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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明确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4-09-15 00:02:24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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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

财水字〔1995〕 52 发布日期:1995年6月15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和部分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自1994年5月1日起,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抵扣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现将《农产品征税范围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澄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第一项所说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收获和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附表所列的自产农产品;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购进的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购进用于生产、加工、销售,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以自产绿茶叶经筛选、风选、采摘、粉碎、干燥、堆放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精制茶,不适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地方国税局规定的农产品征收范围同时取消。

附录:

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

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和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

植物包括各种人工栽培和自然生长的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 食物

粮食,是指各类主食植物的果实的总称。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米、玉米、高粱、谷子等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制粉、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面、玉米面、糟粕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食品仿制品也属于该产品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不属于该商品征税的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供配菜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的总称。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类蔬菜、菌类及少量可供配菜的木本植物。

经过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酱菜、腌制菜、泡菜和盐渍菜,也属于本商品的征税范围。

各类蔬菜罐头(罐头食品是指用金属罐、玻璃瓶等材质包装并经过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该产品征税范围。

(三)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烟叶。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风干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干烟叶。指利用太阳能在露天条件下干燥烟叶。

2、烘干烟叶。指在烘干房内进行自然干燥的烟叶。

3. 原烟叶。指烟农直接烘烤的烟叶。不包括经专业复烤厂烘烤的复烤烟叶。

4.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的鲜叶、嫩芽(即绿茶叶)以及经过干燥、揉捻、发酵、烘干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茶叶。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生茶(如红生茶、绿生茶、乌龙生茶、白生茶、黑生茶等)。

精制茶、边境销售茶、掺药茶、茶饮料不属于本商品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干果(如荔枝干、龙眼干、葡萄干等)、干果、仁、果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过冷冻、冷藏、包装等加工的园艺植物也需征税。

各类水果罐头、果脯、蜜饯、油炸果仁、坚果类以及地上园艺植物(如胡椒、花椒粉等)不征税。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作为中药材使用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用上述药用植物制成的片、丝、块、片等中药材也应征税。

该产品不属于中成药征税范围。

7. 油料植物

油料是指各类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等主要用于提取油料的初级产品,例如油菜籽(含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亚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用于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植物也属于此类商品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其纤维可供纺织、造纸原料或绳索使用的植物,例如棉花(包括籽棉、皮棉和絮棉)、大麻、黄麻、洋麻、苎麻、亚麻、麻蕉、剑麻等。

棉短绒和脱胶后干燥(洗涤)的亚麻也需征税。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于生产糖的各种植物,例如甘蔗、甜菜等。

10. 林业产品

林产品是指树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和天然橡胶。林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 原木。原木是指砍伐的树木、灌木和木段,锯成一定长度,去掉树枝、树尖或树皮。

该产品的锯材不征税。

2.原竹:指砍伐后去掉枝、梢、叶的竹子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这些是木本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例如松香、桃胶、樱桃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

4、其他林产品。指上述林产品以外的各种林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衣、枝、叶、树皮、藤等。

腌制竹笋也需征税。

竹笋罐头不征税。

11. 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所列植物以外的各种人工栽培和野生的植物,如幼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等。

干花、干草、干土豆、干藻类、农业废弃物等也需征税。

2.动物

动物包括人工饲养或者自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 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饲养或者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哺乳动物等。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哺乳动物、鱼苗(卵)、虾苗、蟹苗、贝类苗(苗)、以及经过冷冻、冷藏、盐渍等处理、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鱼、虾、蟹、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例如鱼干、虾米、虾仁、干贝等,以及未经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等,也应征税。

各类熟制水产品和罐装水产品不征税。

2. 畜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育或者捕获的各种牲畜、家禽。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哺乳类、鸟类及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动物、家禽、爬行类肉制品,包括整只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腌制肉、动物、家禽、爬行类内脏、头、尾、蹄及其他组织。

各种动物、家禽和爬行动物的生肉产品,如培根、腌制肉、熏肉等,也需征税。

各类肉类罐头及熟肉制品不需征税。

3.蛋制品:指各种禽蛋、爬行类蛋,包括鲜蛋、冷冻蛋。

经加工的咸蛋、皮蛋、腌蛋等也属于该产品的征税对象。

各类罐装鸡蛋均不征税。

4、鲜乳:指各类哺乳动物的乳汁以及经过净化、杀菌等加工程序生产的乳汁。

以鲜奶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种乳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该产品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毛

动物皮是指未经鞣制的生皮及直接从各类动物(哺乳动物、鸟类和爬行动物)剥下的皮。

用水、盐水或防腐剂浸泡、刮除、脱毛、晒干或熏制,但未经鞣制的生皮也应征税。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各种动物未洗过的毛发、绒毛、羽毛等。

洗过的羊毛、洗过的羽绒等不征税。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除上述组织以外的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和昆虫的其他组织。

1.蚕茧:包括鲜茧、干茧、蚕蛹。

2、天然蜂蜜。指采收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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