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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事项
    发布时间:2024-09-16 00:02:19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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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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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产品进项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4号)具体有哪些政策调整?

答:第一,对实行核定扣除的植物油、酿酒及酒精行业一般纳税人确定扣除的方法由“投入产出法”调整为“成本法”;第二,适用成本法确定扣除数额的纳税人,不再按“主营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改为按“产品法”计算;第三,成本法计算公式中,“生产成本”和“主营业务成本”按照会计核算。

问:农产品进项税额确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增值税确定和抵扣方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附件1:《农产品进项增值税确定和抵扣方法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和增值税额计入成本科目;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购货价格直接计入成本。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需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应税劳务,仍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进项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当按照38号公告附件1规定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确定方法,根据不同方法和情况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适用农产品核定抵扣办法的纳税人,购进机器设备时,能否凭增值税扣缴凭证抵扣进项增值税?

答:是的。根据38号公告附件1《农产品进项增值税确定与抵扣试点实施办法》,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增值税,对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额。

问: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直接销售的,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抵扣额=农产品当期销售额/(1-损失率)×农产品平均收购价×9%/(1+9%)

损失率=损失数量/购买数量

问: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的不构成实物商品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如何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抵扣额=农产品当期消耗量×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9%/(1+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13%税率货物生产或者委托加工时,按照1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采用“成本法”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抵扣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消耗率×抵扣率/(1+抵扣率)

农产品消耗率=上年生产所需农产品收购量/上年生产成本

购进农产品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除购进农产品之外另行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分拣费用。

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农产品消耗率,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当年实际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农产品消耗率,作为下一年度农产品消耗率。

问:新设立试点纳税人如何确定扣除项目?

答:可以采取参照方式。根据公告第38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确定与抵扣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规定,对新设立试点纳税人或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可参照相关行业或生产结构类似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位消耗数量或农产品消耗率。下一年度,试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农产品单位消耗数量或农产品消耗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度农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上年度农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增值税实际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其差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准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将其差额转出。

问:试点纳税人计算农产品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公式中的扣除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38号公告附件1的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是货物销售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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