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品品质安全涉及种植、制造、运输及食用等各个阶段,横跨整个供应过程。市场运作不畅的主要症结在于外部影响、各阶段信息交流不畅以及责任无法明确归咎。1990年代,欧洲联盟为处理接连发生的农产品安全事件,尤其是疯牛病风波,启动了产品来源追溯机制。紧接着,美利坚合众国、日本国、加拿大自治领、澳大利亚联邦等邦国也着手展开同类课题的探索。现阶段,于国度层级构筑农产品品质与安全溯源性机制已演变为一种进步性趋向,经由构建农产品品质与安全溯源性机制,强化农产品品质与安全监管的态势正逐步确立。
1 可追溯的含义及内容
可追溯性属于可追溯体系的核心属性之一。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食品(农产品)领域的各种规范中,对可追溯性的阐释存在差异,但具备共同之处,首先,可追溯性体现为一种功能,其次,可追溯性涉及环节覆盖生产到消费的完整过程,再次,可追溯性涉及的信息与品质安全密切相关。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即Codex,把可追溯性说明为一种能力,这种能力能够跟踪食品在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所有过程,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供应链中的信息能够完整且连续地传递。农产品来源识别指的是从消费者端到生产端确认产品或成分出处,这需要记录或标记农产品的历史与位置信息,依据中国《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NY/T 1431-2007)的解释。
可追溯体系是确保产品来源信息能够被有效追踪的系统。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即Codex,给出了该体系的明确说明。他们将可追溯体系视为一种保障机制,这种机制贯穿于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市场过程。该体系的核心在于维持信息传递的连续性,同时涵盖了信息追踪和产品追踪两个关键方面。Elise Golan觉得可追溯系统是用来记录产品或产品特点在供应链里所有环节的系统,她同时提出了评估可追溯系统的三个标准,分别是覆盖范围、追溯长度和确定能力。覆盖范围是指系统包含的信息广度,追溯长度是指信息能向前或向后延伸的距离,确定能力是指能找出问题根源或产品具体特征的水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把可追溯体系解释为,运用商品条码系统,对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环节进行标识,用条码和人工识别方法记录信息,一旦食品存在卫生安全风险,能够借助这些标识查明问题食品的最初来源。根据有关追溯概念的阐释,并参照农产品供应链的具体运作,可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理解为:全面采集农产品从种植到销售各阶段的信息,系统记录加工、流通等过程数据,构建起覆盖供应链各环节的信息档案,借助先进技术手段维护档案数据,确保供应链各阶段有据可查、产品去向能被追踪、相关责任可被明确、出现问题时产品可实施召回、整体质量有可靠保证,由此打造一个贯穿农产品供应链的全程监控网络。
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由两个部分构成。其一为技术架构,运用当代信息管理手段为农产品赋予唯一标识,并留存关联的管理信息,用以监控农产品从栽培、加工、运输到售卖的全流程信息网络。该架构涵盖标识应用、数据归档、数据获取与传输、信息检索等要素。其二是制度保障,制定配套法规确保追溯系统正常稳定运作。
2 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及问题
(一)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
2002年,中国着手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机制。2002年12月,农业部设立了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多个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参与其中,包括农业、商业、食品药品监管、质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在完善相关制度、开展试点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1.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制度建设
(1)相关法规
农业部门在2006年6月公布了《牲畜标记和养殖记录管理措施》,为国家推行牲畜及产品标记和记录的信息化管理,达成产品来源可查的目标提供了技术基础。为了配合《农产品安全法》,在2006年11月又公布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记管理措施》以及《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措施》。2012年公布《关于强化农产品安全监管若干事项的指导》(农质发3号),建议“迅速拟定农产品安全可追溯配套办法,规范产地安全达标文书与追溯体系,尝试实施产地安全追溯管理实验”。二零一一年,商务部印发《关于“十二五”期间迅速推进肉类蔬菜流通信息监管网络构建的指导文书》(商秩发376号),文件里面明确指出要“迅速构建完善的肉类蔬菜流通信息监管网络”。
各地依据实际工作情形,也制定了一些区域性法规,例如上海市在2001年公布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2004年版本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生产源头在生产经营环节,必须建立质量档案制度,确保物品来源能够查证清楚”;甘肃省于2014年1月公布了《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措施(试行版)》等。
(2)相关技术标准
