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正式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78号
《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12月28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该省的。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数字经济安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利用数字技术促进效率提升和结构优化的经济形态。
第三条 发展数字经济是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数字经济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市场引领、创新引领、共建共享、包容审慎、数据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数字经济发展投入,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数字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电子信息产业和软件服务业的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促进数字信息产业发展。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各地区、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应急、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能源、网信、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做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字经济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数字经济开放合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外省数字经济合作,推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据资源依法有序流动、合法有效使用,数字产业协同发展。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参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治理和服务。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提供人才培养、企业孵化、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产权交易等服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营造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数字经济。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为数字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传感、传输、存储、计算和集成应用等基础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系统。 。主要包括通信网络基础设施、计算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自主、可控的原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市政、交通、电力、公安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时,应当根据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结合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光纤宽带网络优化布局、卫星互联网网络、量子通信网络发展,推进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等信息通信网络建设。
工程建设、设计等单位应当将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作为主体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相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验收,并保留完整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比如管道分布。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级计算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数据中心优化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运营效率;推动云计算、边缘计算等多种计算系统协同发展,构建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统筹区域数据中心、边缘计算中心等计算基础设施建设,并在土地、电力安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底层技术平台、算法平台、开源社区等基础平台建设,建立领先的新技术能力。支持系统。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字经济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可以发挥基础平台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能源、交通、城市建设、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应急、医疗卫生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教育、文化、旅游。改造建立经济社会运行智能化基础设施体系。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通信管理部门要推进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业互联网识别分析系统,支持多层次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加强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能力,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内外部网络升级改造,提高生产管理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在交通、物流、市政等重点领域大规模部署物联网终端和智能传感器,促进统一接入、集中管理、共享利用的传感数据到传感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立健全物流设施、供应链设施和服务设施。农产品网上销售配套设施。一、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云网数一体化协同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可信身份认证、数字签名、接口认证、数据溯源、区块链等数据保护措施。等技术加强数据资源和计算资源的安全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创新云安全服务模式,增强数据安全技术服务能力。
数字基础设施和网络平台的管理者和运营者应当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的安全保护。
第三章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数据资源,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能够通过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处理,可用于社会重用。集合,包括公共数据资源和非公共数据资源。
第十九条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源。
非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公共数据资源以外的数据资源。
第二十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促进流通、合理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提高数据要素质量,培育和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化。
第二十一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数据资源安全。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尊重数据隐私,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数据资源开发者对其开发的数字技术和数据产品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共享,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共享的情形除外。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统一标准、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共享开放公共数据,明确数据共享的条件和方式,逐步扩大公共数据范围按规定公开。
鼓励利用公共数据进行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处理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放非公开数据,促进数据集成和创新。
