 乔某利、张某于审理的这段时间之内把税款补缴起来。

法院判定武某彬构成虚开发票罪, 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给予缓刑五年的处理, 同时处以六万元罚金。郑某强被判定犯虚开发票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三年, 并处以罚金四万元。王某伟因虚开发票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还要处以三万元罚金。乔某利犯虚开发票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 同时被处以三万元罚金。张某犯虚开发票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二年, 并处以罚金一万元。武某彬、郑某强、乔某利、张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会被没收, 并上缴至国库。

本律师分析:

一、法律框架之中关于罪名认定的情况, 包括(一)那对于虚开发票罪此罪构成要件所进行的精细且深入的解析, 也存在实务方面的要点。

依据《刑法》第205条之一以及2024年所出台的司法解释, 对于虚开发票罪的认定, 是需要满足**“三要件”**的:

1. 行为要件涵盖了四种行为类型, 分别是 “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以及 “介绍他人虚开”。在本案当中, 武某彬等人属于 “为他人虚开” 这种情况, 王某伟等人属于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的情形, 两种情况都符合行为要件。

2. 主观要件方面, 其所需要具备的是那种“骗取税款或者破坏发票管理秩序”的故意。在这个案件当中, 作为被告人的这个人, 非常明确地知道并没有真实的交易存在, 然而还是去开具, 或者是接受发票, 这种主观故意是十分明显的。

3. 结果要件, 它需要达成“情节严重”这种情况, 也就是虚开金额处于50万元以上, 或者是达到“情节特别严重”, 即500万元以上才有相应适用。2024年的解释, 它把原来那“10万元/50万元”的标准提升到“50万元/500万元”, 这充分彰显了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刑事打击重心, 从那种“小额频发”的案件类型转向了“大额严重”的案件类型。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逻辑

武某彬与郑某强的共同犯罪可从三方面分析:

犯意联络, 二人借助种植基地当作掩护条件, 其中一人专门负责开票事宜, 另一人专门负责对接客户范畴, 进而形成一种具备长期稳定特性的协作基本模式。

行为分担包括, 武某彬主导了开票流程, 郑某强负责拓展受票方, 这构成了“实行行为 + 帮助行为”的共同犯罪体系。

责任归属方面, 按照《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需要对整体实施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金额, 均承担相应责任。所以, 郑某强所要负责的, 是三百九十二份、共计三千零三十万元的共同虚开金额, 并非仅仅针对个人从中获取利益的那一部分承担责任。

二、2024年, 司法解释有着适用方面的突破以及争议, (一), 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 存在具体适用的情况。

这个案子里面,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动横跨了二零一六到二零二三年这个时间段, 其中有一些行为是在二零二四年的相关解释生效以前发生的(二零二四年的解释是从二零二四年某某月某某日开始施行的)。辩护人论述就应该运用原来的法律, 然而法院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说明是这样的:

· 旧法缺陷体现为: 在二〇二四年解释出台以前, 虚开发票罪当中的那个“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 是缺少明确的数额标准的,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里, 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这种现象, 比如说部分地区是以虚开的份数或者获利的金额当作标准的。

新法适用性方面, 2024年解释使量刑尺度得以统一, 并且把入罪门槛从12万块提高到了51万块, 实际上这对被告人而言更为有利, 比如说张某虚开了207万元, 要是依据旧法则有可能被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然而新法规定仅只是“情节严重”。所以, 适用新法是契合“从轻”原则的。

(二)“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争议

司法实践中,“500 万元以上” 的标准可能引发以下争议:

1. 就本案而言, 存在着跨年度虚开的情况, 所涉金额是累计计算的, 其中武某彬等人的虚开行为持续了长达7年的时间, 并且该金额需连年依次累加之, 此情形体现出对长时间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从重评估的态势。

2. 关于部分虚开的金额认定情况是这样的, 就好比乔某利存在“部分金额虚开”这种情形, 这里涉及17份发票, 其金额认定需要依据票面虚增金额来计算, 注意不是按照整张发票金额计算, 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2024年有相关解释明确指出, 对于“部分虚开”是按照虚增金额来认定, 目的是避免出现扩大化打击的情况。

三、对量刑情节进行体系化考量时所涉及的实务难点之中的, 关于法定情节优先性规则部分的, 第一个要点。

1. 对累犯有着刚性适用规定: 王某伟曾因之前的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五年之内又再次犯下同样罪名的罪行, 从而构成了累犯(依据《刑法》第65条)。法院针对他判处了二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 相较于乔某利(犯罪金额相同却并非累犯, 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处罚更为严厉, 这充分体现了“累犯必从重”这一刚性规则。

2. 按照《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退赃退赔的从宽幅度, 主动去退赃能够让基准刑减少 10% - 30% 的幅度。在这个案件当中, 武某彬退缴了 21.45 万元, 这是其获利的 99%, 郑某某强退缴了 24.02 万元, 属于全额退赃。而后法院对于武某彬判处了三年的刑罚, 其基准刑原本可能为四年, 对于郑某强则判处了二年六个月的刑罚, 基准刑原本有可能是三年。由此体现出了退赃比例与量刑减让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

(二)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法院针对武某彬及郑某强等四人适用缓刑时, 是需要去满足《刑法》第 72 条所规定的实质要件的, 这里对于适用缓刑有着相应的条件要求来进行判定。

, 犯罪情形之中情节较轻的状况是, 存在虚开发票这一行为未曾直接致使税金流失的情况(在此其中乔某利与张某已经完成了补缴的操作), 从社会层面所形成的危害程度相对而言是小于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的。

· 有悔罪表现:退赃、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免税农产品有哪些_虚开农产品免税发票 刑事认定 2024年司法解释