二零零七年九月,农业部门公布了《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以及《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二零零九年四月又公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通则》,还发布了水果、茶叶、畜肉、谷物这四类产品的操作规程,二零一一年九月补充发布了蔬菜等产品的操作规程。现阶段,关于《农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设计指南》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同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管理办法》的拟定也在推进之中,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的制定也在进行当中。
2002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EAN-UCC系统128条码》(GB/T 15425-2002),2014年9月又更新了《商品条码 128条码》(GB/T 15425-2014),这个版本在2015年2月开始执行。2004年6月公布《出口水产品追踪办法(试行)》、《出口养殖水产品检测和监管准则(试行)》,以此回应欧盟自2005年起推行的水产品交易溯源体系。2005年12月公布了《良好农业规范(第1部分):术语》,到2014年6月,又发布了《良好农业规范(第27部分):蜜蜂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总共形成了27个部分,并且会持续为农产品生产环节制定技术规范。2009年9月,公布了《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运用国际通行的物品编码、商品条码及射频等识别手段,达成食品安全全程监控与来源查询,2004年6月,公布《牛肉产品全程监控与来源查询手册》《水果、蔬菜全程监控与来源查询手册》等文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践
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起了“中国条码发展计划”,旨在促进EAN-UCC系统的应用。同年8月,科学技术部实施了国家863计划中的“数字农业技术探索与示范”重点项目,致力于研究数字农业的关键技术、核心系统和主要产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系统的构建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持。自2004年起,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农业机构、食品药物管理单位、商业主管机关等,在多个农业产品范畴推行质量与安全可追溯系统构建的初步尝试,部分基础条件优越的地方政府以及资本实力强大的公司,或借助这些尝试,或凭借自身能力,也启动了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可追溯系统构建,收获了相当多的实际成效。
(1)国家层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作为国家质检总局的分支机构,自推行“中国条码推进工程”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创建了超过一百个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应用示范点,这些示范点涉及肉禽类、蔬菜水果、加工食品、水产品、医疗产品以及地方特色食品等多个行业,例如在陕西省设立了“牛肉品质监控与追踪平台”,在北京市建立了金维福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牛肉产品追踪与溯源自动识别技术应用示范平台”,在上海构建了“上海超市农产品查询平台”,在山东寿光打造了“蔬菜质量安全溯源平台”,在广西构建了“米粉质量安全追踪、溯源与监管平台”等。
农业部门从2004年起推行“城市农产品安全监管系统试验项目”,着手构建农产品安全溯源体系,试验旨在构建农业种植、农垦企业、动物身份及疫病防控、水产养殖四个专项溯源系统。2006年之后,农业部门在四川、重庆、北京、上海四个省市开展标识追踪试验工作。2006年至今,农业部门优质农产品服务中心于国内八个省份启动了种植产品品质追溯机制试点,创建了“农业部门种植产品品质追溯体系”。2008年至今,农业部门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设立了“农垦产品品质追溯展示平台”,针对米面、水果、茶叶、牲畜、家禽、禽蛋、水产等七个农产品品类,构建了农垦体系下的安全品质追溯机制。2010年,农业部门的一个下属机构,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了“动物标记及疫情追踪系统”;2010年,农业部门的一个研究机构,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与全国水产品安全追踪体系项目组联手,在广东省和天津市的41家水产公司里,开展涵盖养殖、加工、批发、零售的全程追踪试验,以此打造水产品安全追踪系统,并建成了“水产品安全追踪网络”。
2004年4月,八个相关机构将肉类行业选作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构建的试验领域,随即着手建立肉类产品源头管理规范和配套的信息管理架构。
自2010年起,商务部与财政部着手构建肉类蔬菜流通的追溯系统,成功打造出一个由中央、省级及市级平台构成的三级网络,该网络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与协同运作,从而建立起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紧密对接的追溯机制。截至2014年岁末,这项试点工程分五批次在58座城市实施,超过两千家从事肉菜流通的企业被纳入该追溯体系之中。接下来将把肉类蔬菜的溯源机制逐步扩展到药材酒水牛奶水果以及水产品等品类。
(2)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
