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纳税人及基层税务机关查询相关政策应对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2019年1月至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快速解答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确认,编制了清单涵盖8大类。目前有 34 个主题的 294 个有效答案。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农产品收购增值税政策的相关问答。
[问题1]深化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10%的扣除税率是否会调整?
答:有调整。 《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问题2]对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后其适用的扣除标准是否需要调整?
答:《农产品进项税额审定扣除试点办法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明确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农产品是指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的,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问题三】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之前购入的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的,2019年4月收到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按13%税率扣除的,可加征增值税吗?是否可以进行扣除?如果是的话,加计扣除率是2%还是1%?
答: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使用农产品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1%的税率扣除,不再区分农产品是否为农产品。 4 月 1 日之前或 4 月 1 日之后购买。
【问题4】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 A公司尚未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主要生产税率为13%的商品。 2019年4月1日以后收购的农产品,10%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农产品收购时直接抵扣吗?
答:10%的进项税额不能在采购过程中直接抵扣。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后收购农产品,应符合当期农产品扣除一般规定,按9%计算进项税额扣除。外购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在当期生产使用期间加计扣除1个百分点。
【问题5】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的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1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税额?
答:是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第二条海关总署2019年规定,纳税人采购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13%税率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扣除率计算10%。 A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税率为13%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按规定程序按10%的扣除率计算扣除投入。税。
【问题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买农产品并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向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加9 %扣除率用于计算进项税。
【问题7】B公司适用农产品进项税额确定和抵扣办法。 2019年4月1日后购买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办法实施办法》(财税发[2012]38号)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适用税额商品销售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海关总署)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进行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9年4月1日后,B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的,对应的扣除率为13%; B公司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的,扣除率为9%。
【问题8】农业开发公司收购大豆的税率为9%,加工生产的豆油税率为9%。但其他副产品(如皂脚、磷脂、脂肪酸)的销售税率为13%,这部分产品的销售额约占总销售额的1%。那么,13%税率的副产品是否符合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呢?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明确规定,纳税人购买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的适用13%税率的农产品加工货物,按照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10%。因此,纳税人利用农产品生产13%税率产品时,无论是主产品还是副产品,只要能实现单独核算,均可按10%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
【问题9】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不仅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的商品,还用于生产和销售其他商品和服务。目前,它们没有单独核算。进项税额可以按10%的抵扣率计算吗?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统一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率统一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规定)根据2019年第39号公告,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和劳务,需分别核算。不单独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购进发票载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作为进项税额。将使用销售发票并扣除 9%。计算进项税额的比率。
【问题10】能否加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将审批下放至省级财税部门,降低税收风险?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抵扣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选择部分行业开展考核扣除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财政部门制定的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文件须报财政部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目前,核准扣除试点已获得省财税部门同意,该建议已被采纳。
【问题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是否可以按10%的抵扣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
【问题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尚未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实施办法)时,可以凭什么类型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农产品,在流通环节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在流通环节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收购农产品并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进项发票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进货发票的,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进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计算进项税额。发票和9%的扣除率。
【问题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批发、零售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蔬菜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买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蔬菜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