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免税包括:
(一)企业下列项目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粮食、薯类、油料作物、豆类、棉麻、糖类、水果、坚果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中药材种植;
4、林木培育、种植;
5、畜禽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操作与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洋文化和内陆文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禁止项目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收购的农林牧渔产品,由企业在自有或租用场地进行育肥、苗木等补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后,它的生物形态会发生变化,而这并不是由于这个环节的影响。对农产品进行加工,产品使用价值显着提高的,可视为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难以认定企业的农产品补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农林牧渔以上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县级。
根据《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苗、草、花卉均属于初级农产品,农场、林场及其他相关生产企业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