数据资源所有者有权使用其依法收集的非公开数据资源,但不得侵犯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数据信息主体依法享有其个人数据的知情权、同意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撤回权和迁移权。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据资源市场化开发,创新数据交易模式,拓展数据交易渠道,促进数据高效流通;鼓励省内高校、科研机构、数据运营单位开展研究,建立数据价值评估和定价模型;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法设立数据交易中心;鼓励和引导数据供需双方依法开展数据产品交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包容审慎的原则,规范数据交易行为,管理动态流转,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监管制度。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数字产业化,是指通过数字技术的市场化应用,将数字化知识、信息转化为生产要素,促进数字产业形成和发展。数字产业包括数字产品制造、数字产品服务产业、数字技术应用产业、数字要素驱动产业。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数字经济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结合全省产业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化。各地区经济禀赋差异。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规划本行政区域数字产业化发展,做强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培育新型显示产业。以及智能终端、物联网、软件、网络安全、先进计算、网络通信、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产业集群。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加强资金和科研支撑能力,壮大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产业。产业发展水平。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物联网产业发展,完善智能传感器、射频卡、嵌入式等物联网产业链。芯片和传感器网络设备。构建自主可控的信息感知、网络传输、平台建设、应用示范生态系统。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统筹软件产业发展,支持建设高水平软件产业园区,培育网络安全、产业基础、地理优势等。推动软件产品迭代、适配测试和产业应用,构建自主可控、共建共享的软件产业生态系统。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推进重大项目,衔接产业链上下游,培育龙头和骨干企业。骨干企业,打造电子信息制造业。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积极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数字经济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探索适合本地的平台经济发展场景和模式,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省级实验室和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研究机构。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主体整合创新要素和资源,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科技攻关,推动制造装备、基础器件、高新技术等核心技术突破和创新。终端芯片、关键材料和软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园区建设,促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具有鲜明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龙头企业、专业化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发展,培育多层次企业梯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数据资源和市场优势,鼓励本地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开展研究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关键技术和产品开发合作。 。
第五章 工业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产业数字化,是指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应用于传统产业带来的产量增加和效率提升。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包括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慧建筑、智慧物流、智慧文旅、数字金融、数字商务等数字应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网络通信、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创新应用。 、管理和服务。支持智慧农场(牧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信息化、农业生产服务信息网络平台等建设,推广智能农机,推进精准种养,提升农业水平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重点支持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加快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推动制造企业实施智能化转型和产品智能化。制造单位、生产线、车间和工厂。产业升级,推广基于数字化技术的平台设计、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服务延伸等制造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健康、养老、家政、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数字化,推动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合,丰富生活服务供给方式。服务产品,提高生活消费便利水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服务、法律服务、评估认证、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提高智能化水平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精细化。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大力发展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智能施工,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形成全行业一体化的智能建筑产业体系。链。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支持物流园区、货物管理、运输服务、车站设施等数字化升级,推广数字技术和智能终端设备的应用,提升物流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发展,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园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公共海外仓等建设,支持工业、农业、物流、商业等领域垂直电商平台建设,培育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广播电商等多种业态和模型。
第四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数字金融发展,优化移动支付应用,促进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微企业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通过财税支持,与中小微企业建立对接机制,政府购买服务等,针对不同行业。为中小微企业需求场景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强化工业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推动工业数字化转型。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各开发区数字化管理服务功能,加强数字技术集成应用,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第六章 数字化治理与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数字技术,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新型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促进治理体系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治理能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遵循集约、便捷、高效的原则,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数字治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数字政府建设要求,推动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公共支撑、数据服务、应用系统等集约化、一体化建设和运营,提高政府决策科学性——精准施策社会治理。 、公共服务效率、行政管理协调水平。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要求,根据新型智慧城市总体结构,以需求为导向,结合城市规模和发展特点,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城市治理、民生服务、生态宜居、产业发展等智慧创新应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创造力、竞争力。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农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集体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应用,促进城市资源向农村延伸,提高乡村治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服务和管理职能的综合整合,推进规范化、标准化的智慧社区建设,创建一体化智慧社区。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资源深度集成和应用,运用数字技术创新治理和服务模式,加强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医疗、智慧医疗等教育、智慧城管、智慧安防、智慧生态环境监控等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章 数字经济促进措施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重大项目建设。
