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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改革后农产品征税范围及进项税抵扣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4 23:00:2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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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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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抵扣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13%税率货物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按照10%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1、农产品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很多朋友都有疑惑,我们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做出判断的(见文末附件)。

2、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开具的免税发票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制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所称列明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按3%税率简易程序缴纳增值税时,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附录

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

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和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

植物包括各种人工栽培和自然生长的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 食物

粮食,是指各类主粮植物的果实的总称。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米、玉米、高粱、谷子等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制粉、脱壳等工序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面、玉米面、糟粕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食品仿制品也属于该产品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不属于该商品征税的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供配菜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的总称。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类蔬菜、菌类及少量可供配菜的木本植物。

经过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酱菜、腌制菜、泡菜和盐渍菜,也属于本商品的征税范围。

各类蔬菜罐头(罐头食品是指用金属罐、玻璃瓶等材质包装并经过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该产品征税范围。

(三)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烟叶。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晒干烟叶、风干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干烟叶:指利用太阳能在露天条件下进行干燥的烟叶。

2.风干烟叶:指在风干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烤烟叶。指由烟农直接烘烤的烟叶,不包括经专业复烤厂烘烤的复烤烟叶。

4.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嫩芽(即绿茶叶),以及经过干燥、揉捻、发酵、烘干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茶叶。本商品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生茶(如红生茶、绿生茶、乌龙生茶、白生茶、黑生茶等)。

精制茶、边境销售茶、掺药茶、茶饮料不属于本商品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干果(如荔枝干、桂花干、葡萄干等)、干果、仁、果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过冷冻、冷藏、包装等加工的园艺植物也需征税。

各类水果罐头、蜜饯、蜜饯、油炸果仁及坚果类食品,地上园艺植物(如花椒粉、花椒粉等),不征税。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料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用上述药用植物制成的片、丝、块、片等中药材也应征税。

该产品不属于中成药征税范围。

7. 油料植物

油料是指各类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等主要用于提取油料的初级产品,例如油菜籽(含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亚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用于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植物也属于此类商品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以纤维作为纺织、造纸或制绳原料的植物,例如棉花(包括籽棉、皮棉和絮棉)、大麻、黄麻、洋麻、苎麻、亚麻、麻蕉、剑麻等。

棉短绒及脱胶后干燥(洗涤)的亚麻也属于此类商品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于生产糖的各种植物,例如甘蔗、甜菜等。

10. 林业产品

林产品是指树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和天然橡胶。林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 原木。原木是指砍伐的树木、灌木和木段,锯成一定长度,去掉树枝、树尖或树皮。

该产品的锯材不征税。

2.原竹。指砍伐后除去枝、梢、叶的竹子和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三)天然树脂。指木本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树胶,例如松香、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以及天然橡胶(包括胶乳、干橡胶)。

4、其他林产品。指上述林产品以外的各种林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衣、枝、叶、树皮、藤等。

腌制竹笋也需征税。

竹笋罐头不征税。

11. 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所列植物以外的各种人工栽培和野生的植物,如幼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等。

干花、干草、干土豆、干藻类、农业废弃物等也需征税。

2.动物

动物包括人工饲养或者自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 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饲养或者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哺乳动物等。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哺乳动物等,鱼苗(卵)、虾苗、蟹苗、贝类苗(苗),以及经过冷冻、冷藏、盐渍等保鲜方法处理、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鱼、虾、蟹、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例如鱼干、虾米、虾仁、干贝等,以及未经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等,也应征税。

各类熟制水产品和罐装水产品不征税。

2. 畜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育或者捕获的各种牲畜、家禽。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动物、家禽及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动物、禽、爬行类肉制品,包括整只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腌制肉、动物、禽、爬行类的内脏、头、尾、肠及其他组织。

各种动物、家禽和爬行动物的生肉产品,如培根、腌制肉、熏肉等,也需征税。

各类肉类罐头及熟肉制品不需征税。

3.蛋制品:指各种禽蛋、爬行类蛋,包括鲜蛋、冷冻蛋。

经加工的咸蛋、皮蛋、腌蛋等也属于该产品的征税对象。

各类罐装鸡蛋均不征税。

4.鲜乳是指各类哺乳动物的乳汁以及经过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以鲜奶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种乳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该产品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毛

动物皮是指从各类动物(兽、禽、爬行类)上直接剥下的、未经过加工的生皮。

未经加工,用水、盐水或防腐剂浸泡,刮除、脱毛、晒干或熏制的生皮也应征税。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各种动物未洗过的毛发、绒毛、羽毛等。

洗过的羊毛、洗过的羽绒等不征税。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除上述组织以外的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和昆虫的其他组织。

1.蚕茧:包括鲜茧、干茧,以及茧蛹。

2、天然蜂蜜。指未经任何加工的天然蜂蜜和新鲜蜂王浆。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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