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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习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留意:纳税之人采用“公司 + 农户”商业模式从事畜禽饲养活动,也就是公司跟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给农户供给畜禽苗、饲料、兽药以及疫苗等(此些物品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农户把畜禽苗饲养至成品状态后交给公司进行回收,公司将回收得来的成品畜禽用于售卖。在上述这种经营模式情形下,纳税之人回收进而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售卖自身生产的农产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免征增值税。
(二)免税对象为从事农产品批发之中的纳税人,以及从事农产品零售之中纳税人,所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此情形之下免予征收增值税。
注意,那种从事农产品进行批发以及零售的纳税人当既销售上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之时,应当分别去核算上述的鲜活肉蛋产品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要是没有分别进行核算的话,那就不可以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存在既销售蔬菜的情况,同时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此时,应当分别对蔬菜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核算。要是没有分别进行核算,那么就不能够享受关于蔬菜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购进农产品抵扣环节有关政策(核定扣除除外)
一、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存在这样的情况,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有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等扣税凭证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也就是财税〔2018〕32号规定,有这样的内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018年6月,A公司这般一个一般纳税人,购进了一批菠萝用于生产菠萝罐头,还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金额是10万元,税额为1万元。鉴于生产菠萝罐头属于生产16%税率的货物,按照12%的扣除率来算,那么A公司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10乘以12%,也就是1.2万元。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10%、6%货物、服务的农产品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此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情况,生产销售的货物、服务税率分别为10%、6%,针对这种情形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分析。
拿到一般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政策依据是,自2018年5月1日起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也就是财税〔2017〕37号规定,其指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来抵扣进项税额,除开本条第(二)项涵盖的规定以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要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那么就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A公司,于2018年6月购进了一批用于餐饮服务的菠萝,取得了金额为10万元、税额为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用于餐饮服务属于销售税率为6%的服务,所以A公司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万元。
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的,2是这个相关的情况。
政策依据是,自2018年5月1日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之外,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根据相关规定,也就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有这样的说明,内容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本适用11%扣除率的,现在扣除率调整为10%,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示例三:A公司身为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6月之际,向小规模纳税人B购进了一批用于餐饮服务的菠萝,进而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显示金额为10万元,税额为0.3万元。那么,A公司所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10乘以10%,结果为1万元。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标注的农产品买价以及11%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若购进农产品,原本适用11%的扣除率,如今扣除率调整为10%。首先,是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是收购发票上所注明的农产品买价,然后呢,按照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事例4当中,A公司身为通常纳税人,在2018年6月之时,购进了一批菠萝,其用途是用于餐饮服务,随后取得了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发票上所显示的金额为10万元。那么,A公司能够用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10乘以10%,也就是1万元。
三、纳税人购进了农产品,这些农产品,它既被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受托去加工那种适用16%税率的货物,还被用于生产销售其他的货物服务,然而却没有分别进行核算。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存在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情况,又存在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情况,若未分别核算,那么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或者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也好,或是进行进口货物也罢,原本适用17%税率的情况,税率调整为16%;原本适用11%税率的状况,税率调整为10%。另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原本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假设存在一公司为A公司,该A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6月这个时间段,购进了一批菠萝,这批菠萝存在两种使用用途,既用于生产菠萝罐头相关业务,又用于餐饮服务方面,然而却没有对这两种用途进行分别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所显示的金额为10万元,税额为1万元,那么据此A公司能够用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万元。
同时,小编要特别提醒大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也就是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应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进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所以在购进农产品时,要特别留意取得的凭证是否契合扣税凭证的条件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