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款通过直播销售的水产品“某牌白虾”因被举报人声称检验结果二氧化硫超标且标签虚假而成为热门话题。食品安全风险问题再次扰乱了公众的神经。通过近年来引起社会关注的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我们也可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复杂的。不仅公众难以自行判断,而且在监督执法中也常常引起争议。此次事件中,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是相关水产品是否存在添加剂超标、标签虚假的情况。在对这两个问题做出判断之前,我们首先应该明确食品的本质:有争议的食品是食用农产品还是工业生产的食品?由于不同性质、类别的食品遵循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这也是食品监管执法中值得讨论的共同话题。
《食品安全执法难点问题进阶解析》一书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分析。以下摘录了与食品定义相关的部分内容(有修改),供大家参考和讨论。
(一)食用农产品的界限和标识受法律概念的约束
识别食用农产品,首先要看看法律定义。如果法律定义不明确,再看行政部门的补充说明。这里所指的部门主要是农业、卫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含相应协调机构)三个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法》将食用农产品定义为:农业生产的供消费的初级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界定:农业活动中获取的供人类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其中,农业活动是指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传统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选、剥皮、脱壳、干燥、破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而获得的产品。等,但不改变其基本自然性质和化学性质。相关文件主要有《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其中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直接获得的农产品。农业活动和经过一定过程的活动。经加工而不改变其基本天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二)尚缺乏权威的食用农产品名录和目录。
目前,尚无全面列举食用农产品品种的权威名录或目录。除了上述三个主要管理部门外,其他部门发布的文件中也列出了食用农产品,但显然他们无法对这个专业问题提供有效的解释。例如,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列出了食用农产品目录。附加到文档中的产品。该文件从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的角度列出了源于农业的食品类别,但与法定的食用农产品分类仍有区别。也就是说,清单中列出的一些物品并不是食用农产品。例如,这份清单注明超高温灭菌奶是乳制品类别下的食用农产品,但实际上超高温灭菌奶是典型的工业产品,经过更复杂的食品工业和加工工艺加工而成。不属于主要的。食用农产品的分类只是该产品的奶源是农产品。
(三)食用农产品界定应充分考虑我国食品监管特点。
食品分类困难。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我国的食品监管体系,导致现实中存在很多交叉类别。例如,大米是最典型的食物。大米由农民种植,然后碾磨并出售,是一种可食用的农产品。如果生产企业购买大米,然后在生产线上加工出售大米,则属于工业化食品和预包装食品。
那么如果农户将等量的大米包装好送到市场出售,应该如何确定呢?此时,大米仍是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领域为何会出现这种分类“跨界”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加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模式不同,我们在判断食品性质时,也要根据其产出的主体来判断,而不能只看食品本身。实践中,农民将等量的大米包装后拿到市场上销售,行政执法部门并不能因为其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小作坊许可证、注册登记)而认定其违法。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况必须与大规模生产经营相区分。
食用农产品的界限和认定应当在充分理解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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