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有企业就农产品发票进项抵扣之事进行咨询。农产品所关联的进项抵扣问题繁琐多元,且在实际操作进程当中易于陷入“认知误区”。以下存在五大常见误区,瞧瞧你们是否“中招”呢?
存在这样一个误区,那就是,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当购入农产品是用于直接销售的情况时,若取得了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其进项税额是可以享有加计1%进行抵扣的待遇的。
答:不行。农产品加计抵扣只适用于购进农产品用作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情况,要是农产品用于别的用途,像是直接销售,那就没办法享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也就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其中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错误认知之二:通常情况下的纳税人,获取到的那种属于免税农产品范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都是能够被用来抵消掉进项税额的。
对,不行。企业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蔬菜、鲜肉以及禽蛋,所获取的普通发票,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也就是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要是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进而取得普通发票,那么这普通发票是不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的。
误区三:获取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所开具的农产品专用发票,能够依照9%去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行。通常情况下,身为一般纳税人,要是取得了由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所开具的农产品专用发票,是不可以依照9%来进行抵扣操作的。
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也就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7〕37号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 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错误认知之四:对于采用核定扣除进项税额方式的企业而言,在进行农产品进项抵扣时,并不需要获取发票方可达成此项操作。
应答:不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只是对企业进项抵扣的计算方式予以改变,然而仍然要求企业依照规定获取相应的发票等交易凭证。
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时,应当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在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时,也应当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在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同样应当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也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误区五:非正常损失的农产品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行。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出现非正常损失的情况,那么其进项税额是不可以从销项税额当中进行抵扣的。
政策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那就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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