2004年,北京市农业局和河北省农业厅联手负责农业部的“进京蔬菜产品质量追踪制度试点项目”,河北的六个县市蔬菜试点基地采用统一的包装和产品标签信息码,向北京市新发地和大洋路两个批发市场供货,这些蔬菜均参与其中。2005年,北京市启动了本地产蔬菜产品质量追踪试点工作。2008年,北京启动了奥运食品安全监控及溯源平台,推行奥运食品安全回溯规范,达成奥运食品从产地到消费者的全程监管,成为溯源平台应用的成功案例。2013年,北京以平谷大桃为试验对象,建成了首个国家级出口农产品回溯系统。如今,“北京市农业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以及“北京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平台”等系统运行顺畅,对于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涉及生产、包装、加工和零售等多个阶段,同时包含了蔬菜、水果、畜禽和水产等多种品类。
天津、上海等城市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监控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例如上海建立了超市农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天津开发了无公害蔬菜安全监控网络,山东构建了食品质量安全监控网络,江苏南京推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IC卡管理制度,海南打造了热带农产品质量监控网络,江西设立了脐橙品质监控查询平台,陕西实施了牛肉品质与流向监控方案,四川推广了茶叶制品追踪与监控机制,云南运用了普洱茶信息追踪与监控体系,福建建立了远山河田鸡供应链监控网络,新疆构建了吐鲁番哈密瓜信息追踪与管理系统。
当今,国家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较为突出,包括国家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食品安全监管、追溯与召回公共服务平台,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展示平台,农业部种植业产品质量追溯网,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网等;地方层面的典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有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北京市农业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北京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平台,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网等。
(三)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十多年间,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在理念与操作层面获得了一定进展,不过也存在若干弊端,这些弊端正阻碍着该体系的长足进步。
缺乏具有约束力的法规支撑。《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农产品“安全规范、来源地、生产过程、包装信息、检查监督、责任条款”等核心要素,构成了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根本法律基础,然而其中并未具体说明产品追踪相关事项。《食品安全法》对产品标识和召回制度提出了规定,但并未包含产品追踪的条款。国家文件《关于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若干规定》(国发20号),明确要求"完善农业生产源头管理、市场交易规范以及产品安全信息追踪系统",不过并未强制推行。这种做法与部分国家依靠法律手段确保产品全程监控的做法,形成了显著差异。在欧盟地区,2000年7月,发布了《关于新牛肉标识的法规》(第1760/2000号法令),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在市场上售卖的牛肉制品必须能够实现来源追踪,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牛肉产品来源可查的要求,2002年1月,欧盟又出台了《通用食品的法律规定》(第178/2002号法令),强制要求建立来源追溯体系,并且明确表示不允许进口无法提供来源信息的食品。二零零六年一月,欧盟颁布并执行了《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着重突出了食品从生产端到消费端的所有环节监管以及来源信息的清晰确认。2002年6月,在美国出台了《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该法对食品安全实施强制性监管,规定种植和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并在次年又发布了《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要求所有参与食品运输、配送及进口的企业,都要建立并保存食品流通过程的全部信息记录,同时所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企业,也必须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追溯体系尚未形成统一规范。日本制定了《农林产品及质量标志标准化法规》(简称“JAS法规”),启动了生产信息公开的JAS机制,采用面向消费者的追踪方式实施。澳大利亚在2001年从国家角度构建了国家牲畜身份识别体系(NLIS),并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成为最早对牛羊进行追踪管理的国家之一。我国农业主管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物品编码管理机构等众多单位制定了诸多规章制度、操作方案、实施原则、行为规范等文件,然而这些机构之间沟通协作不畅,导致所颁布的规范存在条款重叠、标准不一的问题。各地政府依据自身具体情况颁布了不少区域性规范,但规范水准高低不一。体系规范尚不健全,比如缺少农产品溯源系统构建、质量监管等方面的标准,相关实施办法和实施准则也未完全制定。国内现行的农产品安全可追溯标准虽多,却并非强制执行,缺少规范约束。由此造成系统间无法互通,存在重复构建和资源浪费等情况。同时,与国际未接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农产品的出口。