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投融资机制,拓宽数字经济企业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第54条省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工业链中协作创新的整体计划和协调,指南和支持企业,大学和科学研究机构,以加强协作研究,并在进行协作研究并进行基本的削减研究。数字经济和关键通用技术的研究。
县级或更高的人政府应为数字经济行业的科学和技术创新以及科学和技术成就的转变提供资金,数据资源和政策支持。
第55条省级政府的数字经济部门应与金融,行业和信息技术,大数据和其他部门一起组织,组织互联网,智能终端,网络安全,云计算,大数据,软件,软件,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包含在该省的集中采购目录中。
经过法律批准,政府采购购买者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来购买公共招标标准限制内的第一批设备(SET),第一批产品和第一版软件,以支持数字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产品和服务。
第56条县级或高于县级和相关部门的人政府应纳入数字经济中的高级,高技能和急需的人才,包括政府的人才支持政策系统,包括就业,和解,住房,医疗保健,专业的标题评估和配偶的就业,为儿童教育和其他方面提供支持。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技术部门应加强对数字经济领域的人才培训,指导和敦促大学,大学和职业学校开放数字经济专业和课程,并支持学校和企业通过行业 - 大学研究合作共同建立工业学院。 ,工业研究机构,实习培训基础以及其他培养数字经济研究和应用才能的方法。
第57条县级或相关部门的人政府应支持组织,并鼓励参加国内和国际展览,论坛,竞赛和其他活动,在数字经济领域,建立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易,合作和合作平台,并平稳供应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发展能力。
县级或以上的人政府应鼓励企业开放数字应用程序,促进数字经济文化,并促进先进的体验和成功的模型。鼓励学校进行学习游览和工业之旅,并组织学生学习和体验新的数字经济格式。
第58条,根据相关法规,应根据相关法规来加强对新数字经济格式的就业服务的指导,制定和改善新数字经济格式的劳动力安全政策,以加强县级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保护新的数字经济格式的工人。合法权利和利益。
如果新数字经济格式的员工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和接收订单,并提供在线乘车,外卖或快车交货等服务,则平台运营商应根据该员工的就业特征为员工提供多元化的商业保险保护预防和解决他们职业问题的平台。伤害风险。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则该规定将占上风。
第59条省级政府的市场监督部门应与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技术部门一起制定和改善该省的数字经济标准系统并监督其实施。
县级或以上的人民政府应支持行业协会,行业联盟,领先的企业等,以参与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数字经济的本地标准。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60条市场监督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应加强数字经济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培养和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快速权利保护系统并破解。根据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进行侵犯。
第61条在县级或相关部门以上的人政府应为公平竞争创造市场环境,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并保护各个市场实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省级政府的市场监督部门应根据法律制止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并根据法律进行平台经济,并调查和惩罚垄断行为,例如滥用市场优势,达到或实施垄断协议,非法集中运营商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来排除和限制竞争。
县级政府的市场监督部门应根据法律进行调查并处理各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第62条省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应与省级政府的市场监督,公共安全,行业和信息技术部门合作,以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安全风险监控,算法安全评估,科学和技术伦理学评论,算法管理和算法申请管理和申请申请管理和申请申请和申请管理和申请与算法有关的违规行为。构建监督系统和行为处置等系统。
算法建议服务提供商应遵守法律和法规,尊重社会道德和道德,遵守商业道德,并遵守公平,开放,透明,透明度,科学理性和真诚的原则。
第63条省级政府的统计部门应与开发和改革,工业和信息技术部门结合使用,根据相关法规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控机制,并进行数字经济统计调查,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64条的各个层面和相关部门的人政府应促进信息可访问性的构建,遵守智能创新和传统服务的结合,保留使用智能技术困难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团体的传统服务方法,以及使用智能技术,以及鼓励目标为特殊团体的旅行,医疗,消费,娱乐,服务等提供合适的智能产品和服务。
第65条的各个层面和相关部门的政府应遵循鼓励创新,对新技术,新行业,新业务格式,新模式等的包容性和审慎监督的原则,并为相应的创新空间提供相应的创新空间发展数字经济。
如果州机构,企业,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探索数字经济改革和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并满足以下条件,则应免除相关责任:
(1)符合国家和省份决定的改革方向;
(2)未能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禁止规定;
(3)满足程序规格的要求;
(4)要勤奋和尽职尽责,不要寻求个人利益。
第8章数字经济安全保证
第66条县级或高于县级和相关部门的人政府应履行数字经济安全责任,改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保证系统,建立监控,预警和应急机制,采取安全保证措施,并保护数据,网络,网络,网络,设施等方面。
第67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信息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收集,商店,使用,流程,传输,提供或披露数据资源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合法性,合法性,必要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并且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性,密码安全性,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68条的网络空间信息,公共安全和县级政府的其他部门应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收集和流通各个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并调查并处理危害个人安全的非法活动根据法律信息数据。
第69条如果在数字经济活动中收集和生成的数据涉及出国,则应观察到有关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应根据法律进行安全评估。国家安全不会受到影响,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其他市场实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70条数据收集者,持有人和用户应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收集和存储数据的安全性,并防止数据泄漏,篡改和损失。如果数据泄漏,篡改或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则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用户和相关权利持有人应根据法规告知,并应向相关的有能力的当局(例如网络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提出报告。 ,行业和信息技术,发展与改革以及通信管理。
第71条省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组织在线交易监控平台的建设。相关部门应通过在线交易监控平台对Internet平台运营商和在线交易实施在线监视,以确保在线交易的安全。网络运营商应按照网络安全级别保护系统的要求执行安全保护义务,保护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并防止网络数据被泄漏,被盗或篡改。
第72条省级政府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建立网络安全应急机制。当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相关主管当局应根据法律激活紧急计划,采取相应的紧急响应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迅速向社会发布与公共相关的警告信息。
网络运营商应制定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计划,并迅速处理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和网络入侵等安全风险;当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发生时,立即激活应急计划,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遵循其规定向相关主管机构(例如网络安全,公共安全,行业和信息技术,发展与发展与改革以及通信管理)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