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孙娟娟(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近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食用农产品的其中一项定义引起关注,被解读为意味着农民可能被禁止出售自己的干货。 ,如辣椒、鱼干等。
从上图可以看出,与2016年版的“食用农产品”定义相比,2023年版的意见稿去掉了“干”字。对此,专注美食知识资讯平台的微信公众号“食通社”5月29日发推文写道:
“在我们国家,食品生产的监管是仿照行业管理模式,任何人从事食品生产都需要取得资质,就是食品包装上看到的一长串以SC开头的‘生产许可证号’。这意味着生产者必须遵守下图《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但食用农产品是个例外。毕竟,食用农产品不是来自工厂,而是来自土地、森林、草原和水。农民种田不需要遵守上述“消毒、更衣”等15条要求。
过去,虽然“干货”也可以算作食品,但由于2016年版《管理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定义中包含了“干”字,农民自制干货的销售方式是保留。
但如果新规去掉“晒”条款,农民就不能再卖(干货)了吗? ”
文章认为:“根据新的征求意见稿,农民自己晒干的干货未来可能不再在市场上流通,因为这些干货不再是‘食用农产品’,而是成为‘需要获取的农产品’。” ”因此,“对于枸杞、红枣等产品,多以‘干货’形式,农民只能(通过经销商)向有生产企业销售生鲜水果。许可证。然而,大多数中小农户无论是建厂的财力还是遵守法规的能力,都无法自行晒干或销售,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遵守15条基本规定。换句话说,新规定会让很多原本可以通过干货赚取更多收入的农民感到窒息。”
这是真的吗?
《管理办法》是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法规。通过对食品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确保出产的食用农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之一,是为了与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接,强化食用农产品原产地与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包括农户的市场准入要求。农产品在市场销售时应符合。因此,有必要厘清涉及农民利益的问题。
首先,关于开头提到的食用农产品范围的解释,有必要明确什么是食用农产品以及去掉“干”字的具体考虑。我国物产丰富,初级农产品的加工方法也十分多样。从定义上来说,食用农产品的特点之一就是即使是简单的加工也不改变其基本的自然特性和化学特性。作为概括性定义,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还以列举的方式提到了分拣、去皮、脱壳等包括干燥在内的加工方法。 “等等”这个词。法律中还可以结合具体场景来判断涉案食品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
农民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者对这一定义和列举感到担忧,因为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没有许可要求,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也没有准入方面的监管负担。此次《管理办法》中之所以删除“干燥”加工方法,是因为干燥技术越来越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干燥。特别是干蔬菜制品、干果制品等干制品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在实践中,判断某种食品是否为食用农产品是一个常见的挑战。监管部门还将考虑食品生产许可是否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删除“干”字,其实是有误会的。无论我们是从结果导向的角度判断,还是对“等”字进行解读,我们都可以认为,只要所采用的加工方法不改变基本的天然和化学性质,那么所谓的“干货” “仍符合食用农产品标准。 。
其次,对于立法而言,征求意见过程中的质疑和讨论是开门立法所要强化的法治建设的民意基础,也是普法输出的有效节点。 。食用农产品销售商规模存在差异,从个体农户到大型连锁超市以及较新的生鲜电商公司。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一直存在,直播带货模式的发展也给这种直销带来了新的商机。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到《管理办法》,个体农民均被纳入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管范围。从现有征求意见稿来看,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义务已经考虑了规模差异的影响,例如一般销售者与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之间的差异。对于修改后的一些新规定,争议的焦点是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是否增加了销售门槛和农民的行政负担。呼吁公众参与修法,也是为了寻求沟通机制,了解法规成因,促进监督。它需要更多的平衡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征求意见稿后续的反馈机制以及新修法的解释,可以为备受关注的立法争议是否通过、如何通过提供解释。而且,立法中征求农民意见以及立法后向农民进行普法,既保障了农民作为利益相关者的表达权和参与权,又提高了农民知法、用法的能力。以标准认证承诺为例,生产源头信息的获取和传输不仅是监管所需,也是满足消费者知情选择的需要。无论是购买安全还是优质的食用农产品,不断增长的消费者需求正在推动供应链透明度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消费者不仅关注食品中的成分,也越来越关注与食用农产品生产相关的环境和地理因素。鉴于此,农民将更容易自愿、独立地签发承诺满足消费者知情需求的合规证书。
最后,我国国情、农业条件一直是立法的考虑因素之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仅对农民进行监管,而且以较轻的处罚力度,发挥处罚的震慑作用,兼顾农民的发展状况,促使他们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要求。
一是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承诺证明成为准入原产地、销售地的重要文件。如上所述,虽然个体农户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颁发达标证书,但颁发这样的证书可以提高其进入市场的商机。例如,《管理办法》要求从事连锁经营、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优先采购具有承诺标准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
其次,《管理办法》监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要是固定场所的农民,如市场上食用农产品的现场销售者。对于供应商销售的自产产品,必须结合当地立法来了解具体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农民的土地也有大小之分,少则几分钱,多则上百亩地。这需要与不同规模实体的法律义务和法规相结合。
三是针对即食农产品实施全流程食品安全管理,防控风险特别是微生物危害。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详细规定了即食鲜切果蔬企业的生产管理要求。对未纳入本规范范围的超市、餐馆、便利店等自制鲜切果蔬加工,按《即食鲜切果蔬生产服务规范(食品运营商)”还为超市、餐馆、便利店等提供团体标准。经营食品等实体店、通过互联网消费平台提供即食鲜切果蔬服务的企业,为即食鲜切水果现场切割、生产、配送提供了行为指南和蔬菜产品。
此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还对现成、即售食品进行了卫生规范,但排除了食用农产品的初加工以及街头摊贩即售食品的应用场景。作为经验借鉴,后续农户销售规定也可以考虑发挥行业或政府的引导作用,填补目前自主自律的空白。例如,在批发或零售市场,根据卖家规模、业态、场景的差异,细化相关的运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