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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5 23:00:5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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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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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7月22日)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规范化管理,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近日印发《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产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产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要求,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规范化管理,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业农村部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产品优势产区管理办法》特征《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它们。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附录】

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加强对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特色地区”)的管理,做大做强特色农业产业,打造更强的中国农业品牌,增强农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

第二条 中国特区立足区域资源禀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民增收为目的,坚持市场导向、标准引导、品牌呼唤、主体行动、地方调控的原则,发展特色鲜明,集聚优势,以产业一体化、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产业为重点,打造“第一农业”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中国第一、世界知名”。具有以下特点:

——比较优势明显,特色主导产业资源禀赋好,种植养殖规模适中,市场化程度高,安全、绿色、品牌产品比例高;

——产业融合发展,特色带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集群化发展,全产业链发展水平较高;

——土地、资本、人才、技术、装备等现代要素集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高;

——利益链条完整,企业、协会、农民合作社、农民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合理分享产业发展的红利;

——完善运行机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主体多元化、协会服务、农民参与、共同发力、协调推进的发展格局。

第三条 特区所在地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当地农业特色产业纳入当地经济建设的重点,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牵头规划建设。

第四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协会积极参与和承担相关工作,促进特色产业高效发展,构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致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确定的我国特殊区域,各省级特殊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原则上以县(市、区、林区、垦区)申报。区域内具有相同优势品种、相同地理标志认证(注册)的地级市可以单独申请,地级市内部分县(场)也可以联合申请。适当放宽“三区三州”地区认定标准。

第七条 各地要以《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对重点品种(类)和区域布局的总体要求为指导,结合当地产业实际,充分挖掘发挥资源优势,综合考虑市场需求,统筹粮食和经济产品,特色农产品有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5大类,自主选品种。

第八条 申请中国优质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竞争力突出。产业资源特色鲜明、质量优势明显、生产历史悠久、产品市场认可度高。特色主导产品在国内极具代表性和竞争力。产量或产值在全国同水平中名列前茅,具备发展“中国第一、世界名牌”的基本条件。

(二)市场建设有力。产加工销、贸工农一体化协调推进,特色主导产品市场供销稳定,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强,管理机制健全,拥有较强影响力的区域公共品牌农(林)产品。

(三)推动切实举措。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特色产业发展,在产业扶持政策、土地保障、金融支持、人才引进、价格机制、品牌打造等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示范效应明显。在特色产业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科技支撑体系、品牌与营销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示范作用明显,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特色农产品种植、养殖必须符合农业、森林、草原、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要求。

第九条 中国的特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自愿申报,省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发展改革机构会同有关司局、部组织专家推荐”的方式划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过程。申请人、省农业农村部门、林业草原部门应当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我国特殊地区认定专家委员会,根据标准对各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中国特殊地区认定建议清单。经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批准,我国特殊地区认定推荐名单将予以公布。宣布无异议后,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文件确认这一决定。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规划我国特殊区域并制定相关政策。省级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牵头指导本省(区、市)中国特区建设,并对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导。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负责我国特殊区域的评价、认定、组织管理和监测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经济特区认定专家委员会为中国经济特区创建、申报、认定、监测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论证。

第四章 监测与评价

第十四条 中国特区实行“监测评估、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我国特殊区域的监测评估。省级农业农村和林业草原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特殊区域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中国优质园区动态监测体系。我国特殊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监测指标体系组织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收集、整理并报送相关数据。每年,我国特殊区域汇总报告和监测数据于11月底前上报省级。农业、农村和林业部门。省级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将于12月中旬前将审核后的汇总报告和监测数据分别报送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业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我国特殊地区报送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发布发展报告。

第十六条建立中国优质园区综合评价制度,每四年评价一次。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我国特殊区域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符合评价标准的中国特殊地区将继续保留资格。对不符合考核标准的中国优质园区,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对特色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特别是特色品牌混乱使用、农民利益严重侵害、生态环境重大破坏、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件等的特殊区域,农业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研究撤销已认定的“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不得再申请3年内再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中国特区和申请中国特区的地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联合研究取消“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不予认可的,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不允许进一步声明。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特殊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特殊区域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王强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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