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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详解:17%降至16%,11%降至10%,农产品加计扣除新规
    发布时间:2025-04-23 23:01:16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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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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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代销合同_农资代销合同_代销农产品的增值税怎么算

税务小课堂开讲啦

你知道吗?从 5 月 1 日开始,增值税的税率有了很大的变化。多个税率都进行了下调。那就让我们通过一节简单的小课堂来了解这些变化吧。

注意听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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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哪些方面的增值税发生了变化?

通俗来讲,原先适用 17%增值税税率的那些应税货物、劳务以及服务,现在降低税率至 16%;原先适用 11%增值税税率的那些应税货物、服务,还有销售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现在降低税率至 10%;而其他适用 6%增值税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在本次调整中保持不变。

部分原先适用 17%增值税税率的农产品可以进行加计扣除,那么现在该如何进行操作呢?

首先,5 月 1 日后,原先适用 17%税率的农产品调整为 16%税率。其次,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2%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当产成品是 16%税率的农产品时,其原料农产品即便税率为 10%,但经过加计扣除后,扣除率为 12%。

提示:不能按照加计扣除 13%的方式来处理;必须分别计算产成品税率为 16%以及 10%的农产品原料的使用情况。

增值税税负降低了,利润是否会相应增加呢?如果利润增加了,是否就需要多交企业所得税呢?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利润,影响现金流。

提示:有许多纳税人签订了中长期合同,其中多数是按照调整前的税率签订的。建议合同双方对合同进行梳理,以避免在增值税税负方面产生分歧。

04.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有什么变化?

划重点哦!!!

原适用 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7%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率被调整至 16%;原适用 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1%的出口货物以及跨境应税行为,其出口退税率被调整至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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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在 2018 年 7 月 31 日前出口上述所涉货物以及销售上述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若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就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若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就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在 2018 年 7 月 31 日前出口货物以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总局设置了一个过渡期,这是很人性化的。大家要注意这个过渡期是 5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时长为三个月。要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及出口货物的时间,是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要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是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的。

2018 年 5 月 1 日之后能否认证 5 月 1 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 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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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5 月 1 日后,对原税率发票进行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何种税率?

应按照原税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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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这种情况下适用什么税率?

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 5 月 1 日前,那么就适用 17%、11%的税率;倘若纳税义务发生在 5 月 1 日后,就适用 16%、10%的税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 691 号)的相关规定:其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其二,此时间在第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有两种情况:一是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二是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另外,如果先开具了发票,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就是应税销售行为发生的时间。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提及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依据销售结算方式的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不管货物有没有发出,都以收到销售款或者获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那一天为时间节点。

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时,是以发出货物并且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时间节点;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同样是以发出货物并且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时间节点。

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时,是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准;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同样是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准。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那么销售货物的时间就是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货物发出的当天为销售时间节点;然而,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其销售时间节点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时,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二是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在这两种情况下的当天即为委托代销货物的相关日期。而如果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那么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的情况是,在提供劳务的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那一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是在货物移送的那一天。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的相关规定,其内容为:“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情况如下:”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当天,同时收讫了销售款项;或者纳税人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纳税人先开具了发票,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就是应税行为发生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收到款项,或者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完成后收到款项,这就叫做收讫销售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有两种情况。其一,是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其二,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那么就是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若采取预收款方式,那么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是收到预收款的那一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情况,其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时,其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是服务完成的当天或者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同时也是不动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那个当天。

B 公司在 2018 年 4 月 3 日向作为一般纳税人的 C 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这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 17%,同时 B 公司预付了货款。C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3 日进行了发货。那么 C 公司应当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给 B 公司开具税率为 16%的增值税发票。C 公司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且在 4 月 3 日收讫销售款项,那么即便在 5 月 1 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 17%税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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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实用版增值税税率表(零税率部分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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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咳,这下次明白了吧~

今天的课就上到这里

我们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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