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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企业虚假标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9-14 23:00:4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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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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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序:首先志荣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发表您的文章,在此向投稿人表示歉意,请您今天补稿,并附加志荣的简短评论作为补偿!

案件

2017年4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接到市农委的举报信,举报某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包装袋上贴有虚假“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水磨糯米粉,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管辖权履行职责,依法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该局办案人员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同认识。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糯米粉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处罚,应由农业主管部门管辖,并应退回转让凭证,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糯米粉属于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理,应当依法受理,并依照《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虚假标签的规定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糯米粉属于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理,应当接受。也可以选择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关于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作为假冒、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理。

评论:

1.糯米粉应归类为食品。食品加工的定义是指直接利用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粮食碾磨、饲料加工、植物油及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蔬菜、水果及坚果加工等活动,是广义上的农产品加工业的一种。例如,小麦经过磨粉、筛分、拌料、成型、干燥制成饼干,就是食品加工的过程。食品加工是一门专业技术。糯米如果未经过上述加工,应归类为食用初级农产品,其种植、质量、包装、销售等监管应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糯米粉的原料是糯米,经过脱壳、磨粉、筛分、蒸煮等加工工序,其物理性质发生变化,应视为加工食品或半成品食品。食品从生产到流通的监管,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因此,该局有权力对糯米粉包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该局应当接受此项移送,并依法立案查处。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不属于食品标签的范畴。《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必须有标签。标签必须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配料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不在上述标签应当标明的九项事项之列。例如,食品包装上的商标就不属于食品标签的范畴。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假冒侵权食品案件时,应当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与食品标签问题等同处理。

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布的证明商标,是无公害农产品的身份证明和形象特征。当事人在食品包装上假冒、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在《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江苏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处罚条例》中确实都有定性、有处罚。笔者认为,适用哪些法律法规不能随意选择,要考虑违法行为的竞争性。适用哪些法律法规,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有明确规定的,适用转移;二是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转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生产、销售假冒、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志荣君评论:

1、关于初级食用农产品与普通食品的认定,我们不能只从定义入手,可以查看涉案当事人是否取得食品许可证等来支持我们的结论。如果当事人取得相关许可,则可以判定涉案商品符合普通食品或预包装食品的法律定义,因为初级农产品目前不需要相关许可。同时,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取得QS等,即使按照定义上仍属于初级食用农产品,我们也可以合法地认定其为普通食品。这就好比向社会和消费者声明或标注其执行的企业标准,但这个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法律会要求,一旦声明,就必须遵守。如果你的产品日后不符合企业标准的话,虽然仍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是当事人的行为仍然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至少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以次充好!

2、《食品安全法》是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遵守的重要法律之一,但并不是全部,《食品安全法》不可能“一法万用”,所以志荣君对笔者的分析思维和逻辑分析能力表示赞赏。遇到此类案件,我们可以先用排除法,看看涉案产品涉及的点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有限范围内。本案中,我们还要看“无公害”标志是否是食品标签上的法定强制项目。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这个角度看,本案也可以排除《食品安全法》相关标签规定的适用。同时,我们还要挑出这个问题,“无公害”标志是每个食品上都可能碰到的标志。这就相当于锦上添花的性质,直接或间接地表明我的产品不仅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还超过了国家要求的安全质量标准。同时从涉案人的违法动机来看,无非是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以为自己的产品更有竞争力,从而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转嫁角度,最终可以证明本案中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也是稳妥的!

(作者:南通市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辛店分局 陶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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