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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从事蔬菜种植个体户销售自产农产品给企业,免缴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5-06-03 10:02:1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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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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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咨询:我作为专门从事蔬菜种植的个体工商户,将自产的农产品出售给企业,这样的交易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以下列项目可享受增值税的免征待遇: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的规定,所谓“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指的是那些直接参与植物种植、收割以及动物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他们所销售的、注释中明确列举的自产农业产品。

上述单位及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他们购入的农产品在加工、生产后再次销售的产品,若仍属于注释中列明的农业产品,则不享受免税待遇,需依照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咨询:作为一家从事蔬菜水果批发的普通纳税人公司,我们在向农户购买产品时获得的免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进项税额的抵扣?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税率相关政策的通告》(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纳税人从蔬菜批发、零售环节购入,以及购入部分鲜活肉蛋并取得的一般发票,这些发票不得被用作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

贵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若从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入农产品以生产适用13%税率的产品,并且获得了对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贵公司能否按照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呢?

答:可以。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相关政策公告》(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的规定,对于纳税人所购进的、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应按照10%的扣除率来核算其进项税额。

贵公司若从小型纳税人处采购农产品,并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类发票若用于生产13%税率的商品,且符合相关要求,则可依照既定程序,按10%的扣除率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贵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采购的农产品既被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的商品,同时也被用于生产及销售其他货物与服务,但尚未进行分别核算。那么,贵公司是否能够依照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呢?

答:不可以。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相关政策的通告》(编号财税〔2017〕37号)所确立的准则,对于纳税人所购买的农产品,若既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的商品,又用于生产或销售其他商品与服务,则必须进行分别的核算处理。

对于未单独核算的部分,其进项税额应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上所载明的税额确定;或者,根据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上所列明的购买价格,并运用9%的扣除率进行计算,以得出进项税额。

五、咨询:本企业为一家经营农产品的公司,所采购的农产品主要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的商品。由于单次购入的农产品数量较多,而生产过程中的消耗速度相对较慢,我们想知道在农产品采购阶段,是否可以直接抵扣10%的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依据现行的增值税相关法规,自2019年4月1日期起,凡涉及纳税人购置的农产品,在购买当月,必须依照农产品抵扣的相关标准执行,并且应按9%的比例来计算其可抵扣的进项税款。

若企业采购农产品以用于生产或委托他人加工13%税率的商品,那么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这些农产品时,可以额外增加1个百分点的税额抵扣。

经典案例中,由于会计对相关政策不熟悉,导致未能正确计算并扣除1%的增值税,结果多缴纳了十万元的增值税。

甲公司收购了免税的农产品,经过一系列的加工处理,最终生产出了罐头产品,并将这些罐头产品销售给超市,该交易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甲公司日常的会计操作均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他们通过使用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免税发票,成功抵扣了9%的税款。

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0万元

全部领用材料用于生产加工:

借:生产成本 1000万元

贷:原材料 1000万元

销售罐头:

借:银行存款22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万元

当期缴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260-90=170万元

请问:上述增值税的计算正确吗?