不存在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风险, 四个人并无同种类型犯罪的先前犯罪记录, 当中的王某伟不在此情况内, 其因属于累犯情形所以不适用缓刑规定, 然而社区进行矫正的相关机构出具了名为《调查评估意见书》的文件, 建议对此判处缓刑。

于社区而言不存在重大不良之影响, 综合考量四人住所地社区所给出的意见, 进而判定其回归到社会之后不会引发公众产生负面的评价。

四、针对争议焦点所展开的深层法理剖析, 其一, 是关于虚开发票罪以及逃税罪二者竞合情形下的处理规则标点符号。

1. 竞合类型: 在本案当中, 存在一种可能性, 也就是它或许会构成这样一种情况, 即手段行为是虚开发票, 目的行为逃税的牵连犯, 按照从一重罪论处的这个原则, 从理论层面来讲, 是应当去比较这两个罪的法定刑情况的。虚开发票罪当中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是2至7年有期徒刑, 逃税罪当中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法定刑是3至7年有期徒刑, 这二者的量刑幅度处于相近的状态。

2. 在司法实践所呈现出的倾向方面, 鉴于逃税罪需要证明“税务机关已责令改正而呈现拒不改正”这种情况(此乃《刑法》第 201 条第四款之中所明确规定的), 在本案这般实际案况里, 如果受票方已经完成了补缴税款这一行为, 极有可能是无法满足逃税罪所应具备的构成要件的。所以, 公诉机关对开展指控虚开发票罪之举, 会更具备可操作性这一特性。

(二)真实业务扣除的证据规则

乔某利辩护人所主张的扣除真实业务金额, 为符合要求所需满足的, 皆是“三性”标准:

· 真实性方面: 要提供购销合同, 还要提供苗木验收单, 另外得提供农户收款凭证等原始的具有证明作用的证据。

· 合法性方面: 真实的业务, 其必须要符合《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这种符合体现为, 是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去进行收购, 以及开具收购发票等情况。

· 关联性: 要去证明, 发票所记载的苗木数量, 以及金额, 和实际交易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在这一案件当中, 乔某利仅仅只是提供了口头方面的陈述, 并没有书面形式的证据链条来予以支撑, 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3条所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这样的一个证明标准, 并不予以采纳, 而这是体现出刑事审判时对于证据在严格性上所提出来的要求。

五、, 税款损失的计算模型跟修复机制, (一), 间接税款损失的量化路径。

虚开免税普票对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税款损失 = 虚开金额 × 企业所得税税率(25%)

拿乔某利当例子来说, 其虚开金额是1799万元, 其中735万元是在停产后虚开的, 要是把这些全当作成本去列支, 那么大概可能致使企业所得税少缴差不多183.75万元 , 也就是735万乘以25%的那个结果。税务机关能够依照《税收征管法》第32条去追征税款, 并且还要加收滞纳金, 而滞纳金是每日万分之五。

(二)补缴税款对量刑的影响

按照《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在案件发生之后, 补缴税款能够被视作 “挽回损失” 的酌情考量从轻情节。在这个案件之内, 乔某利以及张某补缴税款的行为, 有可能致使法院针对其基准刑降低 10%-20%(就像张某基准刑也许会是一年六个月, 补缴过后减为一年二个月)。

六、案件的行业警示与合规建议(一)农产品行业的刑事风险预警

1. 关乎免税政策的滥用风险, 农产品销售存在免征增值税的状况, 这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有所体现。然而, 受票方像园林绿化企业之类, 能够凭借普通发票去抵扣企业所得税, 如此便形成了一种利益链条: 开票方没有成本, 受票方可以少缴税这般情况, 而本案也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例子。

2. “挂靠经营”存在的合规方面的漏洞, 张某借助“挂靠”别的公司这种行为来虚开发票, 这一情况致使部分企业对于挂靠方的税务管理处于失控状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9条, 挂靠方出现税收违法行为时, 被挂靠方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企业刑事合规体系构建

1. 发票管理 “三审制”:

采购苗木的时候呢, 进行一审的业务真实性核查, 要查验农户的身份证, 还要查验土地承包合同, 并且也要查验苗木出货单。

· 二审发票一致性:发票金额、数量需与验收单、入库单一致。

三审资金的流向, 是通过企业的公户来向农户支付货款的, 并且要保留银行流水。

2. 税务风险进行定期体检, 每年期间托税务师事务所去审核发票的合规性, 重点着核查“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及“免税普票”的交易背景, 提前着手识别虚开风险。

3. 刑事合规培训, 针对采购人员与财务人员展开, 就《刑法》第 205 条之一进行专题培训, 同时也对《发票管理办法》开展专题培训, 并且要明确“无票采购补开发票”这般情况的法律后果, 还要明晰“虚构交易开票”的法律后果。

结语:从 “行为规制” 到 “系统治理” 的司法演进

本案判决体现了涉税犯罪司法裁判的两大趋势:

1. 从“结果导向”转变为“行为导向”, 其中, 即便没有造成实际税款损失, 大规模虚开发票行为自身就构建成刑事犯罪 , 在2024年, 解释凭借提升数额标准, 精确打击“以量谋利”的职业化虚开团伙。

2. 由“单一惩罚”转变至“修复性司法”: 法院把退赃退赔、补缴税款当作量刑主核心要素, 引领被告人主动去弥补国家损失, 达成“惩罚犯罪”以及“恢复秩序”这样的双重目标。

对于企业来讲, 此案件警示着, 在那“金税四期”全流程监管的背景状况之下, 任何的, 试图去, 利用税收政策漏洞从而获取利益的行为, 都将会遭遇到刑事风险, 只有构建起, “业务真实、发票合规、财务透明”这样的合规体系, 才是能够持续发展的正确道路。

  • 地理位置
  • 您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