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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8年4月24日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12 09:03:4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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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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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4日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对无污染农产品的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标准,守护农业生态环境,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此临时性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提到的无公害农产品,指的是那些在产地环境、生产环节以及产品质量上均满足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的农产品,这些产品经过认定,均达到了合格标准,且未经进一步加工或仅经过初步加工。

第三条 本规定中提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系指附着或印制在无公害农产品及其包装上的认证性符号。此类无公害农产品均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其基本图形设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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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事务主要由政府主导,并且采取对产品进行认定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承担着全国范围内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标准修订以及相关规范的编制等工作职责,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则主要负责协调和指导地方层面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相关事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承担着对其管辖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进行认定审核、专家评审、证书颁发以及后续监管等职责。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申请。

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无污染农产品及其相关标识进行监管。

第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需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技术支持等方面给予无公害农产品以大力支持,鼓励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及普及推广。

第七条 执行无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及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必须拥有必要的检测设施和技能,依照法律规定完成资质审核,且对无污染农产品相关标准与规范有深入了解。

第二章 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条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标准要求;

(二)配备了专业的生产及质量管理团队,其中至少设置了一名专责的内检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与质量安全。

(三)有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

(四)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条 规定,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规范,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必须遵循国家规定。严禁采用已被国家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三章 产品认定

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条件及生产管理规范的规模生产单位,有权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对于生产与管理的质量控制,涵盖了组织管理体系的构建、投入品的管理规范以及生产操作的指导规程。

(四)最近一个生产周期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复印件;

(五)专职内检员的资质证明;

(六)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需在接到申请文件后,在十五个工作日限期内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若审核通过,需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并按层级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若审核未通过,则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需在接收到申请文件后,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指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检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若审核通过,则需在产品生产期间,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持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并且需通过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平台录入申请者及产品的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规定,若现场检查结果达标,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授权其挑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申请的产品及其产地环境进行检测;若现场检查未能通过,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退还申请文件,并就退回原因作出书面解释。

检测机构在接到申请人的委托后,必须依照抽样标准迅速进行抽样操作,同时,从产地环境采样开始计算,需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任务,并在此期间内提交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同样,从产品抽样开始计算,也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需在接到产地环境监测及产品检验的相关报告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确保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安排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需参照专家评审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颁发证书决定的审议。若评审结果支持颁发,则由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发放证书并进行公告;若评审结果不支持,则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详细阐述不予颁证的原因。

第十九条规定,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需在发放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所认证产品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平台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 规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证书持有期限为三年。若证书到期后仍需继续有效,申请人必须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复查及换发证书的正式申请。

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前,若生产单位名称等发生调整,需及时向省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以完成相应的变更手续办理。

第四章 标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是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为认证企业),有权在其认证产品及其相关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同时,认证企业还可以在涉及其认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推广活动以及各种媒体平台上展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

第二十二条规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应严格限定在证书所确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严禁超出指定范围或延迟使用。

第二十三条 规定,持有证书的机构在使用该标志时需遵循规范,标志的大小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无论是放大还是缩小,均应保持其原有形态和色彩,不得出现扭曲或改变。

若产品产地环境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动,导致其不再满足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获证企业需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标志,并迅速向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同时需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一并上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规定,获证单位必须严格遵循无公害农产品在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以及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标准,同时要构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和执行生产、销售记录的相关制度,并且对所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与信誉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的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对所辖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以及标志的使用等方面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需设立证后监管机制,对所辖区域的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持续监督;此外,还需构建无公害农产品风险预防和紧急应对体系,负责处理相关投诉和申诉事宜。

第二十八条 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制造、假冒、转手或交易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明及其标识。

第二十九条 我国推崇并倡导个人及各类组织对无污染农产品的生产、认证、监管以及标识应用等方面实施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若获证单位违反本规定,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暂停或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资格,同时收回认证证书,并禁止其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农业投入品并未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四)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要求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拒不接受监管部门或工作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证书的;

(八)其他需要暂停或取消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于那些在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检测、管理工作中,若滥用职权、进行徇私舞弊或疏于职守的人员,将根据相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检测机构的检测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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