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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月伴你行:餐饮业农产品进项抵扣学问多,这些你得知道
    发布时间:2025-09-25 00:02:07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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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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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饮食服务领域而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是个复杂议题。自2017年7月1日起,售卖或引进农产品需缴纳11%的税率,所以,购买农产品时,必须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增值税税率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最新条款来抵扣进项税额。经营时可能接触哪些种类的农产品,会拿到哪些种类的票据,怎样做进项税额抵扣呢?

在超市等经营蔬菜、鲜活肉蛋批发的商家处购买蔬菜、鲜活肉蛋,如果获得免税普通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该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相关条款,购买者从批发零售环节买入可享受免税增值税待遇的蔬菜以及某些新鲜肉蛋,并且获得的是普通发票,这种发票不能用来计算抵扣进项税。由于所取得的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购买方无需在申报单上填写,也不能当作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从超市购入非免税的大米、水果等农产品,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餐饮业农产品进项抵扣_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规定_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

应该区分销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

首先我们要进行情况判断:

如果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并且销售的是非自产的、除蔬菜和鲜活肉蛋之外的农产品,那么适用的税率是11%。

购买方如果购买这些农产品是为了生产销售不是17%税率货物,或者虽然是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但无法清晰核算混合使用的,可以凭借从销售方拿到的1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标明的金额进行抵扣。

若购买方购买前述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适用17%税率的产品且各自独立核算,则继续保持原有扣除规模,以13%的扣除比例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情况有不同的申报处理:

获得11%税率增值税专用凭证,若用于生产销售非17%税率商品,或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商品但难以区分核算的,申报时需将凭证标明的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2格。

涉及制造售卖或委外制作适用17%税率商品,并且各自独立计算的情况下,申报时需在增值税申报表的附件二(本期进项税额细目)第二格填写发票标明的税额,同时将发票标示的价款乘以2%填入附件二第八格

小规模纳税人

若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且销售的是非自产、除蔬菜、鲜活肉蛋之外的农产品,那么征收率是3%。买方需要获取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作为抵扣依据。小规模纳税人售卖农产品,按照3%的征收率用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从2017年7月1日起不再能用作抵扣凭证。

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申报处理:

获得3%税率增值税专用凭证,若用于生产销售或委外加工非17%税率商品,申报时需将凭证标示数额乘以11%,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六栏内。

涉及制造售卖或委外制作的17税率商品,且各自独立计算的情况下,申报时需将发票标示数额乘以11%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件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二个栏位,同时将发票标示数额乘以2%填入附件二第八栏位

涉及制造售卖或委外制作适用17税率产品,若成本核算混淆不清的,不能享受额外抵扣,填报时需把票据上标明的税金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件二,即本期进项税额详细表第二格。

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_餐饮业农产品进项抵扣_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公司与农业合作组织协作, 向其购买亲手种植的农产品, 能够应用何种凭证进行税额抵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款,农业领域生产者售卖的本土农产品无需缴纳增值税,所以公司向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生产单位购买的不用缴纳增值税的本土农产品,可凭借收到的免税增值税普通票据当作抵扣依据。

首先进行情况判断:

如果购买这些农产品是为了生产销售非17税率货物,或者是为了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无法清晰核算混合使用的,那么在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购买价格,要按照11税率的扣除比例来计算进项税额。

如果购买这些农产品是为了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的产品并且分别进行账目管理,那么继续保持减税力度,按照13%的比率计算进项税额。

申报时也应区分不同的情况:

如果购买这些农产品是为了制造销售非17税率商品,或者虽然是为了制造销售17税率商品但成本核算混乱不清,申报时需依据发票标明的购买金额乘以11%的比率,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六格中。

如果买这些农产品是为了生产销售17%税率产品或者交给别人加工并且分开计算,报税的时候,要按照发票上写的购买金额乘以11%填在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六格,同时按照发票上写的购买金额乘以2%填在附表二第八格

向农户购买自家种植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时,应该获取哪种票据用作报销依据?

餐饮业农产品进项抵扣_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规定_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

依照《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的条款,若纳税者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入自产农产品,能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取收购发票。当从农民个人处买入自产蔬菜、水果等农业产品时,可使用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当作抵扣依据。

情况判断:

如果这些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非17税率货物,或者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但核算不清晰,那么进项税额要按收购发票上标明的农产品价格乘以11%的扣除率来计算。

②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维持扣除力度不变,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申报处理:

获得农产品购买凭证的,如果购进这些农产品是用于制造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7%税率商品以外的情形,或者用于制造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7%税率商品但无法清晰分摊核算的,申报时需依据购买凭证上标明的价款乘以11%的比率,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件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六栏内。

如果购买这些农产品是为了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7%税率的产品,并且各自进行了账目区分,那么在申报时,需要根据收购单据上显示的购买金额乘以11%的比率,将计算结果填入增值税申报表的附件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六栏,同时按照单据上标明的购买金额乘以2%的比率,将计算结果填入附件二第八栏。

从境外进口农产品,应该如何抵扣呢?

依照财税2017年37号文件的要求,公司从国外购入农业产品时,须以获取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凭证单据来抵扣税款。

情况判断:

如果这些农产品是为了生产销售非17税率货物,或者虽然是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但核算不清晰,那么进项税额就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计算。

②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维持扣除力度不变,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申报处理:

领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凭证的,若用于制造售卖或委外加工非17税率产品,或虽用于此但账目混淆不清的,填报时需依据该凭证标注的税额,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件二本期进项税额细目第五格中。

适用于制造售卖或委外加工适用17税率商品,并且各自独立计算的情况,申报时需依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所标明的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的第五栏,同时将凭证上标示的应税价格乘以百分之二,填入附件二第八栏。

不论您获得的何种农产品抵扣单据,只要符合《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第27条所列情形的,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

《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第一部分第27条明确指出: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涉及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限于专门用于前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属于其他用途的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非正常耗费的买入物资,还有配套的加工整修服务以及运输配送业务。

非正常毁损的半成品和成品所使用的采购物资,不包括固定资产,还有加工维护服务以及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毁的房产,还有与此房产相关的购买物资、规划工作以及建造工程。

非正常损耗的房产在建项目所使用的买入物资、规划协助以及施工劳务。

个人或单位建设、改造、扩充、整修、粉刷房产,都属于房产建设期间项目。

购买到的出行服务、借贷业务、饮食服务、家庭生活服务以及休闲活动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和第五项提到的物品,是指建造不动产时使用的材料与装置,涵盖装修用途的物料,以及供水排污、取暖卫生、空气流通、光线供应、信息传输、燃气供给、火灾防控、集中调节、垂直运输、电力系统、智能建筑等装置和相关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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