请注意:在之前的增值税计算过程中,由于会计人员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够深入,未能准确应用1%的增值税加计抵扣规定,进而导致了增值税的多缴。下面是正确的核算方法:,,,,,,,,,,,,,,,,,,,,,,,,,,,,,,,,,,,,,,,,,,,,,,,,,,,,,,,,,,,,,,,,,,,,,,,,,,,,,,,,,,,,,,,,,,,,,,,,,,,,,,,,,,,,,,,,,,,,,,,,,,,,,,,,,,,,,,,,,,,,,,,,,,,,,,,,,,,,,,,,,,,,,,,,,,,,,,,,,,,,,,,,,,,,,,,,,,,,,,,,,,,,,,,,,,,,,,,,,,,,,,,,,,,,,,,,,,,,,,,,,,,,,,,,,,,,,,,,,,,,,,,,,,,,,,,,,,,,,,,,,,,,,,,,,,,,,,,,,,,,,,,,,,,,,,,,,,,,,,,,,,,,,,,,,,,,,,,,,,,,,,,,,,,,,,,,,,,,,,,,,,,,,,,,,,,,,,,,,,,,,,,,,,,,,,,,,,,,,,,,,,,,,,,,,,,,,,,,,,,,,,,,,,,,,,,,,,,,,,,,,,,,,,,,,,,,,,,,,,,,,,,,,,,,,,,,,,,,,,,,,,,,,,,,,,,,,,,,,,,,,,,,,,,,,,,,,,,,,,,,,,,,,,,,,,,,,,,,,,,,,,,,,,,,,,,,,,,,,,,,,,,,,,,,,,,,,,,,,,,,,,,,,,,,,,,,,,,,,,,,,,,,,,,,,,,,,,,,,,,,,,,,,,,,,,,,,,,,,,,,,,,,,,,,,,,,,,,,,,,,,,,,,,,,,,,,,,,,,,,,,,,,,,,,,,,,,,,,,,,,,,,,,,,,,,,,,,,,,,,,,,,,,,,,,,,,,,,,,,,,,,,,,,,,,,,,,,,,,,,,,,,,,,,,,,,,,,,,,,,,,,,,,,,,,,,,,,,,,,,,,,,,,,,,,,,,,,,,,,,,,,,,,,,,,,,,,,,,,,,,,,,,,,,,,,,,,,,,,,,,,,,,,,,,,,,,,,,,,,,,,,,,,,,,,,,,,,,,,,,,,,,,,,,,,,,,,,,,,,,,,,,,,,,,,,,,,,,,,,,,,,,,,,,,,,,,,,,,,

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0万元

全部领用材料用于生产加工:

借:生产成本 99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万元

贷:原材料 1000万元

销售罐头:

借:银行存款22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万元

当期缴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260-100=16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2019年第39号公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明确指出:对于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原先适用的10%的扣除率将进行下调,调整为9%。

纳税人若购买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应依据10%的扣除比例来核算其进项税额。

关于增值税改革的相关问题解答——农产品附加抵扣政策即时问答(第二部分):

六、咨询: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纳税人在购买农产品时已经按照10%的扣除率进行了扣除。那么,若在2019年4月使用这些农产品来生产或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是否可以进行额外的抵扣?若可以,那么这种额外的抵扣比例是2%还是1%呢?

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于纳税人使用的农产品,若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商品,将统一执行1%的加计抵扣政策,不再对购入农产品的时间点进行区分,无论是4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

即问即答(之五):

问:根据税收政策,对于纳税人采购的、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其进项税额需按10%的扣除率进行计算。然而,我司并未被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范围,且主要生产13%税率的产品。那么,自2019年4月1日起,我们公司购入的农产品,是否可以在购入环节直接进行10%的进项税额抵扣?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依据现行的增值税法规,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购买农产品时,需依照农产品抵扣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按9%的税率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若所购农产品系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商品,那么在产品生产或领用该农产品时,还需额外增加1个百分点的抵扣额度。

八、咨询:关于案例,我们公司目前对外提供的培训服务是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目前计划新增自行种植并对外销售谷物、蔬菜等农产品业务。请问:

自行种植并对外销售的谷物、水果、蔬菜等农产品,其收入是否能够依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规定享受免税待遇?若确实可以免税,那么是否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取相应的批准文件?

对于计划投资建设用于生产谷物、水果及蔬菜的谷物中心大楼,其设计费用、施工管理费用以及建设费用所涉及的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予以抵扣?

对于用于生产谷物、水果以及蔬菜的种子、化肥等运营成本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请抵扣?

解答: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条款,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享受增值税的免征待遇。参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及《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20190717)的相关内容,该免征优惠在纳税服务规范中已明确指出,申报时需享受税收减免,且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用于免税目的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的采购,其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

《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告》(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涉及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以及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的服务,以及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特指那些专门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针对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进行税务处理的项目、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的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采购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对于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在产品及产成品,其所使用的购入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以及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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