部门职责划分仍然相当明显。现阶段,负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构建的中央级机构包括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门、工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许多机构。实际操作中,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多个体系并行,多种途径分散进行,导致追溯环节无法衔接,追溯数据不能互通。各个区域、各个单位分别实施追踪任务,追踪范围难以扩大,追踪范围各自独立,容易造成信息分割。此外,也容易产生工作衔接不畅的情况。例如商务部在2011年倡议在“十二五”期间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踪管理措施》,但鉴于职责的持续变动,现在已无法找到关于这项工作的相关记录。
技术体系还在探索中。现阶段,可追溯系统持续健全,部分技术辅助方法不断进步,例如EAN-UCC系统、GS1系统、IC卡识别技术、RFID射频技术、DNA技术等。国际上,多数先进国家普遍采用EAN-UCC码作为核心的溯源工具。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在2001年研制了GS1系统,这个系统是用于全球统一编码和标识的,主要目的是追踪食品类产品。到目前为止,超过一百个国家和地区都在使用这个系统来跟踪和追溯食品。不过在中国,很多相关技术还在通过“创新”的名义,逐步开展研究和相关工作。这些工作主要由政府推动进行试点,但由于成本问题较高,所以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不太强。中国的农业以小农户经营为主,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规模偏小,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产业化和标准化水平不高。这种分散的生产主体和经营模式,给全面收集农产品追溯信息造成了很大困难,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构建的成本和难度,导致追溯体系往往效果不佳,难以得到广泛应用。
信息追溯存在缺失和失实问题。澳大利亚已全面应用国家畜产品身份识别系统,该体系由各州及农场主普遍使用。若个人或企业因疏忽或恶意提交错误资料,将面临1.2万至4.4万澳元的行政处罚。然而在中国,可追溯信息的录入与监控,主要依赖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约束,其可靠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 意见与建议
健全法规体系。先进国家农产品质量监管有效运转的关键在于法制健全。应当迅速制定农产品安全溯源的法规条例,清晰界定监管目标、监管数据、监管流程、监管职责以及违规惩处等要素,把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标准化要求纳入法律范畴。此外,要清晰界定责任归属,显著增强对伪造资讯的处罚强度,确保回溯数据的精确性与可信度。
构建一致规范,现阶段,国内可追溯系统的构建主要体现为实施试点,针对部分核心品类、规模较大的公司、特定地带等展开,呈现分散化、条块分割的特点。当面临这种情况时,必须构建一套能够相互衔接和共享的可追溯规范体系,其中包括信息收集和传递的规范、可追溯规范体系的整体框架等,同时也要根据情况将一些指导性规范升级为必须遵守的规范,以此严格规范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工作的执行标准。
确定主管单位。可追溯系统具有减少外部开销、清晰界定职责以及传递品质信息等作用。从系统功能角度分析,承担农产品安全监管任务的机构,也理应是该系统的主要推行单位。依照机构调整现状,我国现阶段应由农业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此职责。相关机构的可追溯职责,需逐步移交监管单位,目的是整合资源,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借鉴引进先进国家的成熟技术成就,国际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实践始于1997年,欧盟、美国等领先国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准、技术、实践等方面进步显著,标准持续优化,技术不断革新,追溯体系持续健全。我们应当迅速掌握全球范围内农产品安全质量监控的先进技术,借助引进、理解吸收、进一步革新来加以运用,推动科研成就快速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成效。
要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互动模式,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体现出显著的外部效应和公共属性,政府部门既要构建完善的追溯体系,增加扶持投入,促进试点项目实施,同时也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恰当控制对参与追溯企业的财政补助和扶持政策。加拿大用耳标给每头猪做标记,不在标记系统里的猪不准买卖和屠宰,标记本身的费用由养殖户承担,系统维护的钱由政府出,这种做法中国也可以借鉴,既能让政府全面管理,也能让企业负起责任。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介进行公益宣传,传播食品溯源相关知识,引导民众合理消费。这样做,既能维护参与溯源企业的经济利益,又能促使更多民众关注质量安全,推动社会协同治理,从而保障溯源体系高效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