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出台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该《标识办法》将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同步进行实施。《标识办法》主要涵盖 8 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要解决食品日期“找不到”的问题。《标识办法》明确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一个独立的区域,专门用来具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如果这个独立区域没有设置在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上,那就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这样的字样来进行指引,以便让消费者能够更加容易地查找标注的具体日期。
一是要解决食品日期“看不清”的状况。《标识办法》明确规定,需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采用白底黑字等颜色对比极为明显的方式来标注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到期日。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有提升。现行是 1.8 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层次提升。其中,若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 平方厘米(含),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 3.0 毫米;若为其他小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 2.0 毫米。
一是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按年、月、日顺序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等强制标示事项;二是此规定方便消费者直接知晓食品可食用期限;三是无需消费者另行计算食品的可食用期限,从而解决食品日期“不易算”问题。
一是规定食品标识应清楚明显且易于消费者辨认识读。二是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需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等进行标注。三是字体高度根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进行提升,现行是 1.8 毫米,分别提升至 2.0 毫米、2.5 毫米。
一是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是食品标识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三是食品标识不得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四是食品标识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为避免食品名称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需要食品名称能够反映出食品的真实属性,并且如实体现所使用的原料。
六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标识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对其所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合法性负责,并且要确定具体的机构或者人员来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若在食品包装上同时运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来展示食品标签内容,那么这些展示的内容应当与食品包装上原本展示的食品标签内容保持一致。
一是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标示要求。《标识办法》明确规定,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需要在销售的主页面上刊载预包装食品的主要标签信息。二是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大对网售食品标识信息的检查和监控力度。三是要依法对违法违规的食品标识信息进行处置。四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
八是对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进行合理配置。《标识办法》在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工作后,明确在规章权限范围内规定,对于食品标识不规范等行为,在责令其整改的同时,可以对违规对象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以《标识办法》出台为契机,会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标识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把食品标识完善好,这样就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