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详解
    发布时间:2024-12-30 10:06:33 次浏览
    • 电话联系TA

      -佚名

  • 信息详情

邮箱:ncpjcc@163.com

附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2022 年 1 月 18 日

附录: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设立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的意见》要求《安全工作》,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简称“部级质检机构”)选拔评价,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

本规定明确了部级质检机构的职责、条件、选拔评价、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组织定位)

本条例所称部级质检机构,是经农业农村部选拔评定的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业务的公益性技术机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提升、品牌建设、标准化生产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技术支撑。

第四条(隶属关系)

部级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由所在地法人单位作为确保其依法合规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持续加强人才支持、条件建设和运行保障。部级质检机构的检验检测业务技术工作接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司(局)和相关行业司(局)的指导。

第五条(职责分工)

部级质检机构的规划、布局、选拔、考核和监督管理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司(局)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局)负责推荐本系统内部级质检机构并参与机构选拔、评价和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委托。负责部级质检机构选拔评价、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调查统计、培训指导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有条件支持)

农业农村部将部级质检机构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加强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项目。

第二章 职责和条件

第七条(职责和任务)

部级质检机构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风险评估、营养品质评价、标准制修订、技术培训等检验检测业务技术(包括生产环境和技术条件)。农业投入品)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工作。鼓励部级质检机构开展技术研发、科普、生产指导、消费引导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第八条(基本条件)

部级质检机构应当是检验检测能力较强、基础条件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技术机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质证书检验检测机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的证书(适用时)已超过3年,且必须持续保持; (二)近3年内专业领域承担过省级以上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价、应急处置、评价鉴定、标准制修订、政府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等专业技术任务,为行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具有较强的检验和检测能力。检测能力和技术研发能力; (三)机构负责人应为法人单位负责人之一,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掌握应用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和管理要求; (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检验检测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业务的技术支撑能力和水平在行业或省级以上具有较高权威和影响力(五)获得省级以上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确保部级质检机构场地设施、仪器设备、人力资源、运行机制等基础条件得到充分保障。 (六)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在地法人单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业务形成的技术成果作为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近三年无违法或严重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检验检测质量事故。从事农业生物安全检验检测的部级质检机构的实验场地、生物安全级别管理、应急响应、环境条件、废物处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选拔评价

第九条(要求发布)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司(局)会同有关司(局)结合重点区域布局,统筹协调农产品全产业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农产品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行业的发展需要,提出了建立国家和地区部级质量检验机构的专业要求。

第十条(机构推荐)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级以上质检机构设置要求,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

第十一条(省级报送)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将推荐文件、推荐单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局)。农业农村部及有关司(局)。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司(局)会同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省级。符合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公布命名,并允许使用部级质检机构检验检测业务专用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追踪与评价)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司(局)每三年组织对部级质检机构进行跟踪评价,重点关注条件和能力维护情况,部级质检机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职责任务履行情况。发展趋势潜力等方面。

第十四条(变更报告)

部级质检机构的法人单位、地址、组织管理人员(包括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主要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质检总局备案。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司30日内处理。 (局)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统计)

部级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对一年内完成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局)。次年2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安全生产及相关业务司(局)。 ,同时按要求报送年度调查统计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能力验证)

部级质检机构应当参加农业农村部组织的相应领域的能力验证,并积极参加其他部门或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服务的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司(局)根据需要及时对部级质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取消命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部取消命名并予以公告: (一)不再具备部级质检机构基本条件的; (二)法人单位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或者撤销,且无法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农业农村部组团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跟踪评价的; (五)近两年未开展对外检验检测业务技术工作; (六)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命名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评价标准)

部级质检机构的考核、评价和跟踪评价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办法说明)

本条例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立、认证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施行与废止)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3号)、《产品基本条件》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农市发[2007]23号)2005〕 21)、《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评审认可细则》(农市发[2005]21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评审认可规定》 《农业部检测机构》(农市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 地理位置
  • 您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