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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书推荐: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实务政策深度解析及申报实务
    发布时间:2024-09-22 10:00:32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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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醒1:3%的税或1%的减免为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一般纳税人开具,二是专用发票或缴款书,这种情况下应直接扣除发票上的进项税额,例如A公司向一般纳税人A购进面粉,A公司开具了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900元,此时A公司照常直接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扣除);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目前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采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采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购货价格和11%(目前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这里要注意两点:第一,从小规模企业取得的发票必须是专用发票才能抵扣9%,从文件的意思上看,更多的是提倡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代开专用发票,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被允许自开专用发票,而使用专用发票抵扣的形式,是符合大的发展趋势的;第二,计算抵扣额时,按照金额*9%来计算。比如,A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A处取得一张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价税合计10300元,此时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9%=900元,而不是10300*9%。这里要注意的是,过去很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此都有误解,很多计算方式都是按照金额*9%来计算的。它基于 10,300 * 9%,这是错误的。)

核心提醒2: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生产并销售的农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第一项所说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和动物养殖、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附表所列自产农产品。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制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补充: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财税函[1995]52号)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例如: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精制茶、边茶和掺有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中成药,笋类罐头,各类熟制水产品及水产品罐头等,不属于上述初级农产品。

参考文献(可直接点击):

核心提醒三: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

(一)企业下列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类、水果、坚果等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中药材种植;

4. 培育及栽种树木;

5.牲畜、家禽饲养;

6. 林产品的收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机运维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深海捕鱼。

核心提醒四:“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企业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核心提醒五:“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畜禽销售免征增值税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纳税人销售畜禽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公告2013年第8号) 就“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纳税人销售畜禽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部分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和疫苗等(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农户将畜禽种苗饲养至成品后送交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出售。

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并转卖畜禽,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核心提醒六:“四大产业”所得按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对从事“四产”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四产”所得,按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注意政策中没有提到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以下称“四业”)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心提醒七: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纳税人从事蔬菜批发、零售业务,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供配菜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可供配菜的木本植物。蔬菜主要品种参见《主要蔬菜品种目录》(见附件)。

经过挑选、清理、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均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的范围。

各类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范围。蔬菜罐头是指以蔬菜为原料,经过加工、罐装、密封、杀菌或者无菌包装制成的食品。

2.纳税人同时销售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核心提示八:免征鲜活肉类、蛋制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通环节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

1.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类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它的整只或分割的鲜肉、冷却肉、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以及其他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和已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以上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蛋制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同时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肉、蛋制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当对上述鲜肉、蛋制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部分鲜肉、蛋制品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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